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答问辑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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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答问辑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公務員因得獎(如模範公務員、比賽等),喜而贈送蛋糕禮盒(單價超過一百元)予機關各同仁。

本情形非第十二點第三款列舉之條件,故該公務員與其有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間,可依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但與非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外之同仁間,則可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為贈、受。

或問此顯不盡情理,惟就法論法,應尚無疑義,況前述得獎,係依公事所為,長官多負有審核立場,實不宜個別受禮。

倘得獎同仁,購買飲食,廣請同仁,此時以長官之尊,共享其榮,豈不更加適當。

七、問:

適用本規範所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三千元)之情形有那些?

本規範有關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規定,分別為第十二點第三款--公務員間因結婚、生育...所為之餽贈且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及第十三點第三款--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者...。

八、問:

廠商因公務員結婚、生育...等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情形,所為餽贈,可否收受?

標準為何?

如有職務利害關係時,可依第十二點第四款及第十三點第二款辦理,惟其市價仍不得超過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之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可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九、問:

如果公務員直接拒受餽贈(贈送人亦當場攜回)或飲宴應酬活動,是否仍須報備?

須報備。

為避免公務員事後遭人媾陷,其拒受餽贈,仍應依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其拒受飲宴應酬活動者,則應依第十六點規定,得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位。

十、問: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三個重要民間節慶期間,廠商攜大量小額禮品,贈與機關同仁,公務員可否收受?

又廠商此舉,是否符合第十二點第四款所稱之社會禮儀或習俗?

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其總市價超過三千元,仍應依第十三點第三款,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惟查,廠商之送禮,雖當時尚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通常係為攀交情,俾利未來之方便通融,倘以第四點第二款--正在尋求...契約關係觀之,仍可成立職務利害關係,故實務上仍宜避免)。

如有職務利害關係,符合第十二點第五款,其個別市價在一百元以下,則可收受,惟對多數人餽贈,其市價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元。

至廠商此舉,是否符合社會習俗,似仍不無疑義,蓋公務員一旦收之,除易遭人物議外,亦可能產生第十二點所稱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之情形,故廠商或公務員,自不得依該款狹義而為。

十一、問:

廠商之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舉辦餐會,可否參加?

餐會間送禮或摸彩,可否收受?

符合第十六點所列三款情形,於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位後,則可參加餐會;

惟摸彩、受禮,則不符第十二點第四款所稱之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故不可接受。

十二、問:

第十二點第四款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包括哪些?

可否列舉?

(一)第十二點第三款所條列情形屬之;

(二)基於節慶或公務等目的(第十六點所列各款),贈受雙方因禮尚往來,而互為餽贈(如機關尾牙宴),屬之;

(三)另因節慶活動所為之舞獅等表演之贈受紅包(如工務所春節開工或機關尾牙宴,機關同仁為舞獅等表演,基於禮俗給予紅包),亦屬之。

故只要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符合社會禮俗者,均屬之;

另上述之市價為何?

本款雖尚無規定,惟仍應參酌第十二點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並應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至有關殯葬、醫療...等紅包陋俗,則非本款所規範。

十三、問:

第十七點所稱經常交往之朋友,倘與身份、職務顯不相宜,可否參加其飲宴應酬活動?

又什麼才是本點所稱之經常交往之朋友?

如何定義?

仍可參加,惟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至本點所稱經常交往之朋友,係指無本規範所稱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經常往來者。

十四、問:

公務員因升遷、調職等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情形,基於情誼,向多數上級長官為餽贈,該長官可否收受?

又長官因升遷、就職、結婚、生育...等同條款情形,多數同仁向其餽贈,其個別市價均未超過三千元,但因多數之贈、受,其總額必超過三千元,應如何處理?

以及是否可為收受?

前項情形,屬公務員個人情事,可依本條款接受其他同仁之餽贈,而非可藉以餽贈長官,故本情形,其與有指揮監督之上級長官間,自不得為贈、受;

又後項情形,則可為贈、受,並可依個別餽贈價值(不超過三千元)論斷之。

十五、問:

有關醫病、殯葬等職務關係結束後餽贈承辦人,可否收受?

