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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什么?

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②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③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意思表示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

④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2、对合同通常进行哪些分类?

各自的分类依据和分类意义是什么?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据: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意义:

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

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间所享有的债权具有相互依赖性,即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②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

(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

(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意义:

对于确定两类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风险转移时间有重要意义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据: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意义:

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依据:

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

意义:

明确相互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通常,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六)为本人利益的合同(束己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涉他合同)

依据:

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成立合同

意义:

表明在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在接受权利后便具有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独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七)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

依据:

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赋予

意义:

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名:

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无名:

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酌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和合同的目的来处理

混合:

综合考虑法律及其原则的适用

(八)本合同与预合同

依据:

订立合同是否存有事先约定的关系

意义:

明确其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依据:

合同条款是否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意义:

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双方的义务、责任是否失衡,保障附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

3、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实践中应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合同的自由;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

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地位平等、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的分配;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公平合理解决合同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在市场交易中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道德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

社会公德、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4、名词:

要约、承诺、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承诺的撤回、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可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①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②必须向相对人作出③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6、要约的撤回条件和撤销条件分别是什么?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之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有效承诺的条件是什么?

①必须由受约人作出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须在要约的存续

期间内作出⑤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8、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如何?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

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同时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

9、承诺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0、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

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

1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①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②相对方受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③违反前契约义

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

12、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该类合同绝对无效、

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

13、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什么?

①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④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1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后果均一样:

合同自始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效力未定的合同如何使其有效?

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追认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有权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推定方式作出,沉默不构成追认。

同时,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是对合同全部条款的承认。

如果仅对部分条款予以承认,则视为新的要约,还需相对人同意方可生效

16、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何不同?

附条件合同:

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

附期限合同:

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即将来一定会发生

17、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简述其行使条件。

定义: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条件:

①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②须对方财产显形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

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之一):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中止履行中,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8、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简述其行使条件。

定义:

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条件:

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9、什么是代位权?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定义:

是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条件:

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④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0、什么是撤销权?

简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定义: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②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③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④特别情形下的条件:

受让人知情

或:

客观:

①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即财产上的处分行为③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即危及到债权实现

主观:

①无偿:

无偿转让和放弃到期债权②有偿:

第三人和债务人恶意

只有债务人的恶意而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撤销权成立但不能行使;只有第三人恶意而无债务人恶意,撤销权不能成立。

21、简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条款补缺的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7)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2、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变更:

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债权转让:

又称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债务转移:

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又称概括承受,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

23、简述合同变更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形式:

(1)合意:

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①情势变更的出现②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③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法律效力:

①就合同变更部分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后果,同时,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保持原有的状态

②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履行部分没有溯及力,当事人不得主张对已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履行

③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④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24、简述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条件: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

①债务人应对受让人承担履行义务②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仍可依照有关抵消的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对内:

①债权及其从权利从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②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相关的义务③让与人对出让人的债权负有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④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有明确约定,否则,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25、简述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别。

①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主体。

而由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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