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021902 上传时间:2023-01-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7.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未成年犯成年后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制度的完善映辉教育Word文件下载.docx

1.减刑制度的概念8

2.未成年犯罪中犯罪的界定8

3.未成年人刑罚的基本原则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摘要

减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但目前,我国现阶段减刑制度所表现出的缺陷已经影响到刑罚目的实现,亟需改革与完善。

随着文明法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减刑制度也应当进行内容模式等方面的变革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现代行刑社会。

近年来,我国的减刑制度渐渐暴露出它自身的不足之处:

其适用标准笼统、模糊;

适用条件的操作性不强;

适用对象不加区分、一概而论;

适用程序既无立法保障、也缺乏系统性;

实施机关的权力配置不明确等等。

本文通过李某未成年转到成年犯监狱后的案例分析,主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我国现刑减刑制度进行较为系统而深入的探讨,试图在分析针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转到成年犯监狱的减刑制度展开研究,同时对减刑制度的概念、性质、功能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建立坚实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理论的基础上,用学术的角度找到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减刑制度的建议,以增强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于刑罚目的,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

减刑制度;

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

监狱

Abstract

Commutationsystemisanimportantpenaltyexecutionsysteminourcountry,which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reformofcriminals,itisanecessarymeanstorealizethepurposeofpenalty.Theexecutionofthepenaltyinourcountryhasaccumulatedalotofsuccessfulexperienceandmethods,butatpresent,ourcountryisnowinthestageofthesystemhasshownthatthedefectshavebeenaffectedtoachievethepurposeofthepenalty,itisurgenttoreformandimprove.

Along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fthecivilizedlegalsystem,thecurrentcommutationsystemshouldalsocarryoutthereformtoadapttothechangingofthemodernexecutionsociety.Inrecentyears,thecommutationsysteminourcountrygraduallyexposeditsownshortcomings:

theapplicablestandardsofgeneralandvague;

applicableconditions;

applicableobjectswithoutanydistinctionandgeneralize;

applicableproceduresneitherlegislativeprotection,butalsothelackofsystematic;

implementationoftheorganofpoweroftheconfigurationisnotclearandsoon.

Throughthecasestudyoftheadultprisoners,thepapermakesasystematicandin-depthstudyonthesystemofcriminalpunishmentinourcountry.Thispapertriestoanalyzethesystemoftheprisonsystemintheminors.Onthebasisofthetheory,wefindtheproblemsofthesystemoftheprisoncommutationinourcountry,and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systemofthepunishmentofthesysteminthe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

commutationsystem;

minoroffenderstoadultprisoners;

prison

一、绪论

(一)研究来源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兴衰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

但未成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数量的比率呈波浪式变化,但总体趋于上升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比较突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2014年5月,广东省两院两厅联合发文,印发《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至此,广东省与刑法修正案八相配套的减刑规则终于出台。

此次减刑细则相对2006年的细则变更较大,给当下服刑的罪犯予以相当的心理冲击,相应地,也给监狱管理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但随着时间推移及各个中院更详细实施细则的实施,大部分罪犯都接受了这一事实,抗拒心理趋于平缓。

然而省高院的这些细则对当前成年后转入成年犯监狱减刑的未成年罪犯只有一个含糊的规定,且实际操作中,感觉中院的审判监督庭对该部分的服刑人员减刑政策摇摆不定,造成该部分罪犯有前途未卜之感,难以安心改造。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为宗旨,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上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0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它开篇就提出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该解释中还有许多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例如,它规定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要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

它严格限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并对减刑、假释、缓刑的适用条件做出了宽于成年人的规定等。

论文欲在前人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未成年犯转为成年犯罪的个体特点及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现行的部分刑罚执行制度,立足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体现人性化,重在挽救”的制度设计原则,深入分析现行未成年转为成年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挖掘梳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借鉴其他较为成熟的经验与做法,力图通过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转为成年刑罚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对策及路径,努力使现行未成年刑罚执行机关制度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社会化;

努力优化未成年刑罚执行执法环境,完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配套机制,形成一套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造,更适合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体系,在提升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矫正质量,提高未成年犯改好率的基础上,有效降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的重新犯罪率。

(二)国外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总体上,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刑罚制度的研究重点和热点主要集中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过程中涉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期变更、行刑场所变化等相关制度的研究,以及行刑社会化的探讨,如社区矫正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

笔者在知网等中文期刊网搜索了近十年有关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文章及优秀硕博论文共有28篇,其中研究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有16篇,比例占到57.1%以上,研究未成年减刑、假释制度的文章有6篇,占到21.4%。

对其它未成年刑罚执行中涉及到的,如收押、分押制度;

教育、监管、劳动改造制度;

心理矫治、危险评估、社会帮教等制度进行针对性研究的相对较少,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转到成年犯监狱执行制度进行整体、系统研究的到目前几乎没有。

本文即是在我国未成年服刑人员转到成年犯监狱刑罚执行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力求全面、系统的提出完善或重新建构未成年服刑人员转到成年犯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建议。

