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建议杨琳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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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建议杨琳文档格式.docx

指导教师:

摘要…………………………………………………………………………1

关键词………………………………………………………………………1

前言………………………………………………………………………1

一、工伤赔偿保障机制必然走向工伤保险制度…………………………2

(一)工伤赔偿从自己责任到雇主责任到社会责任……………………2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3

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3

(一)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3

(二)工伤补偿不能有效治愈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4

(三)工伤康复功能缺位………………………………………………4

三、完善工伤保险不足的解决思路…………………………………5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5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预防……………………………5

(三)工伤补偿应重视、关注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6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工伤康复功能发挥作用………………6

参考文献………………………………………………………………7

摘要: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险种,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赔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法律实施的具体效果都不尽完善,本文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及思考。

关键词:

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康复

Abstract: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险种

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isanimportantinsurance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itsroleandinfluencein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hasarousedwidespreadconcerninsociety,Especiallyinthesituationthateconomyisgrowingrapidlybuttheoccupationalinjuriesisveryserious,establishinjuryprevention,injuryrehabilitationand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isanintegralpartofsustainabledevelopmentstrategy,istheimportantcontentof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Butwhetherlegislationnorlawenforcementorthespecificeffectsarenotperfect,thisarticle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andthinking.

Keyword:

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InjurypreventionInjuryrehabilitation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生活。

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但该项制度仍有待完善。

一、工伤赔偿保障机制必然走向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赔偿从自己责任到雇主责任到社会责任

  最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往往由自己承担责任。

后来,18世纪中期,产业革命从英国的纺织业开始,机器化大生产以后,生产力得到空前提高,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经济生产逐渐社会化。

生产力的提高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仍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就超出了劳动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因此产生了工伤事故纠纷。

十九世纪末,随着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无产阶级(劳方)在与资产阶级(资方)斗争过程中争取到了更多的权利,根据契约决定工伤赔偿的归属,变成了根据过错原则决定工伤赔偿的归属,即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伤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想要证明雇主对工伤有过错非常困难,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随后,侵权责任法出现了新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当中受到伤害,即发生了工伤,雇主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雇主对工伤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如此,则将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发生伤害的风险转嫁给了雇主,由雇主对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负责,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这对雇主是非常不利的,这无疑增加了雇主的用人成本和经济开支,且不利于资本主义再生产,对于雇主是规模比较小的小工厂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来讲更是一种灾难,如果雇主没有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即便劳动者有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劳动者的利益也无法真正得到保障。

工伤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会保护能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会加重雇主的责任,这种不平衡最终将影响,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所以,侵权责任法律不能很好的解决工伤事故。

工伤赔偿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

在这种背景之下,工伤赔偿引入了责任保险制度。

雇主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进行商业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发生了工伤,将由保险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如此雇主将发生工伤的风险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分担,降低了风险,而又没有侵犯劳动者的利益。

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所有的工伤投保都进行承保,而且也不是所有的雇主都会对工伤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加之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存在破产的可能,所以社会保险进入了工伤赔偿领域。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该部法律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的工作重心并没有在经济建设上,法制建设也遭到了破坏,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并不能真正得以实施。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面,法制建设也得到恢复和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处,各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工伤保险法规。

1996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各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效力等级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5号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

  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经济补偿为主,随着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经济补偿是消极的事后补偿措施。

如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

预防为主被视为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被当今许多国家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首要职能,它改变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工伤补偿为主的模式。

德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7%用于工伤预防,预防费用逐年增加,1994全年预防经费超过了10亿马克。

德国的成功经验表明,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事故发生就越少。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伤案例减少了三分之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建立工伤预防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

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

虽然我国一直很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分别于199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200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文件规定了用人单位所负有的工伤预防义务,但是我国的工伤事故数量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很高,即使变化的趋势是越来越少。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工伤预防的资金来源保障措施,也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工伤预防的资金保障,使得我国各用人单位缺少采取工伤预防措施的资金投入,工伤预防效果当然不理想。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某些法律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工伤保险制度预防功能发挥不足的原因之一。

