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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0]968号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职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

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中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话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井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XX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

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

//www.csia.org.en)上公布。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下载。

  第五条 认定机构审查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

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审核认定机构提出的初选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联合发文确定,并向认定的企业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第七条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应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

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

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自行承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依法纳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止其认定申请;

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

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5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信电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锡政办发〔2010〕220号)和《关于更大力度推进服务业发展六年行动计划(超越计划)》(锡政办发〔2010〕218号),形成政策集成效应,增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竞争力,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集成产业政策,合力促进发展

(一)优化政策环境。

市有关部门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金融支撑、专利保护、政府采购、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加强集成、形成合力。

(二)加大资金扶持。

上下联动,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产业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重点扶持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品牌产品、“双软认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引进和培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金融支持。

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9〕131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软件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推动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

(四)鼓励主辅分离。

引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分离组建企业的认定,按照母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实际年限计算。

对分离后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并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锡政发〔2009〕25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给予扶持。

(五)强化考核激励。

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统计、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的考核,对成效显著的企业,在项目立项、资金支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凡由市政府(包括市(县)、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产品或服务。

二、鼓励自主创新,培育骨干企业

(六)扶持重点领域。

重点扶持软件研发外包、嵌入式软件开发、行业应用软件开发、行业咨询与系统集成、IC设计、物联网软件与技术服务支持、行业标准开发及认证测试等优势领域,努力提升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水平。

(七)培育骨干企业。

重点扶持和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骨干企业,对企业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业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首次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无锡市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双软认定”。

支持软件企业开展“双软认定”工作。

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

对初次通过国家登记的软件产品,每登记一个产品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有关软件企业“双软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研发费用税前列支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九)支持资质认证。

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3、4、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按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的70%给予奖励,最高给予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认证、IT服务管理国际标准(ISO20000)认证、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的企业,按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的70%给予奖励,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认证如已获得商务部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十)支持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对获得国家、省以及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软件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十二)鼓励产业集聚。

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园区集聚,重点以新区和滨湖区板块为核心,通过南长、北塘、崇安中心城区,连接锡山和惠山,共同构成“沿太湖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带”主体;

以江阴和宜兴两市为“两翼”,依托自身特色发展优势和特色形成优势互补。

凡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园区新开工项目或新设立企业(属于软件产业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0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引进骨干企业

(十三)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

大力引进和培养软件人才,营造人才更优发展环境,对符合《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锡委发〔2010〕52号)、《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委办发〔2010〕102号)等相关人才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市相关人才政策。

(十四)引进骨干企业。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跨国公司或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市政府关于总部经济政策执行,对符合“123”计划条件企业的按市“123”计划政策执行。

四、其他

(十五)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规定。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信电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经济管理 

软件 

信息服务业 

意见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锡政发〔2006〕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信息化的核心和灵魂,是优化区域结构、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先导产业。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软件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为加快发展我市软件产业,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精神,特制订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培育一批骨干龙头软件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知名品牌、优势产品、拳头产品,增强我市软件产业的综合竞争力,使我市软件研发水平和技术水平得到较大提升,软件产业规模得到较大提升,软件占全省的份额得到较大提升,成为省内乃至国内重要的软件产业基地之一。

  到2007年,完成软件业销售收入150亿元,实现增加值90亿元,平均年增幅50%;

软件出口创汇力争达到2亿美元;

省认定的软件企业100家、软件产品500个,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

  到2010年,完成软件业销售收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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