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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特点Word格式.docx

为了维系王权的延续,国家必须保持“行政力量”深入到乡村,维护乡村稳定,汲取乡村资源。

乡村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而这一模式的治理目标就是要实现“摄取乡村资源”和“降低治理成本”的统一。

1、农耕生活产生家族制度

人类走出乱伦状态后,建立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就是血缘家族,它是由几十人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所组成的、非常松散的联合体。

大约距今5万到1万年之间,我们的祖先进化到晚期智人阶段,母系氏族公社开始形成。

母系氏族公社停止了族内婚,利用血缘纽带,将相互通婚的家族转化为氏族,而两个以上的氏族互为通婚又形成了部落。

大约在1万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开始淡出被动的采集生活,主动发展原始农业。

定居是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公元前4000年左右,黄土高原上出现了新石器时代的农业共同体。

[2]定居形成村落,村落成为母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考古发现“西安附近沣河中游一段长约20公里的河岸上,两岸遥望相对,共建立了10多处村落。

”[3]在母系氏族社会,女子采集果实、管理氏族内务,成为生产的主人。

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婚姻禁忌增加,群婚制逐渐受到排斥,一对男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配偶关系的“对偶婚”不断增多。

大约5000年前,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而“对偶婚”转变成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公社形成的标志。

一夫一妻制瓦解了父系家庭公社,用若干小家庭冲破了氏族制的缺口。

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家庭成了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元。

原始公社就是大小不等的村庄,村庄是一定规模的人群定居在一个地方而形成的。

我国是一个治水闻名的国家,从传说中的黄帝以来,我们的祖先就累世与洪水作斗争。

为了战胜洪水,氏族内部强化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公社组织形式。

《山海经·

海内经》记载:

“禹卒布土,以定九州”,即禹按照氏族的地域分布来确定版图,调剂劳力;

《国语·

郑语》有:

“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庶类”,即夏禹按照权力高下来分配治水的成果。

村庄是在生存繁衍的过程中,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宗族社会,它少则几家,多则上百家。

这些同一祖先的家庭聚居在一起,成员依据辈分、资历和财产形成身份不一的社会结构。

作为宗族内部的长者或精英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由他们组成的治理集团是一种原始的自治组织。

进入国家阶段后,这种宗法制度不断得到强化,“自殷周至民国,家族势力虽然时遭贬仰,但家族的观念意识和结构组织却绵延不绝地存续了三千余年。

”[4]

2、家族制度孕育国家体制

柏拉图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许多欲求,并且需要他人来帮助我们实现这些欲求。

当大家“帮来帮去”的时候,每个人都从别人的身上满足了自己的欲求。

“于是,当这些合伙人和帮手聚居一地、同舟共济的时候,他们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就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了。

”[5]其实,聚居的最早形式是氏族社会,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

恩格斯在论述古希腊、古罗马形成过程中认为,“公共权力”和“地域组织”是两个必要条件:

在原始农业公社,为了维护一定的“公共利益”,公社不得不设立各种职位,并赋予个别人员承担这些职位的权力,“这就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口密度的加大,各个公社之间出现了不同的利益格局,为了调解公社之间的利益纷争,新的“地域组织”出现,以便保护整体的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当这样的机构独立性增强,国家就出现了。

恩格斯还指出,国家是在氏族制的废墟之上产生的。

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它是在黄河中下游一带众多部族组成的联合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夏朝的出现,不但没有清算氏族制度,反而保留了氏族制的残余,并将其发展成为宗法制。

古希腊、罗马在原始公社末期,铁器的广泛使用提高了个人生产力,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集体协作生产,原始公社逐渐被瓦解。

而“我国是在铁器还未使用,商品经济还未发展,氏族血缘关系还未瓦解的情况下就进入文明时代的。

”[6] 

我国在进入奴隶社会时,家庭经济“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长期不能离开“氏族或公社的脐带”,公社共同体的组织形式被保存了下来,“文明的发展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

”[7]

宗法制度是以原始的“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组织演变而来的,但是,宗法制度和氏族制度是有区别的。

氏族社会中的氏族、胞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是以共同生活、平等互助原则为前提的;

