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财务内控管理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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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屬資本公積的項目是否正確列計。

4.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

5.資產重估增值之計算公式,是否與固定資產重估價辦法、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暨財稅機構核准標準相符。

6.獎勵減免稅捐項目與稅捐核定虧損可互抵數,是否已充分使用並符合規定。

7.年度盈餘分派,是否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之。

8.

1.公司法

2.證券交易法

3.所得稅法

 

1.股票之簽證可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辦理。

2.股務或股務代理單位應負責辦理下列各項股務:

2.1股票之過戶、掛失、遺失補發、質權之設定或消滅。

2.2股東或質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印鑑等之登記或變更登記。

2.3股東或其他關係人就股務關係之申請或報告之受理。

2.4股東名簿及附屬帳冊之編製與管理。

2.5股票(含權利憑證)之保管、換發、交付及簽證。

2.6股東會召開通知書或股東會出席證之寄發、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或委託書之收發與統計,及其他對於股東之通知或報告之寄送。

2.7股利(含配股)之計算、發放及代扣稅金。

2.8關於股份之統計及依法令或契約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簽證機構提出之報告。

2.9新股發行、資本減少、股票分割與合併之事項。

2.10上列各項附帶稅捐之代繳及其他事項。

3.依有關法令公佈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3.1開股東會時

a.股東會召開日期。

b.停止過戶日期。

c.盈餘分配日期。

d.配息基準日。

3.2增資配(認)股時

a.配(認)股基準日。

c.繳款期限及代收股款機構。

d.配(認)股內容。

3.3增資股票製作及發放

a.交付股票日期。

b.股票發放及上市日期。

4.按相關規定將下列資料登報公告,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之規定送交相關單位:

4.1每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票股權變動表。

4.2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權設定公告通知書。

4.3每月營業收入。

4.4每季、半年、全年之財務報表。

5.記錄並製成下列資料:

5.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權設定撤銷。

5.2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表。

5.3除息後股利清冊。

5.4除息後股東名冊。

5.5除權後股東名冊。

5.6除權後配息及號碼清冊。

5.7股東可扣抵帳戶明細表。

5.8

1.發行股票種類、張數、日期及面額與帳簿記錄是否相符。

2.股東名冊是否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置。

2.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1.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公司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2.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50%時,或於有盈餘年度所提存之盈餘公積,有超過該盈餘20%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價格,得以其超過部份派充股息。

3.股東大會通過股利發放議案後,若為股票股利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4.股東大會通過股利發放議案後,股務或股務代理單位應公告並通知股東下列事項:

4.1股東大會決議內容。

4.2現金股利之除息日。

4.3股票股利之除權日。

5.現金股利若由金融機構代為支付,股務人員應每月或每週結帳一次,並應取得代支金融機構名稱及代支日期。

6.發放股票股利時,股務人員應造具股東配股名冊。

7.股東領取股票時,應核對其股利發放通知書、身份證、印鑑無誤,於發放名冊上蓋章或取得相關單據後始得發放,蓋用之印鑑應與登記印鑑相符。

1.已發行股票明細表與股票存根核對是否相符。

2.股東配股名冊之編造是否正確。

1.首次申請或增加銀行借款額度時,財務人員應於簽呈中註明借款額度、借款條件、借款理由、簽訂借款合約之人員,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

2.財務人員應於動用借款額度時,詳細說明舉借用途、獲利來源是否足以償付利息,並衡量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並依本公司核決權限之規定辦理。

3.承辦人員取得融資額度後,應簽訂貸款合約,各項申請資料應留存至少一份並妥善歸檔。

如係指定用途者,應依計劃或約定行事,不可移供他用。

4.財會人員應注意中長期之借款中,如有一年內到期須用流動資產償付者,應轉列流動負債。

5.借款償還後,若有設定抵押或提供質押擔保品時,承辦人員應隨即辦理塗銷設定登記或收回質押擔保品。

1.借款前是否確實加以分析,並衡量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2.借款是否確實經權責主管核准。

3.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品之借款清償時,是否隨即辦理塗銷設定登記或收回質押擔保品。

4.中長期之借款中,如有一年內到期須用流動資產償付者,是否轉列流動負債。

5.借款如係指定用途者,是否依計劃或約定行事。

6.額度之申請是否需依<

核決權限>

核准。

7.

