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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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

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ⅩⅩ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客户申请借款。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

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务报表。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条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贷款的调查

第十一条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

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

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

(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贷审查。

第十三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客户的资信情况;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六)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

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合法、合规性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撰写审查报告。

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九条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贷审组)议决。

第二十条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签批。

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ⅩⅩ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

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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