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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监狱肩负着特殊使命.罪犯自杀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影响其他罪犯身心健康、影响罪犯家庭亲属的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之一。

因此,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做好预防罪犯自杀死亡工作,尽量化解影响罪犯自杀的因素,维护罪犯家庭的亲情和谐,就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落实“首要标准”的基本要求。

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中央领导同志对监狱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监狱落实“首要标准”,就必须始终将挽救人、教育人、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主线,就必须全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努力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预防罪犯自杀是保障实现“改造人”目标的前提条件,他反映着监狱刑罚执行效率、监管秩序和罪犯改造质量,是衡量“首要标准”落实程度最基本的依据。

 

(四)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维护自身安全的现实要求.

罪犯自杀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发生监禁状态下罪犯自杀死亡,就会引起各种法律纠纷,必然打破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如果被媒体恶意炒作,被敌对分子利用,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影响,就有可能成为敌对势力对我攻击的口实,就有可能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

因此,预防罪犯自杀不仅是监狱维护自身安全的现实要求,更是监狱保障国家政治安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五)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综合管理水平的体现。

在押罪犯自杀往往受到社会格外关注,人们往往将这个责任归责于监狱。

预防罪犯自杀难度决定了监狱必须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心理治疗、医学治疗、亲情帮教等多种手段,必须有更高的管理水平,必须有更强素质的警察队伍作保证。

对监狱来说,这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成功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综合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1]

二、罪犯自杀行为的特征

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罪犯自杀或者自杀未遂案例,可以发现罪犯自杀具有一定的特点及规律。

(一)、罪犯自杀行为方式的多样化

普通的日常生活用品、劳动生产化学原料、身边的设备等都可以作为自我伤害的手段,自杀的工具也在趋向于“就地取材"

.

罪犯自杀的方式表现为多种多样:

自缢(即上吊,造成缺氧而死)、高处下坠(借助建筑物下坠)、失血(通过割腕等致使流血过多致死)、自焚(以酒精、汽油等易燃物引火烧身)、溺水、电击(通过生产或生活用电触电)、绝食、重创(撞击硬物,如撞墙等)、吞食异物(如剪刀、铁钉、刀片、缝衣针等)、食毒(如吞服过量药片,剧毒化工液体)。

其中,前三种方式的发生率高,成功率也高。

(二)、自杀行为手段的隐蔽性

由于罪犯自杀工具的生活化,而罪犯自杀行为实施前思想及其隐蔽,自我伤害行为的突然,致使监狱管教民警了解甚少或一无所知,及时在一起生活劳动的罪犯也毫无察觉.因此,监狱一次次失去了提前发现罪犯自杀倾向的机会。

[2]

(三)、自杀行为发生的阶段性

据统计,在罪犯入监初期、出监前期的三个月,他们因为角色急剧变化,罪犯往往思想复杂,并伴有因社会角色冲突和所处环境变化,对狱内生活不适应或者对步入社会的无助及恐惧感,这都可能造成适应不良,缺乏人生目标,而产生自杀意念。

三、罪犯自杀前的外在表现

罪犯自杀虽然常常是突然发生的,似乎是难以预料的。

但是,如果在罪犯日常改造中仔细观察和认真分析,就会发现在罪犯会暴露出很多迹象,甚至有些迹象还非常明显。

陈立成老师在《罪犯自杀与防范》一文中列出了18中罪犯自杀的迹象和线索。

陈立成老师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罪犯中发现了列出的某些线索,应该高度警惕其有自身的可能。

而且,这些线索在同一个罪犯身上出现得越多,其自杀的危险性也就越大:

1、曾经有过自杀未遂的经历和历史;

2、家族成员中曾经有人自杀过;

3、同监区内最近曾经发生过其他罪犯的自杀或自杀未遂的事件;

4、与其他罪犯谈论死亡、自杀等话题,并经常思考类似的一些问题;

5、经常向周围的罪犯问一些非常可疑的问题,如:

“人身上有多少血?

多长时间可以流干?

”“夜里监区内的值班人员多长时间巡视一次?

"

“人在死前是不是很痛苦?

