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泸州医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泸州医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为医学;
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高尚品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实施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向为学校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名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泸州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中国共产党泸州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有关事宜按照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泸州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泸州医学院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检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校长通过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有关事宜按照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权限。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建议相关部门作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结合实际,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文化建设决策咨询委员会。
文化建设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学校文化建设的咨询机构,负责提供学校文化建设相关的规划等咨询服务,指导协助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参与学校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参谋,根据需要参加重大文化建设项目的专家评审;
对学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文化建设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议事规则按其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讨论学校章程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晋升、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与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
其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和使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具体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学校设立泸州医学院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
理事会是学校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
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的党政机构、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部门的职能。
各机构和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实行“院系合一”管理体制,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将附属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改革、发展、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加强指导和支持;
附属医院要把教育教学工作作为医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各项投入和人才培养质量。
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和独立研究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所)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可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提出设立院内学系和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和综合性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内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书记协商主持,行政工作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群团、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承担院内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规划、审议、评定、监督职责。
教授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会议议事规则按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校长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研室是按照学科、专业或课程组建的基层教学和科研单位。
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
学校提倡按学科课程群组建教研室。
教研室的组建、新增、撤销、调整及教研室主任人选由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提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任、晋升、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继续教育、进修学习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师德及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及学术道德风尚。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发展提供保障。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教职工解聘、停聘及教职工对其他决定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教授来校工作,或聘任为二级学院非全日制院长,或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称号。
学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爱科学、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
依据其职责评议学生对学校有关学生处分及其他决定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共同教育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共同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建立与社会合作育人的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依法获得办学经费。
第五十八条学校接受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助学。
学校制定《泸州医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以促进和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事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