不宜收受。

倘本情形,事先無期約,亦可確認事後應無職務關係存在之可能性,非不得以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惟按通情觀之,仍應考量該民眾嗣因相同情事,再次接觸相同承辦人之情形,而為適當之迴避;

且公務員服務民眾,係為義務,也是榮譽,故類似民眾基於感謝而為餽贈之情形,仍以不收受為宜

十六、問:

出版商希望並遊說學校校長、老師等人員採用其教科書,而贈與禮品、或免費提供書籍、教具輔具...等,可否收受?

按本情形符合第四點第二款--正在尋求...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應成立本點所稱之職務利害關係。

倘有事先期約或幫忙廠商向學生推銷書籍文具等情事,尚可構成行、受賄或圖利等違法失職要件。

十七、問:

機關採購鞋服、紀念品、便當...等物品,承辦人向廠商詢價時,可否收受試用品或樣品?

又廠商得標後,分贈多餘採購品,或將劣品逕贈相關承辦人,可否收受?

倘上述物品市價在一百元以下,可否依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予以收受?

均不可收受。

按前項情形符合第四點第二款--正在尋求...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又後項情形符合同點已訂立承攬契約關係,故均屬有職務利害關係,自不得收受上述物品。

又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係指在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情況下,始得接受。

今承辦人收受任一家廠商贈送之物品,即有影響其他廠商之競標權之虞。

十八、問:

店家因養工處人員鋪補其店面前之紅磚人行道及機車坡道,店家基於感謝,餽贈飲料,可否收受?

按本情形符合第四點第三款--其他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故有職務利害關係。

倘店家請施工同仁每人一杯飲料(總價未超過五百元),應符合第十二點(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五款之規定。

十九、問:

倘某人利用本規範第五點之三千元及第十二點第五款之一百元,用不同人頭贈與,或以化整為零方式(每筆均在規範金額以下)所為餽贈,應如何避免此灰色地帶?

按本倫理規範,首揭意旨,即在使公務員自律並知所節制;

又本規範第二十點,公務員負有舉發貪瀆或違反本規範者之責任。

故實務上,倘上述情事經舉證有不法或不當,自可依本規範第二十二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處之

二十、問:

長官子女結婚,向同仁發喜帖,邀請同仁赴宴,此與第十二點第三款所稱「公務員間」之情形不符,可否參加?

暨該長官可否收受同仁禮金?

按同仁與長官之子女雖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長官代表其子女向同仁邀宴,究可論為長官與同仁間之關係;

又本情形符合第十二點第四款所稱社會禮儀或習俗,其有隸屬關係之贈、受雙方,並應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且贈、受之禮金,亦不得超過三千元。

其無隸屬關係之贈、受雙方,則可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或謂本情形須依第十三點第二款為報備,似不盡情理,且執行上亦有困難。

因此,為考量上述情形,且該情事屆時亦必週知,故當事人僅須向首長或政風單位口頭報備即可,暫毋依本條款辦理。

至本情形則將列為下次修正檢討之參考,俾符實際。

二十一、問:

某機關與民間業者經常有業務往來,今相關業者間協商每日由一業者輪流提供該機關每人下午點心一份(每份價格不超過新台幣一百元),可否收受?

機關與業者之間經常有業務往來,即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且不符合第十二點之「偶發」情形,故不得以第十二點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問:

公立學校教師,可否接受家長於節慶餽贈之禮品(例如:

家長為感謝老師教導之辛勞,於教師節、中秋節贈送禮盒給指導教師)?

本情形符合第七點...代表其利益之人,以...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之虞者。

故不可收受。

雖然老師與家長無職務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教師收受,將可能產生第十二點所稱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例如:

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

二十三、問:

學生畢業前夕,為感謝教師的辛勞,邀請教師參加謝師宴,公立學校教師可否參加?

又贈送紀念禮品,可否接受?

(一)畢業前,學生與教師間,尚屬第四點第一款所稱之監督關係,故學生之邀宴,教師不應參加。

至學生贈送紀念品,符合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老師可以接受。

(二)畢業後,師生間即無職務利害關係,故可參加,惟若與教師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例如與會人士或設宴之場所不宜者),仍不宜參加,或依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三)至畢業後贈送老師紀念品,則可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辦理。

(四)或問,老師不得參加畢業前之謝師宴,似有不近人情?

