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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合同法》解读

   下面,我就跟大家谈谈《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合同法》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这部法律也是咱们国家将来民法典的一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负责咱们国家民法典的立法工作,这个工作是从1993年开始,1993年的时候,民法典的内容比较多。

包括很多的法律,所以不能整个民法典统一搞完了才出台,所以我们工作是分布来走。

从1993年到1999年,我们搞的是《合同法》,《合同法》是1999年通过,从1999年到2007年我们搞的是《物权法》,搞得时间比较长。

《物权法》在2007年3月份通过以后,我们就接着搞《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去年12月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我们接下来还要搞一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我们企业经常跟外国的企业可能有交道,发生的民事关系,合同关系,比如说有了纠纷了,诉到我们的法院,因为是涉外的关系,到底是适用中国的法,还是适用外国的法,这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是管这些事情。

这部法律搞完以后,我们最后要制订一部民法的《总则》,到那个时候我们整个的一部《民法典》就可以出台了,就完成了。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规范的领域是一个市场交易关系,它跟我们的经济组织、企业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我们企业每天都在订合同、执行合同,处理这些事务,所以学习、了解《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当时搞《合同法》的时候,面临着一个什么问题?

国家提出的经济改革的大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搞市场经济,我们市场的交易制度主要是《合同法》调整的交易制度,就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

大家可能知道在《合同法》通过之前,国家有三部《合同法》,分别是《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回顾起来看,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容不多,表现跟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内容是不少的。

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制订出一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合同法》。

   如果大家手里《合同法》可以看看,我们现在回顾起来的这部《合同法》,无论从当时看,还是从现在看,都是不落后的,不落后也不能说多先进,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里头我就给大家介绍,《合同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关系。

《合同法》和《物权法》不一样,甚至跟《侵权法》也不一样,它跟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这些东西关系都不太大。

为什么这么讲?

国家只要是搞市场经济,甚至要搞商品经济,你的交易规则就是这一套,国际上都是一样的。

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要搞市场经济,交易规则都是这一套。

我可以给大家介绍,如果我们跟外国的企业发生交道,发生经济的关系,我们谈到《合同法》和订合同。

大家要知道中国和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律的规则都是一样的,甚至上要法律适用的话,合同里面订一条,到时候发生纠纷了,适用中国法、适用外国法没什么关系。

我们这部《合同法》完全采用、借鉴的都是国际上、世界上的通例、通行的做法,在当时来看是个很大的变革,我们的功夫也下得非常大,从1993年干到1996年,1999年通过。

1999年通过了,今天才来讲,我说也有好处,为什么有好处?

如果当时来讲,由于《合同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所以有些问题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致,必然有很多的东西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这几年来,我们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沟通,那么他们搞出来两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把很多原则进行了量化,所以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我们管它叫“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一”比较原则一点,内容比较少一点,是《合同法》通过的当年就搞出来的,1999年就搞出来的。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是2009年刚刚搞出来的,也是比较新的东西。

我们今天学习《合同法》,正好可以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融合起来,司法解释是针对实践中具体的问题,出台的一些比较详尽的、量化的规定,这样对实践中运用法律,订好合同,履行好合同很有帮助的。

   《合同法》表现出两个重要的原则,这两个重要的原则是什么?

一个是合同自愿。

合同自愿原则首先要坚持的,当时立法的时候,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调整的就是交易关系,平等的主体之间、公民之间也好,企业之间也好,他们自己的事情属于司法领域的事情,司法是公司的“司”。

法律分公法和司法,司法领域的事情,行政权利不要过多的干涉,由他们双方自由的来处理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我记得当时国家工商局在立法的时候多次跟我们提出来,是不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一章合同管理,后来我们没有采纳。

说用一章来规定管理,规定什么?

要管理什么?

没有什么好管理的,充分体现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

   第二个原则,鼓励交易的原则。

鼓励交易,促进交易。

《合同法》之前的一些司法审判,在合同关系上动不动就把合同给搞成无效,没有效力或者让它不能履行,有很多障碍、框框。

我们起草《合同法》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地促成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能够补正的,能够解决的,尽量把它解决掉,让这个合同能够继续地履行。

一个合同履行了一半,出了问题,宣布它没有效力,再返回去,财产要返还,所有前面干的事情都白干,一个合同是这样的,很多合同都是这样的,那么对整个经济来讲是巨大的浪费,也不利于财产的流动,所以(这是)鼓励交易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我下面讲到一些具体内容的时候还要讲到,有充分的表现。

   那么下面就进入具体的内容。

《合同法》的内容比较多,一共有428条,我们不能面面都讲到,我们今天讲什么呢?

讲《合同法》总则的一些内容,总则的内容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对所有合同权都适用的,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生的纠纷,法院援引的法律条文很多都是《合同法》总则的内容。

《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这些基本的制度,对我们订立所有的合同都是有巨大的指导意义,非常重要的内容。

   那么我们今天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总则的部分。

讲一些什么东西呢?