而宗法制度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强迫性。

宗法制度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

周天子利用公社形式,建立了以井田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制度。

3、国家治理面临两难抉择

村庄最早是家族的自然聚集,是原始公社转化而来的宗族组织。

随着宗族组织向国家转变,村庄也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

在农业时代,只有对乡村进行有序管理,才能获得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要的资源,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状况却使国家面临着治理的“两难抉择”。

国家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治理成本的问题。

我国地缘辽阔,当国家的规模不断扩大时,国家与乡村的社会距离自然拉大。

同时,乡村分布零散,农耕生活天然的独立性,使中国乡村形成了“细胞化社会”或“网络化社会”,它们彼此分离、相距遥远,“虽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乡村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是财政税赋的来源,国家必须要加强对它的治理。

但是,如果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完全将乡村纳入国家权力轨道,必然要设置庞大的官僚机构,从而加大乡村的治理成本。

第二,国家治理乡村必然要遭到家族势力的挑战。

宗族势力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当国家权力下沉时,必然和家族势力产生治理冲突。

由于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以家族(宗族)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的不断抵制,是中国历代政权都未能在乡村社会真正建立起正式的国家行政机构。

4、成本思想形成官民共治

为了减少官僚机构,节约治理成本,统治阶级终于寻找到一个最佳的乡村治理模式——官民共治。

这种治理模式,一方面,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保证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

另一方面,依托乡村内生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拉拢,在村庄内部确立一个国家代理人集团,并通过他们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

“官民共治”使乡村社会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地带,“王权”和“族权”在乡村既斗争又合流,当两股力量比较协调时,乡村稳定,国家可以从乡村获得大量的资源;

当两股力量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乡民造反,进而导致王朝更迭。

历史上的盛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基本上就是在两股力量达到平衡时实现的。

二、绵延二千多年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里制度

古代中国乡村“官民共治”制度习惯上被人们称为“乡里制度”[8]。

乡里制度是历代上关于乡村社会治理制度的总称,这种制度借助宗族制度强化了对乡村的管理,用行政手段编织了乡村社会。

1、秦以前的乡村治理:

乡里制度的萌芽

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夏族是居住在中原的古老部落,是在尧舜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的。

夏朝重视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在国家治理方面有了简单的典章制度。

商族本是东方游牧部落,成汤平定中原后,商人开始定居从事农业生产。

商王下的统治机构分内服和外服,内服是中央,外服是地方,外服中的地方小官主要管理农耕。

周部族在推翻商朝后,创造了更加发达的农耕文明。

“夏、商虽建有国家,但其官制或无考、或不甚清楚,至周代,职官制度才有了较完备的文字记载。

”[9]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有“国”、“野”之别,“国”是指国都地区;

“野”则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

由于夏、商、周三朝,“国”的范围狭小,且实行世卿世禄和领地分封制度,因此,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地方的行政机构是“里”,里的长官被称为“里君”或“里吏”,他们都是朝廷命官。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起、诸侯争霸,随着国家规模放大,两极管理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行政改革迫在眉睫。

在历史的关键时期,各诸侯国都想抓住机遇成就霸业,于是,变法运动在各国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

这些变法都不同程度地牵涉到乡村治理,这些治理模式就是乡里制度的萌芽。

魏国李悝主张“尽地力之教”[10],提倡农民勤谨耕作。

楚国吴起主张“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11],强令贵族迁徙到地广人稀的地区。

齐国的官仲在中央政权之下设置了县、乡、率、邑四级行政机构。

在乡村,官仲利用宗族势力实施“什伍制度”,要求农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平时耕作,战时出兵。

“什伍制度”是一个半军事化的组织,它的管理者是政府选定的地方乡绅,由此国家权力退出了乡村治理。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强化中央集权。

在基层,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即令五家为保,十家相连;

一家有罪,九家举发;

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12]秦国的“什伍连坐”制,“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3]。

正是这项制度打击了血缘世族统治,为国战胜六国提供了充足的兵力和粮草,也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提供了国力保证。

2、秦朝的乡里制度:

乡里制度的形成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面对着“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他创立“三公九卿”制度,从结构上牵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保证皇帝一人总揽大权。