王志祥(2009)认为,减刑和假释目前存在许多问题。

从实践方面来说,主要包括监管压力增大造成的执法成本上升,相应的设施建设滞后,监管改造质量下降等等。

针对于这些问题,应当从主体要件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

主要包括对减刑假释条件规定制度、减刑假释幅度规定制度、减刑假释时间要件规定制度的完善和对减刑假释的呈报程序、监督程序的规范等。

周叶志(2011)借助于理论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立足于我国减刑制度现状,探索了我国减刑制度发展存在的困惑。

该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减刑适用条件不完善,减刑的依据不准确,减刑的比例不公正,减刑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减刑的书面审查形式容易引发不公正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该学者认为,应当对减刑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进行明确,提高减刑的考核标准科学化程度,对减刑的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减刑的监督机制,弥补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罗鑫(2014)针对我国减刑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该学者认为,减刑行刑权的实施主体为人民法院,因为人民法院任务量较大,常常将罪犯的减刑问题延后,给罪犯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

在减刑的考核制度方面,考核权力过于集中,计分和考核的形式太过于笼统;

在法律监督方面,检查监督延后,手段过于单一。

该学者提出,应当将减刑实施主体变为监管机关,进一步完善减刑考核制度和监管制度,并设立减刑撤销制度,以弥补当前我国在减刑使用方面存在的漏洞。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刑罚的起源和改革最先是随着西欧的刑法改革而发展的。

18世纪之前,专制君主制的确立和加强、宗教教会对宗教犯罪镇压的加强,使得国家至上原则和道义责任论在欧陆国家的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中占据了更绝对的统治地位。

因此,欧陆国家的刑事体制更加倾向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迫害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地步。

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壮大,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

刑法改革已成为迫切的社会需要。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

专门设立了青少年对策部,并由具有学识经验的人组成青少年问题审议会。

青少年问题审议会进行咨询工作。

青少年对策部负责制定青少年的基本综合性施政方针,对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这一方针进行综合调整。

为了支持青少年对策部和青少年问题审议会的工作,日本开展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特别活动。

例如:

在全国47个城市开展了“父母与孩子”宣传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法务省每年7月份都开展“社会光明运动月”,进行以居民区为中心的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警察厅每年春季和秋季都组织所谓“为保护少年净化环境加强月”等活动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美国减刑主要实行“善行折减制”(Good-timecreditsystem),所谓善行折减制是指对有善行(即良好表现)的犯人用缩减刑期的方式予以奖励,这里的善行主要指遵守监狱规则,认真工作,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活动,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好行为。

英国也有自己的减刑制度,我们称之为“良好表现的减刑”。

通过英国《1952年监狱法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英国的减刑主要是看重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对表现良好的予以减刑,并且规定了对减刑期的限制,在这些方面与我国的减刑制度可以说是极为相似的。

除了上述所列以外还有许多国家有着形形色色的减刑方式,只是有的规定比较简单,有的使用率不高。

比如意大利有“奖励性提前出狱”的规定。

法国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被关押的判刑人成功地通过学校考试、大学考试和职业考试的,可以允许例外地缩减刑期。

贝卡里亚(2001)针对刑罚的本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该学者认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余的那份自由,为了他们切身利益着想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集合起来并交予国家保存,国家保存并利用这一集合的自由权利去保卫人们剩余的自由不受私人的侵犯,这集合起来的并且能够惩治侵犯自由的犯罪行为。

RobertFugal(2011)认为,当前美国针对青少年的减刑制度的适用主体方面存在不明确和模糊,另外,部分减刑制度的制定标准过于宽松,根本不利于青少年犯的改造。

Kaplan(2005)认为,英国在减刑起始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虽然对于激励罪犯从入狱开始即积极改造获取减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此规定很容易带来罪犯的投机取巧行为,在具体的核准上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1.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专著、期刊、杂志和网络等渠道搜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相关的资料,并通过研读理解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这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明确写作方向和范围后,收集了大量相关的资料,包括各种最新的著作、论文等。

(2)调查研究分析法

通过调查数据,本文将对未成年犯转入成年犯监狱后减刑制度的现实实践状况进行调查,获得第一手资料,得出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为研究提供必要的现实依据,以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

(3)案例分析法

结合成年犯转入成年犯监狱后减刑制度的现实情况,价格案例李某(年14岁)2008年奸杀同村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送往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3年进入成年犯监狱服刑。

通过案例分析,找到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减刑实体层面、减刑程序层面、执行实务层面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研究实施路线

论文主体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有关减刑法律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减刑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理论基础。

研读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的减刑及其法理条款和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通过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减刑制度的现状,找到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减刑的标准不统一、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过于笼统存在不明确性、实践中存在人为制定减刑比例的现象、没有减刑撤销制度、法院审理程序的不完备等等。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减刑制度的建议。

建立合理高效的减刑制度,促使罪犯健康回归社会。

第五部分,结论。

结合案例分析,对本文所研究的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减刑制度进行总结。

二、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的减刑及其法理基础

(一)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后减刑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改造等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

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再加上我国未成年犯罪率的不断上升,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研究逐渐成了刑法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由于我国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措施等起步相对较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刑法学界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研究角度多集中在法律审判、起诉等诉讼程序以及个体、家庭、社会等犯罪成因方面,而对未成年犯罪后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及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少。

