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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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doc

篇一: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商品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年零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11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12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到该年的12月31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五条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账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

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6.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6.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保险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

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做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方、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

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私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章):

年月日

乙方(私章):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篇二:

【范本一】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

抵押贷款合作合同

()农银抵合字()第号

甲方:

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的项目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所开发的上述项目商业用房的购房人提供商业用房贷款。

具体购房人指与甲乙双方签订《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第二条甲方对该项目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抵押贷款额度有效使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未使用的额度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三条甲方为该项目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房价或评估价(两者取低者)%的贷款(其中营业用房贷款不超过房价的%)。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对于不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甲方有权拒绝贷款。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发放贷款,并负责一次性将贷款划到乙方在甲方设立的售房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乙方承诺

6.1所开发的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售房专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的建设,不挪做他用,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的建造,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入住。

6.2与该项目有关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集中在甲方办理。

6.3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统一办理与该项目物业管理有关的代收、代付业务。

6.4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贷款项下商业用房的抵押登记或预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文件直接交甲方执管。

6.5在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用房贷款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并在甲方开立“回购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商业用房贷款余额的%存入回购保证金。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负责代为偿还,授权甲方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

有关回购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记载为准。

第七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发放贷款前,办理抵押贷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协议确定的抵押贷款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止,保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险期间,被保险的抵押贷款项目工程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问题,须以保险理赔款代借款人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理赔款不足以偿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发生保险责任外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使住房部分或全部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代借款人清偿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

经甲方同意不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应在本协议“其他事项”中另行约定。

第八条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转让、合资、分立以及企业领导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落实相应措施,确保其回购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与购房人发生的有关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涉及甲方的名称或其他文字,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

13.2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篇三: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

人民币。

1.2额(大写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

1.3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2.1月利率:

_______‰。

2.2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款用于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

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2.5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借款人在第1.3条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

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3.2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放款:

(1)借款人是否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3贷款人根据《借款凭证》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

3.4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还款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4.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贷款本息。

4.4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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