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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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

规模较大、党员5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常务委员会。

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15—25人,常委会委员7—11人;党员8000人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最多不超过29人,常委会委员最多不超过13人;党委常委会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党委委员人数的1/2。

常委会委员应包括党员正、副校长。

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委全委会,讨论、研究学校重要工作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部、离退休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机构可合署办公,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党委应当建立党校,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党校副校长按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七条学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

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国内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1.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办学治校能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顾全大局、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集体。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3.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设立常委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委会票决制。

  4.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坚持干部学习制度、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等。

加大干部岗位交流力度,实行任期制,做好干部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

重视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切实履行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2.强化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做好服务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工作。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3.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5.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6.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新方法和途径,建立健全制度,巩固拓展阵地,建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素质。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安全稳定。

  1.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2.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

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努力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师德考评体系,形成有利于教师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环境。

  5.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6.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谐的大局。

深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利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健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体系、长效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校园治安综合防范,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持校园和谐稳定。

  7.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学校党委任期相同。

学校纪委委员数不多于学校党委委员数。

  第十条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委副书记按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室)可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学校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党委时,可设立纪委,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

上述单位的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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