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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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器材检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验工程所用器材的规格、程式及质量。

如发现器材包装或外观异常,应及时进行检验处理。

第2.1.2条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做质量技术鉴定;

凡无出厂证明的器材,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2.1.3条器材的程式、规格、质量不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节水泥及水泥制品

第2.2.1条通信管道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使用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2.2.2条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水泥从出厂到使用的时间不宜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受潮变质。

凡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明显标记的水泥以及储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储存时间虽不超过三个月,但有变质迹象的水泥,均应进行试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使用方案或另行更换。

第2.2.3条水泥制品应进行逐个检查,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制品的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强度可用撞痕法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一),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水泥制品表面应完好、无破损及断裂。

第2.2.4条干打水泥管块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块的标称孔径允许最大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无形变;

二、管块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10毫米;

宽、高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5毫米;

二孔及以上水泥管块的管孔中心相对位置,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毫米;

三、管块的实体重量不应低于用当地材料所制标准成品(指干燥品)重量的95%,常用的水泥管块参考重量如表2.2.4所示;

干打水泥管块参考重量表表2.2.4

四、管块的成品表面强度应不小于110公斤/平方厘米(系指养护28天的成品)。

施工单位如发现管块强度有问题,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抽样试验。

抽样的数量应以工程用管总量的3‰(或大分屯点数量的3‰)为基数,试验的管块有90%达到标准即为合格;

否则,可再试3‰,其90%达到标准的,则该批水泥管块表面强度指标仍算合格;

如10%以上的管块达不到标准,则全部管块表面强度指标应按不合格处理。

五、水泥管块成品的其他指标要求和水泥管块的生产工艺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通信管道工程使用的干打水泥管块,必须用中性水浸泡养护七昼夜,脱出氢氧化钙物质(俗称脱碱),没有经过“脱碱”的水泥管,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第2.2.6条水泥管块的管身应完整,不缺棱短角,管孔的嘈叭口必须圆滑,管孔内壁应光滑无凹凸起伏等缺陷,其摩擦系数不应大于0.8(有润滑剂时应达到0.6)。

管体表面的裂纹(指纵、横向)长度不应大于50毫米,超过50毫米的,不宜整块使用,可断去裂纹部分做短管使用。

管块两端的管孔外缘缺边不应大于20毫米,但外缘缺角的边长小于50毫米的,允许修补后使用。

第三节钢材、管材与铁件

第2.3.1条钢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有诱片剥落或严重锈蚀。

第2.3.2条管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管材内径负偏差应不大于1毫米,管孔内壁应光滑、无节疤、无裂缝。

第2.3.3条管材的管身及管口不得变形,接续配件应齐全有效,承插管的承口内径应与插口外径吻合。

第2.3.4条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及防诱处理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现象。

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滑、无脱落、无气光等缺陷。

第2.3.5条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手)孔铁盖装置(包括铁盖即外盖、内盖、口圈和积水罐带盖。

手孔铁盖装置包括手孔外盖和口圈)的规格应符合标准图纸的规定;

二、人(手)孔铁盖装置应用灰口铸铁铸造,铸铁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1200公斤/平方厘米。

铸铁质地应坚实,铸件表面应完整,无飞刺和砂眼等缺陷。

铸件的防锈处理应均匀完好;

三、铁盖与口圈应吻合,盖合后应平稳、不翘动;

四、铁盖的外缘与口圈的内缘间隙应不大于3毫米;

铁盖与口圈盖合后,铁盖应高于口圈1~3毫米。

第2.3.6条人(手)孔内装设的铁支架及电缆托板,应用铸钢(玛钢或球墨铸铁)制成,不得用铸铁制造。

第四节建筑材料

第2.4.1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砖的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形应完整、耐水性能好。

采用机制砖时,标号及规格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通信管道工程中的地下砌体,严禁使用耐水性能差、遇水后易于粉化的炉渣砖或矽酸盐砖等。

机制砖标号及强度表表2.4.1

第2.4.2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石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二、常用石料的粒径宜为0.5~3.2厘米;

三、石料的比重应不小于2.6,容重应不小于1350公斤/立方米;

四、石料中有害杂质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

2.针状、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20%;

3.硫化物及硫酸盐类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4.石料中不得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有机物质。

第2.4.3条通信管道工程用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信管道工程宜采用河砂

二、通信管道工程宜使用粗、中砂,不得使用粉砂;

三、砂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云母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2.泥土按重量计不得超过5%。

3.硫化物及硫酸盐按重量计不得超过1%。

4.砂中不得含有树叶、草根、不屑等有机物质。

四、砂的比重应不小于2.5;

干砂容重:

1.松散养成应大于1300公斤/立方米。

2.密实养成应大于1600公斤/立方米。

第2.4.4条通信管道工程用水应使用可供饮用的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污水及含有硫化物的泉水;

