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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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w7{.l"Xw+c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
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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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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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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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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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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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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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
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
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
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
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C{_+RNsE疯狂学习网学习交流社区答:
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
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
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
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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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买一台录像机。
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
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
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析:
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SOgNNC答:
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
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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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
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
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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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
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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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疯狂学习网学习交流中心7、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
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
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
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
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
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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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
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
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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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
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
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
“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
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
”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
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
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
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
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
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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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
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
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G3iU0Av)YF/z-Hf9、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
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
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
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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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答: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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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交付定金15万元,若建筑公司违约,则丧失定金;若物资公司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就向物资公司交付了10万元定金。
后物资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能向建筑公司交付钢材。
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物资公司反还定金30万元,而物资公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