1.旧中国的减刑制度

1908年,清末《大清监狱律草案》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刑罚变更制度由随意性较大的君主意志化向制度化、程序化转变,从根本上上改变了中国刑罚变更制度的本质。

但由于这部律法及同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更多地是清末统治者为了表现其接受维新、掩饰其妄图保留封建特权的目的。

加之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外敌入侵、内乱不止之中,因此这部法律仅停留在纸面上,成为名副其实的“草案”而从未实际执行。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时间最长的清王朝的生命,取而代之的北洋政府制订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这部律法的制定者大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因此这部律法也承袭了《大清新刑律》。

规定了特赦后的减刑,适用于监狱中服刑良好的犯人。

其后翻版自《大清监狱草案》的《中华民国监狱规则》以及《中华民国刑法》都对刑罚变更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更近似于西方的假释制度。

2.新中国的减刑制度的发展概述

新中国的减刑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是在总结该时期监所管理经验,学习参考照搬前苏联劳动改造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是减刑制度确立的探索期。

在这一时期,各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省县两级设有裁判部,下设劳动感化院或监狱,负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人的执行;

同时还设有苦工队,将刑期短、罪行轻的服刑人组成苦工队到前线执勤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

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政府也先后设立了监狱和其他关押劳动场所,如劳动感化院和服刑人自新学艺所等。

在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政府除了接管日伪时期留下的旧监狱外,还参照根据地管理经验建立了惯训队、劳改队、服刑人自新院、拘役所等监管场所,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分流管理。

革命根据地的减刑工作,将传统和现实紧密联系,起到了改造服刑人,扩大统一战线的效果,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减刑制度的建设积累了经验。

2014年2月,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减刑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对“三类服刑人”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减刑加以严格规范,对减刑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3.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发展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含有少年刑法内容的《少年法院法》,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开端。

随后,世界各国也纷纷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立法。

德国的1923年《少年法院法》则确立了德国未成年人教育刑罚的特色。

法国、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荷兰、瑞典、西班牙等西方国家紧随其后,纷纷在二十世纪先后确立各自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

印度是亚洲第一个制定具有刑法内容少年法的国家,并设置了少年法庭,将现代未成年人刑罚观念引入亚洲。

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产生之初,就有别于普通成年人刑罚制度,强调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

但如果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增多,福利色彩浓厚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就显露出其在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上面的弱势。

可以说,保护第一要目,福利为之上价值的思想,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将“双向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自此,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从单一的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进入了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还要保护社会利益的双向保护时期。

此后,联合国又相继通过了几个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文件。

尤其是《东京规则》的推出,将废除未成年人死刑、监禁刑的理念推广到世界范围,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我国未成年犯转到成年犯监狱减刑的法理基础

1.减刑制度的概念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在执行期间,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其减刑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法定的减刑定义虽然指出了减刑的适用期间和法定要求,但是其罗列出的罪犯类别说明此定义是偏重强调减刑的适用对象的。

而很多学者也根据自身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理解,得出各种不同版本的减刑定义。

例如,学者袁登明认为,减刑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为依据,在法定限度缩减其尚需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他的侧重点在于适用减刑的条件(或者可以说是强调减刑的适用标准)。

另一名学者徐静村则主张,减刑是有关机关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其依照原判决还未执行的刑罚量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此学者定义力求完美,既指出了实施减刑的机关是“有关机关”,又指出减刑的适用标准是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指出所减的“刑”是何刑,同时也强调了减刑时一项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学者陈敏提出,减刑时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人减轻原判刑罚的一项法律奖励措施,是根据犯罪人的表现而对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进行适当调整,以激励犯罪人在行刑期间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的一种行刑制度。

2.未成年犯罪中犯罪的界定

犯罪从刑法学角度来说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但在一些国家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即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需要加以刑罚制裁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包括违反了治安行政法规或社会道德而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

如吸毒、赌博、酗酒等行为。

对于未成年犯罪中犯罪的内涵,各国虽然表述不一,但大多数国家一般采取广义的内涵,即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而且包括和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身份犯罪”,即未成年人实施的仅仅违反了少年法,但并不违反其他法律,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则不构成犯罪的不良行为。

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中犯罪的指向采用的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中涉及到的犯罪类别够成要素的认定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并没有区别。

即“我国对少年犯罪的认定与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认定没有什么区别,即严格以刑法为标准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只有当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时,才被视为犯罪。

3.未成年人刑罚的基本原则

以上的观点进行概括补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相称原则、双保护原则、人道性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

减刑制度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适用最广泛的一项刑罚变更制度。

笔者认为减刑制度的原则有如下几方面:

(1)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公约中指出对于儿童的所有行为,法院在进行裁量时,都应当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基于此原则,我国在改革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时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机关在设置刑罚体系的过程中要认真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要设置出适合未成年人适用的各种刑种。

第二,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应当以人性的方式进行裁量,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

只有在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将刑罚适用在他们身上。

第三,在执行刑罚的过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机械仪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