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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

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

则。

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

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

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

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

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

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

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

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

财政、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它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

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

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它支出是指:

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它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

拨付所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

经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进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

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它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

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

活动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财产物资的完

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用,促进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可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无条件的,应有

兼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为:

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价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耗易损,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必要的固这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

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及时入帐;查不到原始价值的,可估价入帐。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

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能够作报废处理。

确实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调出,

避免积压,造成浪费。

一般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可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报经社会团体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专用设备和仪器报废或调出,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原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它收入”或”其它支出”科目。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建立标准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进库、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

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吕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不属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

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答,帐实相答。

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

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它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经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评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收以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的运用情况,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等等。

经过分析,作出判断,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协商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经上海市和各区、县民政局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二级会计科目,自

行增减。

(四)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编号,是便于编制会计凭

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五)社会团体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

填科目名称。

(六)社会团体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的要求。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年报送所属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报送日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八)会计报表上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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