施工时如发现水质可疑应取样送有关部门进行化验,鉴定后再确定是否使用。

第三章工程测量

第3.0.1条通信管道工程的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城市规划部门已批准的管道位置、座标和高程进行。

第3.0.2条施工前,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进行通信管道及人(手)孔位置的复测,并按施工需要钉设桩点。

复测钉设的桩(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人(手)孔中心3~5米处开始,沿管线每隔20~25米宜设一桩(板);

二、桩点设置应牢固,顶部宜与地面平齐。

桩点附近有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可做定位拴点,并做好标志和记录;

三、平面复测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中心线不得大于±

2.直通型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0毫米;

3.管道转角处的人(手)孔中心位置不得大于10毫米。

第3.0.3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水准点,并应标定管道及人(手)孔施工直测的水准桩点。

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两点的间距应不大于150米;

二、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的顶部必须平整、稳定,并有明显标记;

三、临时水准点、水平桩(或平尺板)应按顺序编号,测定相应高程,计算出各点相应沟(或坑)底的深度,标在平尺板上并专册记录。

第3.0.4条施工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测:

一、在完成沟(或坑)挖方及地基处理后,应校测管道沟、人(手)孔坑底地基的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水平桩(或平尺板)错位或丢失,应及时进行校测并补设桩点。

第3.0.5条挖土方工作完成后,凡在沟(坑)中的其它管、线等(指不需移改的)地下设施及已移改完毕的地下设施,必须测量其顶部(底部)的高程、宽度等及与临近人(手)孔和通信管道的相对位置、垂直间距、水平间距,并做好记录、注明类别、规格等,为绘制竣工图提供资料。

第四章土方工程

第一节挖沟(坑)

第4.1.1条在通信管道施工中,发现土质与设计文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尤其是遇到不稳定土壤或土壤有腐蚀性时,应待处理方案确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2条挖掘土方时,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不得继续进行挖掘。

第4.1.3条施工现场条件允许,土层坚实及地下水位低于沟(坑)底部,且挖深在3米以内时,可采用放坡挖沟(坑)法施工,如图4.1.3所示。

放坡挖沟(坑)的坡与深度关系可参照表4.1.3的规定。

放坡挖沟(坑)参考表表4.1.3

注:

H为深度;

D为放坡(一侧的)宽度。

第4.1.4条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遇有被水冲、泡的,应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

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4.1.5条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规定施工;

设计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图4.1.3放坡挖沟(坑)图

一、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二、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三、沟(坑)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四、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挖土,或与其他管线平行相隔较近的地段等。

第4.1.6条挖沟(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而损坏土壤结构,如探深超过设计标高在100毫米以内,应填铺细土或级配砂石并夯实。

第4.1.7条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二、堆土不应紧靠碎砖墙或土坯墙,应留有行人通道;

三、城镇内堆土的高度不宜超过1.5米;

四、堆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通信管道、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人(手)孔、雨水口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五、土堆的坡脚边应距沟(坑)边40厘米以上;

六、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

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第4.1.8条沟(坑)底部程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严禁在水中挖土。

第4.1.9条施工中,室外气温低于零下5℃时,对所挖的沟(坑)底部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第二节回土

第4.2.1条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土,应在管道及人(手)孔,按施工工序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经24小时养护和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4.2.2条回土前,应清除沟(坑)内遗留木料、草帘等杂物。

沟(坑)内如有积水和淤泥,必须排除后,方可进行回土。

第4.2.3条通信管道工程的回土,除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不应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石、碎砖、冻土块等坚硬物;

二、管道两侧的回土应同时进行,每回填土15厘米应用木夯排夯两遍;

三、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的回土,每回填30厘米,用木夯排夯三遍或用蛤蟆夯排夯两遍,直至回填、夯实与原地表平齐。

第4.2.4条通信管道工程挖明沟穿越道路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市内高级路面的回土应与路面平齐;

二、市内一般道路上的回土应高出路面5~10厘米。

在郊外大地上应高出地面15~20厘米。

第4.2.5条人(手)孔坑的回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靠近人(手)孔壁四周的回土,不应有直径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二、人(手)孔坑每回土30厘米,应用蛤蟆夯排夯两遍或木夯排夯三遍;

三、人(手)孔坑的回填土,严禁高出人(手)孔口圈的高程。

第4.2.6条在修复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所挖掘的路面之前,如回填土出现明显的坑、洼现象,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平,符合市政部门要求。

第4.2.7条通信管道工程回土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管等杂物。

第五章模板、钢筋及混凝土

第一节装拆模板

第5.1.1条通信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包封、上覆及人孔四壁等的浇制,均应按设计要求支架模板。

第5.1.2条汇报制混凝土所用的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浇注混凝土后不得产生形变;

