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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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

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

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

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

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

  3、管理岗位:

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

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

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XX年12月19日印发校对:

姜广利(共印50份)

  篇二:

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讨论稿)

  信宜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信宜市教育系统各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册人员以及新招聘人员。

  2、聘用合同是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订立、变更和履行聘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聘用合同制度的组织实施,市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5、聘用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并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

对无合格人员的空缺岗位,由教育和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补充人员。

  6、应聘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岗位任职条件。

  7、聘用单位应当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学校(单位)领导、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员和岗位代表组成。

  8、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聘用单位公布内设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9、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若岗位需要,受聘人员愿意续聘的,聘用单位可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10、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财务和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11、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

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

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12、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并签订岗位聘任书。

  13、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法事项(内容)。

  14、订立聘用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注明签字日期。

  双方当事人在出具书面委托协议后,也可分别委托他人代签聘用合同。

  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和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15、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内容显失公平的;

  (4)代他人签订聘用合同未经本人授权或事后认可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受聘人员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聘用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16、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短期合同指期限为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中长期合同指期限为3年以上的合同。

  对各单位现有教职工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新进人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经单位考核、教育局审查,可续签中长期合同,中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8年,签长期合同的,须报教育局核准。

具体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凡历年来考核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时止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1)在本单位工龄已满二十五年的;

  

(2)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和在本单位的工龄累计满二十五年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的人员。

  17、根据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凡新进人员包括新招录大专以上毕业生,学校与其签订一年期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应及时作出聘用与不再聘用的明确意见。

  18、聘用单位对其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或者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之内。

  19、缓签聘用合同的范围: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教职工;

  

(2)由于工作需要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因病正在休长病假的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20、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

  21、当事人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没有约定开始时间的,以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开始履行时间。

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开始履行时间。

  22、聘用单位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或者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指派到

  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聘用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聘用单位约定,由实际聘用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受聘人员的义务。

实际聘用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受聘人员的义务的,由聘用单位承担对受聘人员的义务,实际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存在事实聘用关系而未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要求订立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关系,并应当与受聘人员补订聘用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聘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受聘人员已在聘用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

  24、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岗位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地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作不同意变更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1)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其他中止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中止情形消失的,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6、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篇三:

《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

  《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之外另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编外聘用人员”)在各地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和某些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数量竟与编制员额持平,个别单位(如某些医院、学校、文化团体)编外聘用人员可达在编人员的数倍。

目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方式与劳动用工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现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方式的内外部运行环境,可能造成编外人员实际转化为财政长期供养的编内人员

  [1],干扰了正常的机构编制管理秩序。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现状及成因

  由于缺乏充分、全面的调查,我们无法描绘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状况,也不能准确掌握编外聘用人员的准确数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编外聘用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普遍、大量存在。

[2]笔者调查过辽宁、江苏、上海、福建、安徽、山东、海南、河南等省(市)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总体上上述各省都有编外聘用人员。

如,苏南地区绝大多数乡镇都在编制之外自主聘用了处理行政与后勤事务的工作人员,Z市L镇共有自聘人员38名,其中12人在镇政府职能科室的管理岗位,司机、打字员等辅助和临时岗位26人;

F省X市几乎年年都要组织一次清理编外雇用人员

  的工作,在J区,1997年在清理非在编雇用人员时发现,全区一共使用了500多人,清理工作结束后,还留下了100多人。

综合调查了解的情况,产生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因主要有三项:

一是各地社会管理职能较从前更为丰富,工作量大幅增加,而现有的编制不足,人手不够,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长期未进行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如一些医院沿用的还是十几年前核定的编制员额,编制数明显不适应当前事业需要;

二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灵活、容易,通过短期劳动合同制的人事管理,大部分聘用单位的领导都认为,编外聘用人员“听话、好用”;

三是编外聘用人员与编内相似岗位同等资历的人员相比,工资较低,可以减轻支出(财

  政)负担。

  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特点

  尽管各地对编外聘用人员有“自聘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合同制雇员”等不同名称,但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却有着高度

  的相似性。

  一是劳动合同制。

编外聘用人员一般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只是订立合同的聘用方有所不同。

有的是用人单位与被聘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如苏南乡镇政府直接与被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有的是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代理)公司订立购买服务的合同,人才服务(代理)公司再与被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这些人才服务(代理)公司多数是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举办的,少

  部分为社会举办。

  二是短期续签制。

为便于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各地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与被聘人员签订短期合同的方式,一般都是一年一签,从理论上说,如果工作内容变化或被聘人员不适合继续工作,可以随时解聘。

但大多数情况下,被聘人员一般都会得到继续聘用,象苏南一些由村干部转为自聘的人员已经被聘用了近十年,F省X市J区检察院1名打字员和1名司机一年一聘已经聘了长达10

  年。

  三是工资低水平。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般比编内人员要低,甚至还低得不少。

如S市公安局采用了所谓的编制置换管理方式,即用一个行政编制的支出来招募4名公安文职人员,像一名110接线文职人员的收入只相当于同等资历行政编制人员的25%;

又如J省Y市一名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年收入总额在6-9万元之间,而同等资历相似岗位自聘人员年收入总额仅为

  万元。

  四是岗位多层次。

尽管不少地方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范围定在专业技术、行政辅助和工勤岗位,不行使行政权力。

但事实上,编内编外人员“混岗混编”现象仍十分严重,几乎涵盖了除主要领导职务外的其他岗位。

如L省D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除少量用在工勤岗位外,绝大多数用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如教育系统的专业教育,卫生系统专职医生、护士,新闻系统的编辑、记

  者、播音等工作。

  五是部门普及化。

编外聘用人员并不仅仅在特定部门才存在,而

  是广泛分布于行政、事业各个机关,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单位有,党委行政首脑机关也有。

如F省市X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几乎都有编外聘用人员,其H区9个区委工作部门、14个政府工作部

  门都有编外聘用人员。

  [1]不少地方或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均为“自筹自支”,也就是通常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所称的“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所有行政、事业产生的一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收入均应纳入财政收入范畴,因此,即便是自

  筹自支的编办聘用人员也应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2]我国现有行政编制人员约1000万(财政部,财政解释人员参考资料,XX);

事业单位约93万个,共有事业编制人员约2900万;

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最保守的估计也在400万以上。

若以F省X市编外聘人员占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的25%抽样估算,我国

  编外聘用人员总数应在1000万左右。

  引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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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

  2#大中小发表于XX-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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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影响初探

(二)

  翰林院编修

  三、《劳动合同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的影响作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式的

  法律,《劳动合同法》较之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了明显的不UID

  3878

  同,对劳动者在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前所未有的加大。

针对积分

  241

  大多数编外聘用人员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和其他管理机制特个人

  空间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调整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主要发短

  消息

  加为

  好友

  当前

  离线有以下三方面影响。

(一)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编外聘用人员不属事业编制管理范围,采取劳动合同制,并且国家尚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编外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进行规定,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1]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长期聘用的编外人员转为实际

  的编内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

  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各地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一般都采取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方式,笔者所调查的编外聘用人员中,90%以上已经被聘了数年,实际聘用十年以上的也屡见不鲜。

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大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编外人员,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无

  篇四: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XX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附件1

  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XX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XX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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