但若以其他角度觀之,其畢業後為之,將益顯學生感念師情;

倘非得於畢業前為之,則建議老師可以共資聚餐、迴贈學生紀念品或回請學生之方式處之,如此即符禮尚往來之社會禮俗。

二十四、問:

學生欲申請學校,於畢業前請系上教授寫推薦函,事後為表感謝之意,贈送禮盒給教授,可否接受?

又若請機關長官寫推薦函,事後為表感謝,雙方可否為贈、受?

師生關係屬第四點第一款之監督關係;

又教授寫推荐函,屬同點第三款業務之執行關係,故教授不可接受學生贈品。

如為同仁請求長官寫推薦函,長官與部屬雖有隸屬關係,但申請學校之寫推薦函,尚與職務無關,純屬私情所為,為表感謝,雙方應可為贈、受,惟其市價若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十五、問:

機關同事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持並已付完費用,究屬本規範之飲宴應酬或贈受財物規定?

及應如何處理?

(一)第十五點所稱飲宴應酬,係指公務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或應酬活動。

與本案情形尚有不合;

本情形則應符合第十一點--「...係指以無償...收受...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之規定,故屬贈受財物之規範範圍。

(二)倘與該廠商有職務利害關係,則應依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辦理;

(三)倘與該廠商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同點第三款規定:

「...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辦理。

二十六、問:

公務員(或其親朋以其名義)消費時,可否接受商家之折扣或免費優待?

倘公務員(或其親朋以其名義)與該商家有職務利害關係,除個別法令或契約等情形之許可外(如機關工會、合作社與特約商家訂立契約或針對全體公務員為優惠等情形),應不得接受其優惠招待;

如無職務利害關係,除應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外,公務員亦不能利用其職務、身份等方式,要求商家予以優惠。

至前揭親朋以公務員之名義為消費,則應依第十四點第一款之規定視同辦理。

二十七、問:

本府對外開放之營運收費設施或場地等(如天文館、動物園...等),其員工家屬可否享有折扣或免費優待?

除個別法令等有許可之規定外,餘仍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問:

公務員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時,可否搭乘廠商車輛至現場,或使用廠商提供之便當、飲料等?

均不可以接受。

按本情形除有職務利害關係外,一旦接受,亦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倘因在外不便,致需接受其餐飲或便車,非為不可,但仍應付費(以規定報領之交通費、誤餐費,經承商同意後支付)予廠商〈按公務員依規定可報領誤餐費、交通費或加班費,故接受廠商招待,於理、法不合〉。

二十九、問:

機關成立週年慶,廠商贈送花籃或紀念品等物品,可否收受?

本情形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如以機關名義為餽贈,則可收受。

惟仍應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登錄。

三十、問:

公務員因受仰慕或敬佩,可否收受餽贈?

如與餽贈者有職務利害關係,可依第十二點第五款規定辦理,惟應限於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之情形;

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十一、問:

公立學校教師是否為本規範對象?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0八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廿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本規範第二點所稱公務員,係採「刑法」之最廣義公務員,故公立學校教師亦包括之。

按本規範可稱係一訓示性規定,旨在使公務員廉潔自持、謹慎勤勉,故與前述大法官會議釋示有所區別;

另八十九年六月卅日修正之「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意旨,教師尚負有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其要否遵守本規範之規定,端視個人之操守要求而定,倘觸犯個別法令之規定,仍應依其法令處之。

三十二、問:

機關舉辦活動,廣贈紀念品或宣導品〈有價〉等,其上級長官可否收受?

可以收受。

本情形屬第三點所稱之公務禮儀,故上級長官蒞臨時,可以收受上述贈品。

惟不可代領或轉交。

三十三、問:

逢年底時,廠商贈送機關日、月、桌曆等相關物品,可否收受?

前揭情形,與中秋節贈送月餅、柚子等之狀況相同,蓋其物品,均屬有價,故不得以慣例或僅為贈送宣導品之觀念,而加以合理化。

倘有職務利害關係,仍可依第十二點第五款辦理;

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辦理。

三十四、問:

有職務利害關係者,因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情形,贈送公務員價值逾三千元之禮物,公務員不收反不盡情理,而餽贈者又礙難收回〈如已訂做好之金飾或奠儀等〉,應如何處理?