在土地政策上,秦朝实行“使黔首自实田”[14]的政策,承认自耕农土地的私有权,稳定了农业生产。

在地方治理上,秦朝实行郡县制,郡县以下实行乡里制度,国家行政机构设到县,乡以下利用民间力量来治理。

在“王权”和“族权”的结合下,秦朝形成了以“中央→郡→县→乡→亭→里→什→伍→户”为路径的纵向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自此中国乡里制度基本形成。

乡里制度给秦朝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

据记载,秦朝当时人口约2000万,但北筑长城使役40万,南戍五岭用兵50万,修建始皇陵墓和阿房宫70万,还有工程浩大的驿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等,乡里制度为秦王朝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民间资源和社会能量。

[15]

3、秦以后的乡里制度:

乡里制度的发展

乡里制度从秦王朝创立到清末衰竭,经历数千年变迁,其称谓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是这种制度本身却一直延续。

但是,由于封建王权关心的是如何获得乡村资源,而对乡村的具体事务并不关心,再加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朝疆域不断变动,民族交流和融合持续发生,因此,乡里制度呈现出明显的间断性、跳跃性、地域性的特征。

下面我们根据各朝乡里制度的变迁,粗略地展示一下古代乡里制度变更的基本脉络。

朝代

乡里制度的主要情况

汉朝

汉朝沿用秦朝乡里制度,并将乡里组织的体系进一步严密化。

组织方面,什主十家,伍主五家,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

百家为一里,设里魁;

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

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即有秩、啬夫、游徼,另设乡佐,协助收税。

魏晋

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乡里制度没有太大发展,但宗法家族势力对乡里制度冲击很大。

北魏为解决宗主督护制,采用三长制(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

五邻为里,设一里长;

五里为党,设一党长。

)重建基层的乡里组织。

晋室南渡后,设置侨州郡县,使原先的蛮夷汉化。

隋朝

隋初一度取消了“乡”,设立保、闾、族三级基层组织,“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

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以相检察焉”。

唐朝

唐朝形成乡、里、保、邻四级组织,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乡置耆老(父老)一人,里设里正一人。

里正由地主富户或六品以下勋官担任,负责核查户口,收授土地,监督农业生产,征敛赋役。

但“乡”几乎不起作用,“里正”架空了乡长直接向县负责,成为基层组织的实权者。

“村”制得以确立,正式成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单位,并正式被国家法令所确认。

唐在非农耕区推行羁糜政策,设置羁糜都督府、羁糜府州,由当地民族头人自行管理,不上户籍,不纳赋税。

宋朝

金朝

宋朝乡里制度主要变化是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

北宋将农户划分为五等,一等户服“里正”职,二等户服“户长”职,壮丁之类由五等户轮流担任。

北宋中后期实行保甲制,保甲制裁减了兵员,减少了军费开支,提高了乡里百姓的武艺,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又恢复了乡里制度,以后直至南宋,保甲和乡里两种制度交替行使。

金代的乡里制度因循前代,尤以唐宋为主。

金代乡里制度最主要特点是用“霸道”治民,同时出现了一种称为“寨”的乡里组织。

元朝

元代乡里组织分里甲和村社两种建制。

里甲是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组织,主要负责管理户籍、催缴赋税和组织差役;

村社是管理农业生产的民间组织,从事“劝农”、督导和协助工作。

元朝的双轨制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里甲沿用的是原金国的制度,村社是汉族民间互助制度。

在某些地方将乡里制度改为都图制,将“都、图”作为乡里组织的一级。

元明对西南少数民族区则采取土司制度,由当地民族的头人自行管理,不纳税赋。

明朝

明朝改双轨制为单轨制,将元朝的里甲与村社合并成里甲制,明朝的里甲制度因赋役制度改革后丁粮分离而衰落。

明初是里甲制,明中后期为保甲制。

明代对乡里制度的控御更加严密,乡里制度的自治性越来越弱;

