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理学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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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论述题

1、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律的主要优点。

2、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3、试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4、论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论法的局限性的表现及认识法的局限性的意义.

6、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11、论法律原则在法制实践中的作用。

12、从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论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

13、论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14、试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15、试述法律责任归结的基本原则。

16、试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7、试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及各自的特点。

18、论法治的内涵和意义。

19、论法治观念的内容。

20、论法治原则的内容。

21、论法治条件的内容。

22、试论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23,试述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根本特征。

24、试述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25、试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论述题答案

1、答:

首先.(l)法的利导性是指法律具有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这样一种特点。

(2)法律之所以具有利导性.在于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利导性的基础。

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或选择的标准。

(3)同时,法律的利导性又与它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性有关。

(4)以双向要求为基础,权利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的约束与强制机制,使人们在行为过程中.选择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约束白己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形成了鼓励和禁止有机结合的利导机制.最终有效服务于法律迫求的价值目标.其次: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高效率的优点。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因而具有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的特点.(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因而具有利导性的优点(4)法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因而具有有效性的特点。

2、答:

第一,法律渊源传统方面。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无约束力:

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第二,法律结构传统方面。

第三,法律适用传统方面,第四,法典编撰传统方面.第五.诉讼程序传统方面。

第六.职业教育传统方面。

(请适当扩充)

3、答:

纵观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发现法律的发展有以下几点规律:

(1)法律不断进步的规律。

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总是不断进步的.法律从产生以后,尽管在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有时出现停滞甚至倒退,但从总体上来看.一直没有停止过进步.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以往一些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亘古不变的,这是唯心主义在法学上的反映。

(2)法律受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3)法律存在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4、答:

法的社会作用是联系法的本质和目的而考察法的作用,因此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

这里我们论述法对社会产生作用和影响的方式和手段.也就是阐明法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在杜会生活中得以实现而达到其目的的。

l、确认。

2、调节.3、整合。

4、制裁。

5、制约.6、组织。

7、引导.(请适当扩充)

5,答:

法律存在其固有的弱点.中西方法学史上围绕人治与法治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利弊问题.以下介绍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3、法律无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成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4、因语言的拙劣,使法律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这是法律源于规范控制作用的一个弊端或局限.6、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是由大良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要件.其作用总是易受到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注意对其弊端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纠正。

补救的措施是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如道德、政策、行政手段等)的辅佐等等。

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我们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对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也能提供思想上的借鉴。

6、答:

(1)在阶级社会中.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一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而言的.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2)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

其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其三.组织社会化生产。

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进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

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证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些领城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包含了人类在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对各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和经验总结,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其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是关系一个民族乃至人类生死存亡的大事.特别最近代以来.科学技术成为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有关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答:

(l)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中的核心作用:

其二是进行社会管理的作用。

(2)在维护阶级统治作用方面.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目的就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杜会秩序.在经济、政治、思想进德领城使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杜会意志.当然在阶级社会中.由于被统泊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可能在自己的法律中也规定一些保护被统治者利益的条款,以期暂缓各阶级矛盾。

此外.为保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也会对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为进行惩罚。

(3)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这一核心作用外.法还具有管理、组织社会的作用.也就是进行社会管理的作用.大体而言,主要表现为:

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比如制定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通信等法规: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秩序.如制定产权法、公司法、海商法、信托法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确定有关技术规范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的社会管理作用将不断增强。

(4)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和进行社会管理两方面的作用上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二者作用的大小会随着时代、情势和国家任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此外.执行杜会管理方面的法吕.由于在不同的杜会制度下.也往往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较多的借鉴愈义。

8、答:

法律制定合宪法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或经特别授权.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超越权限侧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性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要合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要在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制定的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内部和诺统一做到各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首先,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须以宪法为报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其次.应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最后,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9、答,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被称为立法体制。

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荃本原则相抵触: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创制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B、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城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有权改变或撤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D、民放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按宪法规定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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