1.借款成立時,財務人員應將借款合約或足以表示債權債務之文件妥為保存,並知會會計單位。

2.承辦之財務人員應針對借款銀行名稱、可動用借款額度、已動用額度、到期日、融資種類、利率、還款付息情形及抵押或質押之擔保品設置控制報表,以隨時掌握借款及還款之動態。

3.借款須撥入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由會計人員即時入帳,並經會計主管審核。

4.付息前應先核算是否正確,並核對其利率與合約約定之利率是否相符。

5.長期資金需求應以長期資金支應,避免以短期資金支應。

1.借款合約或足以表示債權債務之文件是否妥為保存。

2.借款是否撥入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並即時入帳。

3.承辦人員於借款成立後,是否設置控制報表,隨時掌握借款及還款之動態。

4、依據資料:

1.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前應收集相關資料加以評估,以瞭解公司是否有融資需要。

2.公司欲發行公司債時,財務單位應填寫簽呈,依公司法之規定經董事長核可、董事會決議後,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始可為之。

3.公司債發行計畫中,應考慮下列基本要項。

3.1發行種類

3.2還款方式

3.3公司債利率

3.4付息方式

4.公司債之登記、保管與簽發人員,應分別由不同人擔任。

5.未發行債券均應預先編號,並交由專人保管、並定期盤點。

6.公司債發行程序,應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公司債發行前,是否收集相關資料加以評估。

2.是否有事先規劃還本時之財源籌措方法。

3.充分瞭解承銷合約及特別條款之內容。

4.發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

1.發行商業本票前應收集相關資料加以評估,以瞭解公司需要。

2.公司欲發行商業本票時,財務單位應填寫簽呈,經董事長核可、董事會決議後,始可為之。

3.發行商業本票時,財務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3.1洽商金融機構﹝票券公司﹞,金融機構﹝票券公司﹞經徵信調查及授信程序後同意保證,即與本司簽訂保證契約。

3.2商業本票發行當日,票券公司於扣除貼現息與簽證、承銷、保證手續費用後,將發行票款撥至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4.財務單位應核算發行成本﹝貼現息+保證費+簽證費+承銷費﹞是否正確。

1.發行商業本票前,是否仔細評估相關資料。

2.是否有事先規劃還本時之財源籌措方法,發行成本計算是否正確。

3.發行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1.承辦人員應注意到期之借款應依約償付本息,如有差異應追查原因。

2.非金融機構之貸款利息應辦理扣繳,每期期末應估列應付利息。

3.權責主管應定期將銀行貸款及利息支出等有關科目相互勾稽。

4.權責主管應定期檢討借款到期應償還之財源籌措及近期之財務狀況,以期能如期償還或擬定對應方案。

5.付息前應先計算金額是否正確,並核對其利率與合約約定之利率是否相符。

1.借款是否依約償付本息,如有差異是否追查原因。

2.銀行貸款及利息支出是否相互勾稽。

3.計算付息金額是否正確,並核對其利率與合約約定之利率是否相符

1.借款成立後,承辦之財務人員應針對借款銀行名稱、可動用借款額度、已動用額度、到期日、融資種類、利率、還款付息情形及抵押或質押之擔保品設置借款合約控制表,以隨時掌握借款及還款之動態。

2.借款合約控制表,應經權責主管審核。

3.設定抵押或提供質押擔保品之借款於償還後,承辦人員應隨即辦理塗銷設定登記或收回質押擔保品。

1.借款成立後財務人員是否編製借款合約控制表,並呈權責主管審核。

2.借款償還後,是否將抵押或質押擔保品立即辦理塗消設定登記。

3.承辦人員是否確實清點並確認收回質押擔保品之數量及品質,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1.應付費用:

1.1應付費用為已發生而尚未支付之各項費用。

1.2應付稅捐應依法定期限繳納。

1.3應付費用之列帳、整理、支付應依公司規定辦理,並附核准單據及原始憑證。

1.4付款方法可直接匯給當事人或開立抬頭、劃線,轉讓之票據支付。

1.5對於平時已先預付部份款項之費用,應注意是否有重覆請款。

1.6已逾期限或已屆法定時效未支付者,須經核准始可轉列其他收入。

1.7應付費用,如有逾法定或規定支付期間未支付者,應查明原因,作適當處理。

2.預付費用:

2.1預付費用應經過權責主管核准。

2.2預付費用之發生及收回時,應附有核准單據及原始憑證,攤銷及轉帳之核准程序,應與會計制度規定相符。

2.3每月應清查預付費用部份是否仍具有預付性質,如有錯誤應儘快查明。

2.4每月或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列預付費用餘額明細表。

3.郵資報支:

3.1郵費指材料成品文件的郵寄和快遞費

4.設備維修費用:

4.1不定期之維修費用報支,應附核准單據及原始憑證。

4.2定期之維修費用報支,應附合約及原始憑證。

4.3支付修繕工程如屬對外發包,則於驗收後依公司或契約規定請款。

5.暫付款:

5.1暫付款應經權責主管核准。

5.2暫付款之發生及沖轉,應附有核准之單據及原始憑證。

1.各項費用之入帳應有憑證。

2.各項估算費用是否予以評估正確性及數字合理性。

3.應付費用是否依規定期限繳交之。

4.預付費用、暫付款之申請是否經適當核准。

5.預付費用之餘額明細表,其內容是否異常。

6.

3、依據資料

1.企業會計制度

營業外收入作業:

1.1對於利息收入出納人員應核對銀行存款額及其利息,其存款數、乘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之數與銀行轉入利息收入之數,若相符,則將前列資料列入摘要,記入帳冊。

1.2兌換損益之計算,應按當時外幣與本國幣換算發生之差額,算出損益,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評價,並於當期認列因調整而產生之未實現兌換損益。

1.3會計年度結束時,尚有應收利息、未實現兌換收益或其他收益等未列帳者,會計人員應調整之。

2.營業外支出作業:

2.1對於利息支出,出納人員應核對銀行收據銀行借款額起訖日數及其利率,計算利息支出之數與銀行轉入利息支出之數,若相符,則將前列資料列入摘要,記入帳冊。

2.2兌換損益之計算,應按當時外幣與本國幣換算發生之差額,算出損失,摘要中說明前述資料並登錄帳冊。

2.3會計年度結束時,尚有應付利息、兌換損失或其他損失等未列帳者,會計人員應調整之。

2、控制重點:

1.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下腳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盤存盈餘(損失)等,是否依據相關單據予以入帳。

2.若為跨年度到期付息之定期存款,應於年底計算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

3、依據資料

1.企業會計制度所得稅法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1.零用金使用者賃核準後的報銷單至財務單位報銷,以使其所持金額與申請之零用金數額一致

2.出納依公司法規審核報銷單時,對給予報銷的單據加蓋“支訖”章,以防重復

3.出納應定期公布零用金使用者名單與金額,以便雙方核對

1.是否長期間未按時報銷。

2.手存憑證、收據,有否久持不送報支。

3.支付性質或金額是否超過零用金之規定範圍。

4.零用金如係定額其金額是否符合業務需要或過多。

5.零用金如金額過鉅,其平時保管方法是否妥善。

1.零用金管理辦法

1.稅捐作業:

1.1每月依稅法規定,核算繳納稅款數額,按時繳納,以免受罰。

1.2凡符合稅捐減免之規定項目者,依照規定辦妥手續。

1.3繳納後之稅單妥予保存,若需出借,亦應詳加記錄。

1.4當支付各項稅捐,依其性質分為費用、成本、收益減項或代付而入帳。

2.規費作業:

2.1依規定核算繳納規費數額,按時繳納並取得原始憑證收據或證明單,妥予保存。

2.2

1.每月是否依稅法規定,於規定期限內核算繳納稅款。

2.相關憑證單據是否妥善保存,若需出借是否詳加記錄。

3.支付支各項稅捐是否依其性質分為費用、成本、收益減項或代付而入帳。

4.

1.所得稅法

2.營業稅法

3.稅捐稽徵法

4.證券交易法

5.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1.印鑑與支票應由不同人員保管並依「印鑑管理辦法」使用印鑑。

2.總務單位應編列公司印章清冊,凡有新刻印均應列入登記。

3.凡人員外借印章時,均應在「印鑑使用申請單」上註明借出日期、用途、預定歸還日期,歸還後始可註銷。

4.迄歸還日期尚未歸還者,應追蹤處理。

1.公司印章應詳予登記,並不定期盤點。

2.印章如有申請借出,應詳加審查。

3.印章之使用是否依「印鑑管理辦法」辦理。

4.印鑑與支票是否分由不同人員管理。

1.印鑑管理辦法

1.有關背書保證作業規定,依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辦理。

2.背書保證之對象:

2.1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2.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2.4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3.對外背書保證責任之總額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總額為限及對單一企業背書限額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4.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授權由董事長於前項所定額度內全權處理,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提報股東會備查。

5.核准程序:

5.1公司背書保證或註銷時,應由相關部門提送簽呈,敘明被背書保證企業名稱、承諾擔保事項、金額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日期等,呈請董事長決行。

5.2財務單位應就保證事項,依其性質分別予以入帳或登載備查簿,每月初應編製上月份「背書保證金額申報明細表」,呈報董事長。

6.公告及註銷:

6.1公司之背書保證餘額,依規定格式內容併同營業額按月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

6.2本公司上市上櫃後,應依照證期會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之辦理公告申報標準及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之有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6.3財務單位於保證到期時,辦理權利義務結清,並辦妥註消或解除事項。

7.財務單位在辦妥保證或質權抵押後將有關擔保品、票據等文件妥善保存並記錄。

8.對外保證所用之印鑑,依證期會之規定,應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之公司印鑑為專用印鑑。

背書保證有關印章保管人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異同。

1.各背書保證事項是否悉照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辦理。

2.額度內之背書保證是否均經董事長核准,且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並是否將辦理情形提報股東會備查。

3.向證期會申報及公告事項及內容有無及時辦理。

4.背書保證印鑑及相關文件是否妥為保管,備查簿是否即時登錄。

5.財務單位是否於保證到期時,辦理權利義務結清,並辦妥註消或解除事項。

1.背書保證管理辦法。

2.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

1.本公司資金貸放對象,限於有業務往來之法人或團體。

2.貸款對象提出申請時,應辦理徵信調查,徵信調查人員應就融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還款計畫等予以審慎評估,以擬具融資金額、期限、計息方式、擔保品及其他條件,逐級呈董事長核准後,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3.借款人如提供擔保品,則應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4.擔保品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如為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抵押值為原則,保單上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

5.本公司自上市(櫃)之月份起,應將資金貸與他人情形,按月編製「資金貸與關係人或團體明細表」,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表分送證期會、證交所、證券發展基金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1.資金貸放對象,是否限於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法人或團體。

2.擔保品之保管手續是否健全。

3.每次融資條件是否經董事長核准後,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4.是否如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事宜。

5.

2.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3.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

1.原始憑證:

1.1外來憑證,如有下列情形,不予接受:

a.單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b.收支數字顯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者。

c.有關人員未予簽名或蓋章者。

d.其他與法令或內部規定不合者。

1.2內部憑證應有規定格式,並印好以供取用。

2.記帳憑證:

2.1記帳憑證應小心防範下列情形:

a.根據不合法之原始憑證填製者。

b.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

c.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d.應予記載之內容未予記載,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形者。

e.計算、繕寫錯誤更正者。

f.與法令或內部規定不合者。

2.2收支傳票經出納人員執行收付款後,應在傳票或原始憑證加蓋收訖或付訖章。

1.原始憑證是否依規定審核,且憑證之效力合法。

2.記帳憑證是否依規定編製,編製時是否執行各注意事項。

1.會計制度

1.各項帳務依公司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辦理。

2.各交易事項應採用最合適之會計科目。

3.將傳票或記帳憑證之交易登錄帳冊。

4.依科目別分別過至各會計科目分類帳。

5.定期應將各明細分類帳科目餘額相加與總帳金額核對。

6.結帳前須將各種應調整科目,作適當之調整。

7.會計年度終了應將各會計科目結帳,虛帳戶轉入本期損益,實帳戶結轉下期。

8.編製各種財務報表,以表達企業在此一會計年度結束時之財務狀況,年度之營業及現金流量,作為債權人、股東及管理當局之參考。

9.

1.會計科目之運用是否適當,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

2.每一會計事項的發生是否依會計制度辦理。

3.查核會計憑證、簿籍、報告之設置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

4.會計事務之處理是否符合會計制度之規定。

5.過渡科目及懸記帳項是否按期清理。

6.折舊及利息之計算、各項遞延費用之攤銷,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1.財務報表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1.1資產負債表。

1.2損益表。

1.3股東權益變動表。

1.4現金流量表。

2.財務報表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以簡馭繁便利閱讀。

3.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不一致時,應予以重新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4.財務報表及其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以便比較。

5.下列事項應以附註方式加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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