”等等;

7、远离其他罪犯和干警,行为比以前显得诡秘、孤僻;

8、产生焦虑、紧张、无望、无助等负性情绪和感觉;

9、有严重的自责,认为自己“罪行严重”、“罪大恶极"

(现实存在的或是罪犯),认为自己因疾病或犯罪给家人、给国家增添了麻烦;

10、感到活着没有意思;

11、有严重抑郁情绪的罪犯在没有明显原因的情况下突然变得非常开朗、非常高兴;

12、频繁与人谈论有关自杀、死亡等问题的罪犯忽然不再与任何人谈论此类问题;

13、新近被发现或确诊有比较严重的躯体疾病,有期是慢性和/或难治的躯体疾病(如各种癌症等);

14、以前患有慢性和/或难治性躯体疾病的罪犯突然开始拒绝医疗干预;

15、凭空听到了让自己去死的声音,并信以为真;

16、收集和保存一些具有一定危险的物品,如碎玻璃、小铁片,或是用一些碎布条搓绳子等,或是其所使用的被褥床单等经常莫名其妙地少了一些边边角角;

17,出现了某些放弃自己财产的举动或言行;

18、痴迷于某些邪教和/或迷信某些观念,梦想着升天、转世、投胎、超度等。

当然,还可能会有很多其他的线索或是迹象能够提示罪犯有自杀的企图或是预谋。

但不管怎样,只要是对重点罪犯进行重点观察和防范,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罪犯中的自杀现象.[3]

四、预防罪犯自杀的对策

(一)做好罪犯自杀和危险性评估

定期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找出自杀高危险人群。

通过心理测试,科学及客观的对罪犯不同阶段的心理进行了解,可以参考的有:

MMPI、EPQ、16PF测量工具。

[4]

(二)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罪犯心理矫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许多自杀行为的发生,自杀者的心理素质低,调节能力差是一大主因.因此,要通过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提高所有罪犯心理素质和心理调节能力,学会运用正确的心理防御机制应付监所内外各种困境的压力,提高罪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思想深处消除他们自杀的念头,防患于未然。

并对具有自杀倾向的罪犯,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

通过启发、引导、鼓励、暗示等方式和有自杀倾向的罪犯共同分析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危机,寻找克服困难和应付危机的策略、方法和资源,通过全面分析要使服刑人员明确其完全可以顺利应付困难,并鼓励和引导他们重新建立信心,妥善处理自己的问题,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加强狱情分析,做好重点对象的摸排

狱情存在于罪犯的群体之中,表现为一种隐蔽的态势,不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摸底排查、分析判断等项工作,难以从中及时发现和准确掌握监内狱情动态、动向,特别是现实危险大的深层次狱情,如不能尽快掌握,将给监管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在当前监狱经济形势极端严峻的情况下,许多监狱民警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监狱生产上,而忽视了对犯情的分析,排查,狱情分析会也往往流于形式。

要想防范罪犯自杀,就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定期对罪犯进行分析摸排,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特别对那些三无人员、有病久治不愈、家中发生诸如离婚、亲人死亡等重大变故、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或非常单调的劳动而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并受到惩罚的罪犯,一定要重点分析,仔细排查。

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存有麻痹思想。

通过分析、排查及时掌握深层次狱情,做到敌动我知、超前防范,将影响监内改造秩序的各种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另外,要充分发挥“耳目”的作用,“耳目”是为我们用的隐蔽力量,建立完善的“耳目”网络,调动“耳目”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好情报收集工作,做到防范于未然。

[5]

(四)加强对绳索、刃具、药品等危险品的管理控制。

从罪犯自杀的案例来看,罪犯自杀绝大多数依赖于实施自杀的工具,但是监狱内由于生产的原因,可用来自杀的工具简直太多太多.在平时劳动中,使用这些工具要落实专人负责(包括民警犯人两方面),建立严格的领发回收台帐,做到件件登记造册,领用来人负责,同时在收工回监时,要严格执行搜身查验制度,避免危险工具由生产区流入监内等,杜绝罪犯利用刀具等危险工具实施自杀.此外,还要定期经常性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排除隐患。

