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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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理方式
1
检测机构不具备资格和检测项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较重
检测项目超出《等级证书》注明项目范围,试验数据无效
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
实际能力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
注销或重新评级
特别严重
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停业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
2
工地临时试验室不是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严重
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不符合规定
警告、限期整改
3
试验检测数据不客观、不公正、不准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
严重
试验检测数据不准确
警告、限期整改
特别严重
试验检测数据不客观、公正,或有伪造试验检测数据的行为
停业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
4
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
较严重
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运行
限期整改
特别严重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无效,试验室管理失控
停业
5
仪器设备未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一般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限期整改
特别严重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影响试验数据准确性
停业
6
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
一般
检测机构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管理不善
限期整改
7
未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
轻微
原始纪录和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
限期整改
一般
未建立档案制度,原始纪录和试验检测报告不规范
警告、限期整改
8
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一般
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限期整改
严重
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且检测数据不公正。
警告、限期整改
9
试验检测人员不具备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
一般
检测人员未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警告
严重
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人、试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不具备试验工程师资格
限期整改
特别严重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10
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任职
一般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限期整改
11
质监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
轻微
一般质量管理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一般质量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较重
一般质量缺陷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在本项目通报。
严重
不合格工程或重大质量问题
责令限期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在全省通报。
特别
严重
偷工减料、故意隐瞒等违法的质量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责令限期返工,停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12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补办监督手续且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的
罚款5万元
一般
概算建安投资6000万元及以下且逾期不超过半年项目
限期补办手续,罚款1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5%的罚款
较重
逾期不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项目
限期补办手续,罚款2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5%的罚款
严重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6000万元及以下项目
限期补办手续,罚款3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5%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一亿元及以上项目
限期补办手续,最低罚款35万元,每超过2000万元,增加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5%的罚款
13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且在半年内经返修符合交工条件并组织交工验收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的罚款,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的罚款额5%的罚款
一般
逾期半年仍未组织交工验收且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内部分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的罚款,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的罚款额6%的罚款
较重
逾期半年仍未组织交工验收且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至一亿元部分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的罚款,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的罚款额7%的罚款
严重
逾期半年仍未组织交工验收且工程合同价款超过一亿元部分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8%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逾期半年仍未组织交工验收且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14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在工程非重点受力部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5%的罚款
严重
在工程重点受力部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3万元,最高罚款3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7%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在工程重点受力部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罚款30万元,单位主管和责任人员均处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15
监理企业定期检验不合格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
一般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
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
较重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但符合下一等级的规定条件
提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一级资质等级
严重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也不符合下一等级的规定条件
提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撤销资质许可
16
设计单位未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未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设计代表到场不及时
责令改正
一般
设计代表未常住工地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
设计代表数量不足、资质条件下降
责令改正,处以7000元罚款
严重
未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17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或虚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的,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
轻微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未造成后果的
停止执业一年
一般
工程监理人员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吊销个人资格证书,对监理单位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责令改正,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对工程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监理单位出具虚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18
监理单位未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活动施行监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未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
一般
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1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检测报告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分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检测单位应当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未造成质量缺陷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较严重
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一般质量缺陷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5万元罚款,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8万元罚款,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资格证书。
特别
严重
出具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质量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0万元罚款,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20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及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对工程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附属工程,发现后及时改正,对工程造成轻微损失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较重
附属工程,发现后拒绝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主体工程,发现后及时改正,对工程造成损失
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主体工程,发现后拒绝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
21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及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合同价1000万以下工程
责令改正
一般
合同价1000-3000万
以下工程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较重
合同价3000-6000万
以下工程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合同价6000-10000万
以下工程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合同价10000万以上工程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2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购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但未实施的;
2、施工单位有偷工减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但未实施的。
责令改正,进行全省通报。
一般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使某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较重
有上述行为,使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部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严重
有上述行为,使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
严重
有上述行为,使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返工、修理,处以该分项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但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4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轻微
过错发现及时,未造成损失
警告
一般
因过错出现质量问题
通报批评
较重
因过错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停止执业1年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
备注:
①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