我考虑到大家的情况,所以我想从实务的角度给大家作介绍,不是过多的讲一些理论或者司法审判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从一个企业,可能有些人要面对着经常订立合同,有些人要经常履行合同。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实务的角度要注意哪些问题?

结合《合同法》出台这十几年来发生的,实践当中、司法审判当中发生的一些纠纷,这些纠纷主要反映在《合同法》的哪些问题上,针对这些东西给大家作一个讲解、解读。

那么今天讲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这块说几个小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一个合同包括哪些?

《合同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了,它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的以下条款。

第一个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第二个是标的。

第三个是数量。

第四个是质量。

第五个是价款或者报酬。

第六个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七个违约责任。

第八个解决争议的办法。

所有内容,大家记住有三个东西是最重要的,有了这三个东西,这个合同就可以成立。

这三个就是前三项,就是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第二个标地。

第三个是数量。

有了这三项,一个合同就可以成立。

那么其它那些东西没有决定或者决定不明确怎么办?

可以补正,可以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下来,适用《合同法》的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里解决。

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如果价款没有约定怎么办?

质量没有约定怎么办?

这些东西都可以补正。

我们面临合同有发生的纠纷,比如有一方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他提出来,我们这个合同约定的不清楚,比如有些东西没有谈,主张这个合同不生效力。

如果你要坚持这个合同成立,那么你就可以主张,因为这个合同具备了这三项重要内容,是谁订的?

标的是什么?

标的是要干什么?

或者这个买卖是什么?

这个东西是清楚的,数量是清楚的,这个合同就可以成立了。

法律精神是这样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明确规定的。

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行为表明合同成立。

这也是鼓励交易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合同法》三十二条说订立合同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它说,当事人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这个合同成立。

合同书形式要签字盖章,紧接着它又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这个履行,虽然这个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但是有一方已经履行了,对方也已经接受了,这个就表明通过他们的行为来认可了合同的成立。

那么这个合同虽然没有签字盖章,这个合同也成立,这是一个表现。

   还有一个表现,《合同法》规定,如果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如果规定一个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订立,这个合同的成立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

紧接着又说虽然是这样,如果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合同也成立,这个行为非常重要,它可以法律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你没有采用,通过行为,你已经履行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了,这个时候也可以满足书面形式的需要,这个合同也成立。

这是第二个问题,行为表明合同成立。

   第三个小问题,给大家讲一下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方先草拟好了,拿给对方签字,对一些重要的内容没有跟对方的协商,这个合同格式条款,我们见得太多了。

我们去买房,看到的是格式条款。

我们到银行签的一些东西,也是格式条款。

甚至企业之间一些合同行为,有的也是一方企业先草拟好了,然后对方签字。

那么对这些格式条款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合同法》的规定是这样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由于一方草拟的条款,所以对这一方要求多一点,采用格式条款的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这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这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实践当中都是这样的话,那哪有纠纷呢?

它肯定草拟的时候想着自己的利益加点私货。

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

法律要求,你提供格式条款的这一方要采取的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注意什么呢?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最重要的、最厉害就是起草格式条款的这一方,里面写上哪些我不承担责任,他把他的责任排除掉,这个是最要命的。

你也不注意,你就把这个签了,签了以后,发现纠纷了,拿来合同说,你看,你都签了,这种情况我没有责任,你看那是不是就傻眼了呢?

不是的,为什么这样讲?

法律规定了两点,最后的这一点,我刚才念的,你可以应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大家一听,我也没注意我有什么要求,那么剩下的就是什么最重要呢?

就是这句话,你提供的格式条款这一方,你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你免除或者的限制你责任的条款。

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将来你是有责任的,这个条款可以不生效力的。

   我刚才给大家的讲了,这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好处。

法律当时就是用一种比较原则的话,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它作了具体化。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就是把合理的方式明确界定为文字、符合、字体这些特别的标识。

我们出国看到国外的那些,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针对消费者的一些书面东西,也让我们签的,我们就看得特别清楚。

经常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些粗体字、斜体字、下划线,甚至还来个三角,所以我为什么讲我们的《合同法》实际上都是一些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惯例、做法借鉴过来,我们立法精神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实践当中做得还不够。

那么国外的这些企业实际上发生了纠纷之后,多少年来判败诉,法院让他赔、罚,他渐渐地长了记性。

所有实践当中的东西都是他发生纠纷磨炼出来的,我跟大家讲,我们在合同实务当中,记着我说的,在格式条款这个问题将来我们避免麻烦,避免纠纷,怎么办?

我们把文本搞得,在一些重要的地方我们给它黑体、加粗,有些地方我们划划道,给它来个下划线,有了这些东西,将来发生纠纷之后,你诉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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