乡里组织的功能退化,乡里组织领袖完全成为职役,地位卑微。

清朝

满清入关后恢复明朝里甲制度,在各州设甲长、总甲长,实行“均田均役”法。

康熙年间,重申保甲,但仍以里甲组织为主。

在“摊丁入地”后,赋税征收方式改变,里甲制度失去存在的经济基础。

乾隆五年(1741年)始,停止里甲编审,强化保甲组织。

因为保甲制度的不彻底性,因此,乡村治理是里甲与保甲职能交叉重叠的双轨制。

乡里制度在传承过程中,因各朝的国情不同,其机构名称、组织形式、管辖范围等也有很大的差异。

如有的保相当于乡,有的都相当于乡。

如清代乡里制度有两级的,如乡——里、乡——图、路——村,乡——社,里——都,里——保,里——图,乡——保,社——村;

有三级的,如乡——保——村、乡——约(号)——村、都——里——村、都——社——村、区——约——村;

有四级的,如乡——社——屯——村、区——乡——社——村等。

[16]但是,无论乡里制度如何复杂,他们的本质却是一样的,就是国家权力不轻易下沉到乡村,国家利用民间力量管理乡村。

乡里制度在治理乡村的时候,其效果往往出现两种结果(如下图所示)。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效果的“工”字模型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族权强大和地缘辽阔是“乡绅治理”的两个重要前提。

国家设立乡里制度,将乡村精英纳入“管理队伍”,协调了官府与乡村领袖的关系,构建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乡绅治理”。

然而,乡绅治理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当“村务清明”时,乡民安心于农耕生产,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淡忘国事。

当“恶霸横行”,生活无着时,村民必然要起来造反。

吴理财认为,“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里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

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的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

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地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则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的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

”[17]当两种力量协调时,国家稳定,而两种力量冲突时,社会就出现动荡。

而中国社会也因此呈现出周期性震荡,形成了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互为盈缩的发展规律。

三、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征:

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

乡里社会是一种差序结构的社会,是一种血缘与地缘关系紧密结合、注重教化的传统礼治社会。

制度是塑造政治文化的重要环境,乡里制度作为乡村社会的上层建筑,它直接决定了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

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

具体来说,这个特点有以下一些具体内涵。

1、宗族势力强大

中国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清算氏族制,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利用宗法血缘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制,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了起来。

家族是介于“国”和“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单位,是传统社会中最具生命力的社会组织。

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使中国人的家族概念很强,“每一宗族都以添丁增口为扩大劳动力的直接源泉,并以此作为壮大家族势力的重要的也是可靠的方式。

”[18]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家族兴旺曾一度上升到伦理的高度,对中国妇女来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在乡村,大的家族人多势众,具有较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而小的家族单门独户,常常没有什么地位。

在家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大家族还设立祠堂,订立族规,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家族势力在乡村的存在,调解了族人争端,维护了社会治安。

当外族入侵时,家族势力还能够保护乡土。

明清时期福建地区宗族制度在捍卫乡里、解决族人争端等方面表现得更突出。

为了促进乡村的发展,家族势力还注重对家族成员进行教育,组织乡民建设公共福利事业。

面对强大的宗族势力,皇权统治没有动摇它的根基,而是将其作为专制统治的基础。

当然,随着王朝变迁、人口流动、异姓杂居等因素的影响,家族势力盛衰与社会的变迁交相关联。

2、人身自由受限

在农耕社会中,统治阶级重农抑商,认为商人心中只有利益,缺乏必要的道德良知。

封建王权视乡里为盗贼渊数,防民甚于防盗,因此统治阶级配合乡里制度,实施了严格的编户齐民、互相株连等制度,鼓励人人告密,实行特务统治,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防止人口逃亡和隐匿。

尤其是后来发展的保甲制度,安民的功能被歪曲,辑盗的功能被强化。

清朝在乡里制度基础上,推行门牌清查户口法,户口清查扩大到客栈和寺庙,强迫乡民甘结互保。

中国古代农民实际上已经被“过度社会化”,农民的思维和行为被社会环境、社会观念完全制约,没有自我选择的余地。

3、政权间接渗透

历代王朝的县以上的各级行政区划,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但是,封建社会的官僚体系是以县令为终端的,在县以下的乡里通过“有官衔无俸禄”,或“无官衔无俸禄”等方式,在村庄内部寻找代理人,国家权力以间接的形式进入乡村。

