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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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doc

1、教育法: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

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

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

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

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

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狭义的立法:

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的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11、学校的法律定义:

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

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

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

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

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

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

14、办学自主权: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

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

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要素的关系。

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范。

18、法律文本:

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

总则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

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

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

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的法律文件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

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它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

教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

主要有:

一是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状况等。

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

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师的职前教育。

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代表。

“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以美国为典型。

“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

日本、欧洲都采用这种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但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28、教师考核:

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34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还规定,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

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30、教师资格:

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31、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32、教师职务:

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33、教师职务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包括职务设置、任职条件、职务评审。

34、教师聘任制:

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专用制度。

35、学生: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民。

36、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因履行教育职能,对学生的各个方面或活动进行组织、规范和控制等的总称。

37、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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