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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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
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
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
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
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
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
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
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
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22.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23.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经过审理,依据已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作出的认定。
2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的几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5.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26.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7.证明:
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
提供、收集证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28、证明责任: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9.质证:
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颖、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30.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31.缺席判决:
即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32.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
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3.证明:
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提
供、收集证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34.证明责任: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35.质证:
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
问、辨认、质颖、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
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36.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37.缺席判决:
即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
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
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38、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案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39、执行回转:
是执行程序中一种个别现象,是在执行完毕后,出现特殊情况时,再回转过来,由当事人自动地或者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执行开始前的状态。
40、诉前保全:
诉讼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41、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42.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43.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及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44.审判监督程序:
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45.民事判决和裁定:
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46.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47.督促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限令债务人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48.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可享有并支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49.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50.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51.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52、.申请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53.民事诉讼:
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5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5.既判力:
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56.主管:
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7.期间与期日:
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8.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59.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60、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及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61.审判监督程序:
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62.民事判决和裁定:
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63.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64.督促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限令债务人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院管辖和裁定管辖。
(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一般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2、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从理论上划分,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依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2)依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依照提出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不同和所要证明的事实不同,分为本证和反证。
3.民事诉讼中上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应当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及受他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将其起诉的被告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地址予以明确,以便法院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实体权利意义上的请求;具体的事实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具体的理由是指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
上诉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案件即告终结,一经宣告或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必须履行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2)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起诉。
(3)终审裁判所确认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和一切有关人员及社会均有约束力。
对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执行性。
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变该裁判。
5.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