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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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包庇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告他人的;

(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者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退赃的;

(八)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仍可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受到违纪处分之后,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作用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十三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为破坏学校稳定或扰乱社会秩序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拒不承认错误,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或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或属于带头闹事与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或活动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聚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的。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处罚或收容审查、劳动教养者,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违纪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2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至70学时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70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一天算8课时,早操算一课时,迟到、早退两次算一课时。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除该科作零分计,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时以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传递、抄袭、涂改姓名或调换试卷以及使用现代电了设备等方式进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缺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组织地进行集体舞弊,一般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方便或协助他人作弊者,情节一般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带头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课室、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私自拉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电器和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禁止在学生宿舍打麻将。

因在宿舍打麻将、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留宿处来人导致宿舍被盗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因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批准,经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晚上关灯以后,经常迟归、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系与班级(中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拒绝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私自开消防栓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刀具管理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的;

(三)在交通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故意损毁、移动路牌和交通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

或者破坏下水道沟井盖的;

(四)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五)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六)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荣誉或隐私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

或者殴打他人,致人伤害的;

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的;

(二)雇佣或教唆他人打架的;

或者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三)双方打架平息之后,另一方又挑起事端,加重一级处罚。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写恐吓信的,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用威胁、恐吓、纠缠或其他手段强迫别人与其谈恋爱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书信、电报的;

(七)非法刺探、偷窥、搜集、公开、传播、传输他人隐私的;

(八)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藏匿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使用作案工具进行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妨害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者,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同乡会等非法团体活动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或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冒充教职员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的;

(四)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五)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证明、证件的,或者指使、授意他人私刻公章或伪造证明、证件的;

(六)污损教室、图书馆、办公楼、会议室的桌椅、墙壁或卫生间的墙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损毁路灯、邮筒、宣传栏、图书资料、公用电话、公共场所雕塑或者其他公共(公用)设施和设备的;

(八)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碍公务行为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对依法或按章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或殴打的;

(四)提供伪证或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六)其他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禁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或者其他场所赌博。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方便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资料与电子读物以及其他淫秽物品,违者,情节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观看、存藏上述违禁物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传销;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

(三)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名义成立公司、或商业活动的。

(四)销售伪劣产品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处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一学期累计12学时以上的;

(八)在客户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到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三陪”的;

(十一)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违纪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九)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

(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八)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窥异性洗澡或隐私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虐待人或被遗弃人要求处理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共设施或公用设备上书写、刻画、张贴下流、淫秽的文字、图画、图片者,或者在公共场所与异性拥抱接吻、行为不检点而又不接受批评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两性交往中,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毕业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禁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二)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假材料的;

(三)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或者利用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或致使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

(四)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

(五)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人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六)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

(七)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部门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本校学生有本办法所列的违纪行为的,均应向违纪学生所属的系部通报或反映,有关系部接到通报或反映后,属系部处分权限内的,应立即按规定作出处分;

超出系部处分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由系作出处分决定,报学工处备案。

(二)对学生实施留校察看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由学工处审核、研究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司法厅、教育厅备案;

对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报省司法厅、教育厅审批。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督办。

其中: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范行为的,教务处将违纪情况通报学工处或系部,由学工处或系部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分。

(四)处分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完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系在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把作用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学生作用违纪处分决定,应当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询问。

学校或系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

被询问人应按要求按时到场,并如实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询问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

(二)调查。

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

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

学校或系部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

见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询问证人时,应当作出笔录。

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审查。

调查取证结束以后,系部或学工处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核实;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提出适用处分的具体意见。

违纪当事人对自己违纪的过程和违纪的原因及危害应作出检讨或陈述。

经审查认为,违纪事实成立的,系部或学工处可以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四)决定。

经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分决定,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

违纪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作出。

(五)宣布。

违纪处分决定作出以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向被处分者本人和全体学生宣布,将处分决定书交被处分者本人一份,并告知其不服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的程序。

第四十条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属于系权限范围的,由系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报学工处备案、编号并报主管院领导签发。

属于学校权限范围的,由系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并制作违纪处分意见书,报学工处审定。

学工处认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学工处认为系处理意见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可以给予变更;

如认为违纪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系补充讯查或者直接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目、所在系及年级和专业;

(二)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纪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决定,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学期内处理结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例外。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其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复议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系和班级以及专业、申请复义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工的院领导、学工处负责人、系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需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司法厅和省教育违纪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主管部门、教育违纪部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和答复。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违纪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

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改的,或再次违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

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生证明,该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无理拖延,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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