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的关系doc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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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的关系doc15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

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

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

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

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

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

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

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

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

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

“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

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

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

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

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

笔者曾经提出:

“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

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

”〔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

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

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

”〔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

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

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

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

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

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

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

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

这就是: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

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

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

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

“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

“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

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

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

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

”〔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

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

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

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

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

“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

”〔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

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

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

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

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

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

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

1996年3月, 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

“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

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

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

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

中央领导同志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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