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债法课件(崔建远).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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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债法债法债法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法学院崔建远教授2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素素素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3(一一一一)重要类型重要类型重要类型重要类型11、合同制度:
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合同制度:
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合同制度:
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合同制度:
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2、无因管理制度:
旨在适当界限“禁止、无因管理制度:
旨在适当界限“禁止、无因管理制度:
旨在适当界限“禁止、无因管理制度:
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33、不当得利制度:
旨在调整无法律、不当得利制度:
旨在调整无法律、不当得利制度:
旨在调整无法律、不当得利制度:
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还该项利益。
还该项利益。
还该项利益。
44、侵权行为制度:
旨在填补不法、侵权行为制度:
旨在填补不法、侵权行为制度:
旨在填补不法、侵权行为制度:
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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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纳
(二)归纳
(二)归纳
(二)归纳1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62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7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一一一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关系关系1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人。
人。
人。
2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8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9(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
法律之所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
法律之所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
法律之所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
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10三、债的要素三、债的要素三、债的要素三、债的要素
(一)界定: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
(一)界定: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
(一)界定: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
(一)界定: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11
(二)债的主体
(二)债的主体
(二)债的主体
(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在某些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在某些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在某些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系就不成立和存续。
12(三)债的内容(三)债的内容(三)债的内容(三)债的内容1.1.债权债权债权债权(11)界定: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界定: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界定: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界定:
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付的权利。
付的权利。
付的权利。
(22)债权为财产权。
)债权为财产权。
)债权为财产权。
)债权为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