  

(二)工伤补偿不能有效治愈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利益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乃工伤保险制度目的之一,也是历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三大功能中最受重视的一种。

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经济补偿是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弥补工伤劳动者因为身体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经济补偿对于弥补物质损失可谓是相当得当,但面对工伤劳动者的精神伤害往往无能无力。

但是用物质补偿来弥补精神伤害好像又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总能对弥补工伤劳动者身心损害起到一定作用。

很明显,工伤劳动者因为身体受到伤害,不仅会带来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带来精神损害,但工伤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显然不包括该类损害的补偿,这对更为充分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三)工伤康复功能缺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可见,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还有工伤康复的功能。

事实上,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减轻工伤劳动者的身心痛苦最好的办法就是使其最大限度恢复身体机能、恢复健康,能够如工伤事故发生之前一样从事劳动,而非其他各种补偿。

但是,我国工伤康复情况不甚理想。

要想实现工伤劳动者恢复健康,需要配套的医疗服务跟进。

据2010年国家卫生部门对我国康复机构的评估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工伤康复资源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多的工伤病人的需求,我国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工伤康复服务供需严重不平衡。

而且,在某些地区,还存在工伤康复服务结构性失衡的现象。

一般而言,绝大部分的工伤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医疗康复服务恢复劳动能力并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

但是,由于对医疗康复的不了解及担心负担不起高昂的治疗费用等各种原因,很多有希望治愈的工伤劳动者放弃了治疗的机会,使得康复功能不能实现。

三、完善工伤保险不足的解决思路

工伤保险制度的上述不足不利于更充分的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

笔者认为可以创新思路寻求有效措施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上述不足。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立法要求在既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这些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

其次,应改变目前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预防机构,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及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实行跟踪,了解其健康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

再次,还要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对某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就冒险生产,并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及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解决劳动者因公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治本之策。

要解决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首先得引起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的重视,对用人单位而言,重视工伤预防意味着需要加大对此的投入,如此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法律赋予其强制履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外,更好的办法是建立激励机制,真正激发用人单位重视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工伤保险制度是将用人单位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由工伤保险机构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而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笔者认为可以进步一细化现有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制,将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挂钩,工伤发生次数,程度等作为确定费率大小的评判依据,用经济杠杆原理提高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积极性。

同时,国家也要加大对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

  (三)工伤补偿应重视、关注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

  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损害,如若不能有效实现工伤康复,则工伤补偿是最直接的补偿工伤劳动者的方式。

针对工伤补偿项目没有包含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功能本就不能恢复劳动者重新以劳动力融入社会的能力,其根本目的是针对既定的无法改变的损害事实,给予承受者另外方式的补偿,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在现有的工伤补偿项目里增加规定针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内容。

即使如此,也不会导致工伤劳动者多获利益,因为人身损害的不可逆性,物质补偿也无法改变。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工伤康复功能发挥作用

  首先,加大国家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工伤法律制度,改变人们“先评残补偿后工伤康复”的认识,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使自己恢复健康比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重要很多,改变人们不积极进行康复治疗以获得高补偿的短视行为。

其次,进一步规范康复服务市场,建立专业的康复医疗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人才,加快工伤康复的介入阶段,尽早介入。

介入越早,康复治疗效果越好。

国家立法机关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可以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康复优于补偿”,从制度设计到落实层面都严格坚持实施工伤康复,使工伤康复功能真正能够实现。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制度是解决工商业生产社会化中不可避免出现的工伤的法律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应当改变过去着重体现工伤补偿的功能,而应把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积极功能——工伤预防和康复,从源头——工伤预防、救济——工伤补偿、恢复——工伤康复等方面实现全方位规制,以保护人权,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伤预防与康复.中国社会保障.2010(5).

[2]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

(2).

[3]顾玉新,王丽萍,田津.工伤康复中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社会保险社保论坛.总第41期.

[4]黄雯.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前沿.2012(4)

[5]张伟.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中国集体经济.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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