超出三千元部分,仍不可收受。

本情形建議受贈者,可將超出金額部分退回,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迴贈餽贈者。

三十五、問:

公務員出差至廠商處抽驗材料、驗廠或執行其他業務時,廠商熱情招待相關食、宿等,可否收受?

公務員出差,依規定可核實報領食宿、交通等出差費,倘接受廠商招待,復報領出差費者,除違反本規範外,亦可能構成虛報出差費之貪瀆情事。

三十六、問:

環保局清潔隊員工,經常於完成服務工作後,獲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贈送慰問金或其他物品等,可否收受?

按清潔隊係執行經常性之服務工作,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所稱:

「...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之職務利害關係;

且本情形又非第十二點所稱之「偶發」,故不應收受。

惟基於政府機關間之協助(含公立學校),非以個人名義為餽贈者,應符合第五題狀況,可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十七、問:

動物園結合民間企業辦理保護動物之公益宣導活動,該贊助企業於活動結束後,將剩餘宣導品贈予機關同仁,可否收受?

可以接受。

按動物園與該贊助企業間,係為合作關係(一提供場地、一提供宣導品),尚無第四點所稱之職務利害關係,況其活動結束後,更無職務利害關係,故可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十八、問:

教育局補助民間企業舉辦公益等活動,該企業於活動結束後,將剩餘宣導等物品,送予機關同仁,可否收受?

按教育局與該企業雖有補助上之職務利害關係,惟該企業將剩餘之宣導等物品送予機關,則尚無第十一點所稱之「對價」性,況該宣導等物品,亦屬該局補助範圍,今還送機關,誠屬應然;

至機關如何運用,則屬內部管理,非本規範範疇。

三十九、問:

公務員因公(私)出國,返國時攜國外特產贈予同仁,可否收受?

該公務員與其有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間,應不得為贈、受;

四十、問:

同一年度,如同時有結婚、生育等多項情況發生,是否仍應受第五點...自同一贈與人取得之餽贈,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五千元之限制?

同一人於同一年度,若有符合第十二點第三款列舉情形,應按個別情況認之,不受前開條款金額之限制。

四十一、問:

長官生日,舉辦慶生會,當事人可否接受蛋糕、禮物或邀宴?

長官生日,其有隸屬關係之部屬,共資餽贈長官蛋糕慶生,並分食之,該長官直接享有之價值部分,亦屬有限,應符第十二點第五款之規定。

倘為邀宴該長官〈非與職務、身份顯不相宜者〉,則尚不符規定;

至同仁餽贈該長官財物,則須符合第十二點第五款之規定金額

四十二、問:

下級機關(單位)可否向其上級機關(單位)長官餽贈其機關之宣導紀念品?

不可以。

按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指揮監督關係,除本輯要第卅二題(舉辦活動時之溝通協調)之情形外,下級機關本毋須向上級機關長官為宣導,故彼此自不得為贈、受。

四十三、問:

有關第十三點第三款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情形,是否受第五點五千元上限之約束?

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不受第五點五千元上限之約束;

惟須依第十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四十四、問:

第五點所稱,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取得之餽贈,不得逾五千元上限,係指何種情形?

除第四十三題,及符合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各情,可個別論之,不受五千元上限之約束外,其他情形,則需受限制。

例如:

甲與乙有職務利害關係,甲於年初、年中、年底分別發生結婚、升遷、生育之情形,乙可於上述各情分別餽贈甲紅包三千元(總計九千元),不受五千元之限制;

又若乙於不同時點,餽贈甲一百元之物品有二十一次之多,併前述任一次三千元之餽贈,已逾五千元(計5100元),按此則不符規定;

抑或乙於其間,與甲已無職務利害關係,乙於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各情外之餽贈,如甲之生日、喬遷等,其總餽贈則不得逾二千元。

四十五、問:

某公立安養中心長者,於過節前夕,贈送機關行政人員禮盒(超過一百元),經予婉拒卻引發長者不悅,且可能產生未來管理上之問題,應如何處理?

