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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作为流转税的重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

一般以客观题型出现,计算题、综合题中也常涉及,但往往与其他相关税种结合出题。

历年出题题量一般在3-4题,单独出题以及包括在其他税种中出题分值在6分左右。

第三章消费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1年

1分

1分

1分

2分

1分

6分

2002年

1分

1分

2分

1分

5分

2003年

1分

1分

1分

2分

5分

本章变化内容:

1、增加两个例题(例5和例7)。

2、酒类包装物押金明确说明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不计征消费税。

P90

3、更正内容:

进口货物纳税期限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P100

•学习本章要明确消费税只是对部分货物(共11种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征收,(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零售环节征税)这些应税消费品在交纳消费税的同时,仍然要交增值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①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②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

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纳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税目、税率

•一、税目

•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反映了征收的具体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1个。

具体指:

如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二、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用两种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采用定额税率外(注意: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方法由从价定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税率适用发生了变化,啤酒单位税额也进行了调整,见P88、89税率表,并注意表后说明),其他采用比率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6%或5%)]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P91)

•对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的货物,必须核定其销售数量,来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的核定方法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注:

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在计税时需要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了多少吨或多少升来确定销售数量,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时以“斤”来确定销售数量,烟以每标准箱(50000支折合250条,每标准条200支)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应税消费品则都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二)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见P92例4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1个税目中有7个税目:

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涉及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见P93。

外购酒和酒精的已纳税款不再允许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注意:

1、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向工业企业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如:

某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当月销售额为180万元(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为180元,共计40标准箱),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70万元,当月购进烟丝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为50万元。

请计算该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款(卷烟适用比例税率为45%,定额税率150元/每标准箱,烟丝适用比例税率30%,上述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答案:

(1)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180⨯45%+40×0.015=81.6(万元)

(2)当月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70+30-50)⨯30%=15(万元)

(3)当月销售卷烟实际应交纳消费税

=81.6-15=66.6(万元)

六、税额减征

主要是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见P93)减征30%的消费税。

①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②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

-减征额P94

七、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1、调整计税收入,核定应纳税额方法见P94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第四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体现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费、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例如:

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其他单位使用等。

•汽油调和制成国家计划内的溶剂汽油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

“成本”,是指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P96)。

•例:

某卷烟厂新研制一种低焦油卷烟,提供10标准箱用于某展览会样品,并分送参会者。

由于其难于确定销售价格,因此,只能按实际生产成本10000元/大箱计算价格,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适用消费税税率为45%,请计算10标准箱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1)每标准箱组成计税价格

•=(10000+10000⨯10%)÷(1-45%)=20000(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

•=20000⨯10⨯45%+10×150=91500(元)

第五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其计税依据是:

•1、已销售的按销售额

•2、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应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

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额为60000元。

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为37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按烟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卷烟50标准箱并在当期全部予以销售。

按调拨价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款为1053000元。

请计算销售卷烟的应纳消费税税额。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解:

(1)委托加工烟丝组成计税价格

=(60000+3700)÷(1-30%)=91000(元)

(2)烟丝的消费税税额

=91000⨯30%=27300(元)

•(3)卷烟不含税价款

=1053000÷(1+17%)=900000(元)

每标准条的调拨价=900000/50/250=72元,适用税率45%。

•(4)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

=900000⨯45%+50×150-27300=385200(元)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范围:

七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相同。

见P99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口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护发产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护发品销售。

一年来受托方一直按同类护发品每千克6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

本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护发品3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发品8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元。

月底结算时,账面反映月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的护发品2000千克,价款120000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1000千克,价款600000元。

请计算当月该公司销售护发品应纳消费税额(护发品消费税率为8%,题中的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解:

(1)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600⨯800⨯8%=38400(元)

(2)当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护发品已纳税款

=(120000+3000⨯60-60000)⨯8%=19200(元)

(3)当月实际交纳消费税=38400-19200

=19200(元)

第六节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

某化妆品厂既生产化妆品,也生产护发品(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

为了促销,该厂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成套销售,当月销售成套件1500盒,每盒单价240元(为不含增值税单价)请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款。

•解:

(1)不同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应选用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2)应纳消费税税额=240⨯1500⨯30%

=108000(元)

第七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例: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当月从日本进口140辆小轿车,每辆小轿车海关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已知小轿车关税税率为110%,消费税率为5%,请计算进口这些轿车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额。

•解:

(1)小轿车进口关税税额

=140⨯8⨯110%=1232(万元)

(2)组成计税价格

=(140⨯8+1232)÷(1-5%)=2475.79(万元)

•(3)进口应纳消费税税额

=2475.79⨯5%=123.79(万元)

•(4)进口应缴增值税税额

=(140⨯8+1232+123.79)⨯17%=420.88(万元)

或者:

=2475.79⨯17%=420.88(万元)

第八节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税率的确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的确定,是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来执行的。

这是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有: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有: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即一般商贸企业。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据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例:

某外贸企业从摩托车厂购进摩托车500辆,直接报关离境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每辆5000元,支付从摩托车厂到出境口岸的运费8万元,装卸费2万元,离岸价每辆720美元(汇率1:

8.3)。

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请计算该企业应退消费税。

•解:

应退消费税税款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5000×500×10%=250000(元)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退关或国外退货应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可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九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缴纳期限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节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④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税款。

⑤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跨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省内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⑥购买者退回应税消费品,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已征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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