二、模板应保证设计要求所浇制混凝土构件的规格和形状;

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边缘整齐,拼缝紧密、牢固,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尺寸符合设计规定;

四、重复使用的模板,表面不得有粘结的混凝土,水泥砂浆及泥土等。

第5.1.3条模板拆除的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不承重的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拆除期限,应符合表5.1.3-1规定:

不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表5.1.3-1

二、各种承重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拆除期限,应符合表5.1.3-2规定;

第5.1.4条模板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

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并无漏浆等现象。

承重混凝土构件拆模时间表表5.1.3-2

225水泥相当于原300*水泥;

325水泥相当于原400*水泥。

第二节钢筋加工

第5.2.1条钢筋混凝土所用的钢筋品种、规格、型号均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第5.2.2条钢筋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表面应洁净,钢筋的浮皮、锈蚀、油渍、漆污等应清除干净。

二、钢筋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下料,除竹节网外预制的钢筋端头,应弯成钩状,其弯钩圆弧的直径应不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如图5.2.2-1所示。

图5.2.3-2A钢筋搭接图

三、加工钢筋时应检查其质量,凡有劈裂、缺损等伤痕的残段不得使用。

四、短段钢筋允许接长使用,其接续标准如图5.2.2-2A、B所示。

第5.2.3条钢筋排列的结构、形状及各部位尺寸,主筋与分布筋的位置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切勿颠倒;

主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5毫米,分布筋间距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5.2.4条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直长1.2毫米或1.0毫米的钢线绑扎牢固,不滑动,并不得遗漏。

第5.2.5条使用接续的钢筋时,接头应避开应力最大处,并应相互错开,不得集中在一条线上。

第5.2.6条钢筋与模板的间距应为20毫米,为保持钢筋与模板间的距离相等,可在钢筋下面垫以自制的混凝土块或砂浆块,不得使用木块、塑料等有机材料衬垫。

第三节混凝土浇灌

第5.3.1条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和水应符合标准。

不同种类、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和石料的含泥量如超过标准,必须用水冲先干净后方可使用。

第5.3.2条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料比、水灰比,应保证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

施工时,采用经实验后确定的配料比和水灰水比。

第5.3.3条混凝土的搅拌必须均匀,以达到颜色一致为标准。

搅拌完毕的混凝土应在初凝时间(约45分钟)内浇灌。

第5.3.4条浇灌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内钢筋衬垫是否稳妥,模内不应有其它杂物。

混凝土如发生离析现象,且在初凝之前,可重新搅拌后再浇灌。

拌合料浇灌时倾落的高度在3米以上时,应采用漏斗或斜槽的方法倾注。

第5.3.5条浇灌混凝土构件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依次进行,捣固密实,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

第5.3.6条混凝土灌注完毕并经初凝一小时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进行洒水养护。

第5.3.7条非承重混凝土构件,浇灌混凝土完毕后,在日平均气温15℃的情况下,必须养护24小时以上才可在其上面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六草铺设管道

第一节地基

第6.1.1条通信管道的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凡设计利用天然地基的,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另行处理:

一、地下水位高于管道及人(手)孔最低高程的;

二、土质松软或属于回填的杂土层的。

第6.1.2条凡利用天然地基的管道沟挖成后必须抄平夯实,地基表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规定,偏差应不大于±

10毫米。

第6.1.3条通信管道沟底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12孔及以下的管道应为管道基础宽度加30厘米。

二、12孔以上的管道应为管道基础宽度加30厘米。

三、无基础管道的沟底宽度应比有基础的加宽10厘米。

第二节基础

第6.2.1条通信管道宜采用素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的标号应按设计规定。

凡设计规定管道基础加钢筋的段落,应按设计规定处理。

第6.2.2条通信管道基础的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规定,左右偏差应不大于20毫米;

高程误差应不大于10毫米;

基础的宽度和厚度负偏差应不大于10毫米。

第6.2.3条通信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的部分,设计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规定处理;

设计没有规定时,应按不同孔数的管道,参照图6.2.3和表6.2.3的要求加配钢筋。

单位:

毫米  注:

凡1440mm钢筋为()型式;

其他尺寸钢筋均为直筋

图6.2.3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处配筋图

管道基础进入人(手)孔窗口处配筋表表6.2.3

本表适用于长600毫米、标称孔径90毫米的管块的管道基础。

第6.2.4条基础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检查核对加配钢筋段落与钢筋绑扎、衬垫等是否符合规定;

清除管道基础模板内的杂草等物;

浇灌的混凝土应捣固密实,初凝后应覆盖草帘等物并洒水养护;

基础模板拆除后,基础侧面应无蜂窝、掉边、断裂和欠茬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缺陷,应认真修整、补强。

