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专项工程选址相关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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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专项工程选址相关文件汇编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专项工程选址相关文件汇编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3]第77号)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
(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
2、《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29号)
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审批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50号)
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防灾避灾措施告知制度的通知》
(三)技术规范
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2、《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8-2007)
3、《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
4、《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L/T5402-2007)
5、《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勘察和地基基础》
二、《移民条例》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七条规定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选址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明确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的论证工作。
制定本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的主要概念解释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指水文、地质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水文和工程地质进行的勘察。
3、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地质灾害防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通过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的活动。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的评价是,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本条包括的内容
为保证移民生命财产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时,必须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过去,由于一些项目在选择移民安置点时,没有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的出现了由于环境容量不足,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有的因坍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原因,给移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针对上述情况,本条例特别对迁建或者复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论证工作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8-2007)有关规定
9.1一般规定
移民居民点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布设在滑坡、浸没、坍岸等存在地质问题和避开洪水影响区;在库边后靠安置的移民,安置点应布设在居民迁移线以上的安全地区。
9.2新址选择
居民点新址需开展必要的地形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对水源水量、水质、引水条件开展调查工作。
9.3规模和标准
9.3.1 环保标准
1居民点饮用水标准应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3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水质标准。
9.3.2 防灾标准
1居民点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01的规定。
2消防、抗震及其他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4居民点规划设计
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包括居民点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保、防灾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及规划设计。
各项设施的勘测设计应符合相应专业规范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提出设计说明书(含图件)及补偿投资概(估)算。
根据国家、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提出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内防止环境污染措施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成果。
根据国家、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提出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内消防、防洪、抗震等措施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成果。
四、《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有关规定
3总则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城市集镇迁建新址初步选择及其初步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选定城市集镇新址,编制城市迁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及其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进行城市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4规模与标准
4.2用地规模
4.2.1新址建设用地评价的适宜性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分为以下4类:
一类用地,即适宜修建的用地。
二类用地,即较适宜修建的用地,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条件以后才能修建的用地。
三类用地,即不适宜修建的用地,有规模较大的滑坡、塌岸、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需要花费较大的费用进行整治。
四类用地,即极为不宜修建的用地,存在难以治理的不良地质体地段。
4.2.2新址宜选择一类、二类用地,三类用地须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加以利用。
4.6环境保护标准
4.6.1生活水源水质按GB5749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按GB8978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排放分别按GB.J43、GB18908执行。
4.6.2大气环境质量按GB3095执行;废气排放按GB16297执行。
4.6.3声环境质量按GB3096执行;噪声排放按GB12523执行。
4.6.4水土保持按GB/T16452.1~16453.6、SL204执行。
4.6.5生活垃圾处置按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5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2新址初步规划
5.2.3初步规划
4进行场地稳定性调查,研究新址所在地及其周围的区域稳定情况和地震活动情况。
调查洪水淹没范围。
初步分析新址地质、地形、水文、气象对新址建设用地的影响,对存在的缺陷提出初步处理措施。
8初拟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6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6.2城市迁建总体规划
6.2.2地质勘察与用地评价
1根据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有关要求,开展总体规划阶段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
2调查规划区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对位于地震区的建设用地,应调查地震区的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Ⅶ度的建设用地还应判断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进行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3综合分析建设用地各场地工程地质特性及其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为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
4在工程地质勘察的基础上,对新址建设用地进行评价,划分新址建设用地类型,提出用地评定图。
5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建议和防治的对策。
6.2.8环境保护规划
1分析居民生活污水、市政废水和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量。
分析垃圾和及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定性分析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类比分析城市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量,分析建设占地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
2提出污水排放体制要求,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级别和规模,对厂址进行合理性分析,提出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及用地范围。
3对建建中开挖和回填边坡、土石料场、弃渣场的防护提出要求。
4确定垃圾处理厂处理规模,进行选址合理性分析,提出处理场的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
6.4集镇迁建建设规划设计
6.4.2地质勘察与用地评价
1进行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重点查明规划范围内及附近稳定性较差或不稳定地质体的地质条件和可能发生的其它灾害性环境工程地质问题,预测其危害程度,并提出预防和处理建议。
2查明新址区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对规划范围内各建筑地段的场地及其地基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包括对各建筑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分区作出初步评价),对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为确定规划范围内各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出工程地质依据、建议。
4市政、桥梁等工程地质勘察应满足相应行业初步设计的要求。
6.4.8环境保护规划设计
1根据城市集镇规模计算废水排放量,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水环境》的预测模型预测对水环境的影响。
预测居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产生量,分析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规划中扰动地面的面积和区域土壤侵蚀背景值,分区计算产生的水土流失量,分析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2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处理级别,进行工艺流程比选,推荐处理工艺和方法,给出处理工艺流程图,对各处理单元进行设计。
提出总平面布置图和剖面图。
3对场地开挖边坡、回填边坡、土石料场和弃渣场进行防护工程典型设计,提出典型设计图。
通过典型设计推算总工程量。
4确定垃圾处理厂规模和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工艺的比选,进行处理单元的设计。
提出处理场的区域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
五、《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5.1一般规定
5.1.1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减免移民安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改善人群健康,防治“三废”及噪声污染,协调移民安置区经济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移民安置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5.1.2移民安置环境保护任务,是对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进行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对移民安置活动提出限制或要求。
对能确认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应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
5.1.3移民安置中的人群健康、风景名胜、陆生生物等采取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6章及7章和3.2节的规定。
5.1.4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应包括:
农村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集镇、城镇迁建环境保护、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环境保护。
5.1.5移民安置中的工矿企业和专业项目,需要单独立项报批,本规范不预考虑。
5.2移民安置方案环境影响复核
5.2.1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复核应包括人均土地占有量、供水水质水量、卫生环境状况、土地适宜性、生态适宜性评价。
移民安置区的土地资源,应满足人均土地占有量,对土地的利用方式或规划种植的作物,应能较好适宜土地的自然条件,对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应考虑土地的生态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