該安養中心人員與長者間,係有職務利害關係,自不得收受前項禮盒。

惟因前提特殊且為敬老,本案受餽贈人員,可先向政風單位報備後暫予收受,並應於嗣後迴贈長者,及記錄全案備查。

 

四十六、問:

機關同仁間,如何辨別「有職務利害關係」?

又機關對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時(如與承包商間),究係指機關全體同仁與其產生職務利害關係?

抑或僅指相關承辦人等?

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機關,其上級機關所有同仁對所屬機關所有同仁,係為有指揮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

至平行機關或非隸屬機關間,除個別情形外,則無職務利害關係。

如以機關內部觀之,有指揮、監督、考核之上、下級同仁間,係為有職務利害關係;

又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對機關同仁間,則係有業務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

至後項情形,因機關所有同仁係為機關之一份子,其機關對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自然可視為全體同仁對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

四十七、問:

有關第十二點第五款之適用,如何認定「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倘有職務利害關係者,經常不定期依本條款為餽贈,是否仍為適法?

有關「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之認定,應由當事人及政風單位為明智、正確之判斷。

倘有「關鍵」之繫屬關係(如正辦理驗收、或改善等),或產生不良之視聽效果時(如廣贈小額禮品予機關同仁,致生貪小便宜之觀感),則不可依本條款為之。

至後項情形,如果係「經常不定期」,則不符本條款所稱之「偶發」,故應不適法。

四十八、問:

有關科室同仁共資聚餐,首長或副首長等直屬長官可否參加?

第一個問題,科室同仁若基於公務聯誼、協調溝通或簡報之方式,邀請其直屬長官與會,按此,尚符本規範之公務禮儀。

四十九、問:

有關本規範第十二點第三款,尚無列舉慶生、喬遷、得獎等項目,似不盡情理,有否解決之道?

當初訂定列舉十二點第三款諸項情形,係以發生頻率較少性為考量基礎,目的即在排除以往送往迎來之習慣;

倘有問項所稱慶生、喬遷、得獎等情形,則可以第十二點第四款─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如本輯要第十二題之「禮尚往來」)之規定處理,亦即有發生前述慶生、喬遷情形之長官,可收受所屬同仁之贈禮(三千元以下),但仍須迴贈贈禮之同仁(如自費舉辦慶生餐會、喬遷辦桌等),暨依本規範第十三點第二款登錄備查;

另如得獎之同仁,若因感謝長官,則可餽贈長官一百元以下之餐盒或禮物,且無須登錄。

五十、問:

機關或廠商於年終辦理尾牙宴,其餽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處理方式為何?

(一)機關辦理尾牙宴,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可否參加?

經查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尚無規定;

至該廠商可否贈送摸彩禮品乙節?

如其親自(或派員)與會,則尚符合本規範第十二點第四款規定之社會禮儀或習俗(禮尚往來,餽贈金額不得逾市價三千元),機關可予收受,惟仍應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登錄。

(二)另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辦理尾牙宴(含開工或上樑典禮,於正當場所辦理餐會),邀請機關派員參加乙節,查尚符本規範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惟與會同仁須依同(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簽報其長官或知會政風單位;

並不得參與廠商之摸彩活動(自行攜禮前往者亦同)。

五十一、問:

機關長官如因「喬遷」、「慶生」,宴請有職務利害關係者(如所屬同仁),受邀者依規定可前往;

但因「喬遷」及「慶生」情形,不符合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條件,故受邀者不能包紅包或送禮,似不符常情,有無解決之法?

如「喬遷」及「慶生」情況,係符合第十二點第一項所稱「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則受邀者可依第十二點第四款「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之規定包紅包或送禮(不得逾市價三千元),但受禮之長官並應依第十三點第二款規定登錄。

五十二、問:

同仁如有發生第十二點第三款所列結婚、生育‧‧‧‧等情事,個案狀況其長官可否送超過三千元之財物?

又如此是否有違第十二點第三款公務員間不得贈受超過三千元之規定?

本情形長官對部屬之餽贈,可視為第十二點第二款─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不受三千元上限之限制。

至部屬因長官有第十二點第三款情形,所為贈受,則仍不得超過三千元。

五十三、問:

同仁如於外勤用餐後,發現已被不明人士付帳,應如何處理?

首應請餐廳老板證明,並詢明何人付費及用餐金額。

倘為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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