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二章综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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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

(5)公司类型;

(6)经营范围;

(7)营业期限;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6.“45日后”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8.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考点4: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公司章程

(1)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

(二)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其他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点5: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如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

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4.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6:

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考点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性质:

权力机构

2.组成:

全体股东(不论持股多少)

3.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非“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①事项(4项)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②股东会对特别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记录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考点8: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2.组成

(1)人数:

3-13人

(2)职工代表

①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长的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

①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4项独立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6项附属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决议规则

(1)表决权的计算:

一人一票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记录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选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①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③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考点9: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监督机构

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主要职权

(1)监督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

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决议规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考点10: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及约束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

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5.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1: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考点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权回购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1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5: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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