(五)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要害时段的管理

所谓重点要害部位,也称地理死角。

就是那些容易脱离干警视线,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比如监号内的阳台、洗漱室、厕所、库房以及生产区的院中院、房中房等等。

纵观监狱中的所有自杀事件中,没有一例是在大廷广众、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的,自杀者都是寻找极端隐蔽的场所,正是因为这些地方比较隐蔽,罪犯在这些地方活动的活动余地较大,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独处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容易实施自杀行为.实施成功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重点要害时段,也称时间死角,即警力较少的时间盲点,比如星期天、节假日、干警下班时间、吃饭时间等,这时候监区警力较少,罪犯较易脱离干警的监管。

在近来狱内发生的几起自杀事件来看,许多罪犯都是选择这些时段实施自杀的。

(六)加强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

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这是几十年来监狱改造罪犯的切实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当前许多监狱下达给监区的生产任务极其繁重,绝大部分罪犯长时间从事生产劳动,根本没有空余时间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实际上许多干警也怕找罪犯谈话会影响到罪犯的劳动时间,从而影响监区的经济效益,这就造成里个别谈话教育流于形式,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当前许多监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应该改变以前的谈话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谈话,可以在罪犯劳动当中,或利用工余时间,采取和罪犯拉家常的方式进行,和他们谈一下日常生活、劳动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从中发现其思想动向,这样也会在这些罪犯思想上造成干警注意和关心他的印象,增加了罪犯对生活的希望感。

而不是等到罪犯出了问题再和他谈话;

对于发现有危险倾向的服刑人员,就必须立即抽出一定时间,无论该犯处于多么重要的劳动岗位,都要立即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解决其实际问题,以缓解其精神压力,防止他们由于思想压力过重而发生问题。

(七)落实好其它监管制度

要使罪犯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落实好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在“包夹”、“三互小组”制度上,一定要加强管理,严禁罪犯单独行动,从许多罪犯自杀成功的案例来看,都是罪犯单独行动,在隐蔽地点实施自杀的;

从另一方面讲,罪犯生活在集体中,也会转移他们的思想集中点,使他们的精神压力得到缓解,所以落实各项监规纪律是防止罪犯自杀的有力保障.[6]

(八)提高警察处理危机的能力

在所有防控措施中,人防是最有效的预防。

预防罪犯自杀必须依靠警察的力量,罪犯只能起辅助作用.加强警察责任心教育,必须在广大警察中长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

特别是“三大现场”带班警察的责任心对防控罪犯自杀非常重要。

警察责任心强,则隐患漏洞就少,即使罪犯想自杀也没有机会,即使实施了也会被及时发现。

训练警察应对危机的能力,提高防控、处突技巧.建议编制警察训练手册,其内容应该包括辨识罪犯自杀倾向的方法,甄别排查的程序,甄别排查的期间,归类分级的方法,化解罪犯心理矛盾冲突的方法,处理自杀危机的方法与程序,急救治疗的操作规范。

(九)加强防控罪犯自杀的理论研究

经验来自于每一个具体案例。

每一个罪犯自杀死亡的教训都为我们有效防控罪犯自杀死亡提供了经验。

要全面分析罪犯自杀死亡个案,从中找出应当引以为戒的教训,归纳上升到理论高度,进而转化为防控罪犯自杀死亡的办法、规定,成为经常性工作机制。

应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专题研究,深刻分析自杀原因,找准预防自杀的隐患,突出超前防范对策,拿出研究成果。

总之,预防罪犯的自杀是监狱的一项艰巨而伟大的任务,这也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科学的手段对罪犯提前进行预测,对于具有自杀危险的罪犯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确实实得把罪犯自杀的预防工作做好,以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爱国.防控罪犯自杀死亡的研究

[2]、顾伟。

论罪犯的自杀行为及其预防措施.法制与社会。

2008年(4)

[3]、陈立成。

罪犯的自身于防范。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12)

[4]、连春亮.琐谈罪犯自杀心理的特征及预防措施。

贴到警官高等专科学报。

2003(3)

[5]、鲍兴月.对预防罪犯自身问题的几点思考

[6]、杨玉永.罪犯自杀行为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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