由于乡里制度已经对乡村进行了有效管理,即使在县衙,官员数量也很少。

“官不下县”使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乡村生活,“这正是古代许多县令同时是诗人,并可在任上经常外出游历的重要原因所在。

”[19]

政府管理乡村的目的是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管理户籍、督导生产、教化民众。

但朝廷官员上收不等于削弱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相反,政府通过培植民间力量,沟通了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将村落社区整合进国家系统,完全控制了对乡村资源的调配,实现了“小政府大管理”的目标。

“所有公共政策都必须理解为强制性的。

”[20]乡里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无论它的执行愿望和执行形式如何,它都要保证它的强迫性,而这种强迫性来自国家的授权。

在“王权”和“族权”的共同统治下,乡村社会形成了服从政治管理,认同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

虽然历史上王朝兴衰不断,但民间对公共权力的尊重和认同的价值取向却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

4、乡绅有限自治

政府在乡村选择的管理者,主要是有德行的长者、有名望的乡绅、有财产的地主及身强力壮者等等,这些人往往都读过书,在知识、智力和财富上占有优势。

在文盲为基础的古代乡村社会,乡绅的有限知识能够获得平民敬仰和尊重,从而提升他们的统治权威,因此,乡绅能够比较从容地解释乡规民约,用低成本的道德感召力维持乡村的秩序。

由于乡绅的利益主要在农村,因此乡绅的身份是双重的:

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要帮助国家做事,而作为乡村的代表,他们又需要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

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因此,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成了“蜂窝状结构”。

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封建专制集权的维系是以基层社会自治化为代价的。

当然,国家也始终注意宗族势力的消涨,防止宗族势力越过国家能够容忍的低线。

因此自汉朝以来,中央政府就对宗族势力保持警惕,一旦宗族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打击。

但是,“族权”并不是始终服从于“王权”,当社会环境出现动荡的时候,“族权”可能向“王权”发出挑战,强化自己的自治权。

如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战乱使贫苦百姓不得不依附于豪强大姓,使得宗族势力急剧膨胀,那些宗族豪强荫庇户口,广招部曲,包揽词讼,俨然像一个小王国,势力强大得令官府难以控制。

历史在福建和广东等边疆地区,由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其进行有力控制,因此家族组织更加强大,自治色彩更浓。

清末,朝廷为了挽救垂危的帝国,允许地方办团练。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廷谕旨:

“保卫地方,全在严查保甲,以辅兵力不足。

”[21]团练是在保甲基础上举办的、官督民办的准军事组织,是地方化的军队。

清朝政府允许地方办团练,实际上承认了地方绅士参政,形成了豪绅与官方对乡里社会共治局面。

当然,“乡绅自治”不是“乡民自治”,更不是“民族自治”。

在家族色彩和血缘意识的作用下,乡村自治逃不脱宗族势力、传统伦理和地痞政治的范畴,乡村的社会控制权和资源配置权实际上掌控在宗族豪强手中,他们制约着乡村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向。

而普通农民则处于被控制、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

5、忠孝治理乡村

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结构首要的特征是家国同构,家庭成了国家的缩影,国家成了家庭的放大。

而“家”、“国”意识反映在乡村政治文化中,就是“忠孝治村”,“忠”和“孝”作为两个重要的价值观,维系了乡村的政治秩序。

“忠”是从政治上衡量村民的品质,要求村民尽一个臣民应尽的义务。

即使是苛捐杂税只要没有超出村民所能承受的范围,村民依然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

而“孝”强调的是尊重权威,长幼有序,属于伦理范畴。

正是晚辈对长辈恭顺,维系了家族之间的感情,也协调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

社会成员共有的价值观是社会整合的精神力量,人们“共享的信念和宇宙观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机制之一。

”[22]中国文化没有狂热的宗教热情,却有着强烈的入世精神。

中国主流政治哲学——儒学,给民众和乡绅都设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

一方面它要求民众俯首听命于宗法制度和统治阶级,毫无怨言地当牛作马,服从家族和国家的需要;

另一方面,它宣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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