第6.2.5条通信管道基础的应扦捣密实,表面平整、无断裂、无波流、无明显接茬、欠茬,混凝土表面应不起皮、不粉化。

第三节管道铺设

第6.3.1条通信管道所用管飘扬规格、程工及断面组合等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改、扩建管道工程,不宜在原有管道两侧(或一侧)加扩管孔;

在特殊情况下非在原有管道侧面改、扩建时,必须对原有的人(手)孔及电缆等做妥善处理。

第6.3.2条水泥管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群的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常用管群组合方式可参见附录三。

二、水泥管块的顺向连接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

上下两层管块间及管块与基础间的垫层应迷15毫米,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

两层管块的接续缝应错开管长的二分之一左右,如6.3.2-1所示。

三、并铺管块的管间垫层应为15毫米,两行管块接缝应错开管长的二分之一左右,如图6.3.2-2所示。

四、弯管道及设计上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管道,其接续缝及管间垫层,应按设计规定办理。

图6.3.2-1管道侧面图

图6.3.2-2管道俯视图

第6.3.3条铺设水泥管道时,应在管块的对角位置设两根拉棒。

以试通管孔;

其拉棒外径应小于管块的标称孔径3~5毫米。

拉棒长度铺直线管道宜为1200~1500毫米;

铺弯管道曲率半径不小于36米的宜为900~1200毫米,具体的拉棒规格可由施工单位自定。

第6.3.4条铺设管底垫层的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垫层砂浆的饱满程度应不低于95%,不得出现凹心,不得用石块等垫管块的边、角。

管块应平实铺卧在水泥砂浆垫层上。

两行管块间的竖缝应充填水泥砂浆,砂浆标号应符合设计规定;

竖缝砂浆的饱满程度应不低于75%。

管顶缝、管边缝、管底八字应抹1∶2.5的水泥砂浆;

严禁使用卧管或用充填管间缝砂浆如图6.3.4所示。

第6.3.5条水泥管块的接续方法,宜采用抹浆法。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管块接缝处应采用宽为80±

10毫米,长为管块周长加80~120毫米的纱布,均匀地包在管块接缝上;

二、接缝纱布包好后,应先刷清水,并应达到饱和程度后,再刷水泥浆;

三、接缝纱布刷完水泥浆后,应立即抹1∶2.5的水泥砂浆;

四、纱布上抹的水泥砂浆厚度应为12~15毫米,其下宽应为100毫米,上宽应为80毫米,允许偏差不大于5毫米,如图6.3.5所示。

第6.3.6条采用抹浆法接续管块,纱布不应露在砂浆以外,水泥砂浆与管身粘结牢固,质地坚实、表面光滑、无飞刺、无欠茬、不空鼓。

图6.3.4管道抹缝图

图6.3.5管块接续抹浆法图

第6.3.7条用1∶2.5的水泥砂浆抹管顶缝、管边缝、管底八字时,表面应粘结牢固、平整光滑、无欠茬、不空鼓。

第6.3.8条管道引入人(手)孔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

管顶与人(手)孔上覆底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管底距人(手)孔基础应不小于400毫米。

第6.3.9条引上管引入人(手)孔及通道时,应在管道引入窗口以外的两侧墙壁上,并应靠近人孔两端,不得与管道叠置。

引上管进入人(手)孔时,宜在上覆下200~400毫米范围以内。

第6.3.10条弯管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宜小于36米。

其水平或纵向弯管道,各折点座标或标高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弯管道应成圆弧状。

第6.3.11条管道的包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6.3.12条通信管道的防水、防蚀、防强电干扰等防护措施,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6.3.13条石棉水泥管通信管道的接续,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其他技术要求应与水泥管道相同。

第6.3.14条塑料通信管道宜采用硬质塑料管,其接续应符合设计规定;

塑料管采用承插法接续时承插法接续时承插深度可参考表6.3.14。

塑料管承插深度参考表表6.3.14

第6.3.15条钢管道信管道的铺设方法、断面组成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钢管宜采用管箍法接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根钢管应分别旋入管箍长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使用有缝管时,应将管缝置于上方。

三、管口在接续前应磨圆或锉平,保证光滑无棱。

四、严禁不同管径的钢管接续使用。

第6.3.16条铺设铸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铺设直线段铸铁管时,承口应在管道高程低的人(手)孔侧;

二、铺设引上管铸铁管时,承口应在人(手)孔方向;

三、铸铁管引入人(手)孔时,管口不应凸出墙面,应终止在墙身内距墙面30~50毫米处;

四、铸铁管接续时,应在插口端头缠两层20~30毫米宽的麻布条,插入承口后再用100号水泥砂浆堵抹,并应与承口外缘平齐。

第6.3.17条各种材质构成的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表6.3.17的规定。

通信管道最小埋深表表6.3.17

第6.3.18条通信管道与其它各种管、线平行或交越最小净距,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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