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水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共10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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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管理情况普查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等管理情况。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调查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书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和取退水影响论证等主要内容审查把关、审查时限、专家组组成以及审查意见的规范性等。

  在取水许可管理方面,调查批复的取水申请相关内容与水资源论证相符性、许可审批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时限要求等;

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程序及内容规范性、取水许可证和登记表信息的规范、完整性等;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工作、延续取水是否进行评估等;

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和登记录入全国取水许可台账的信息是否一致等。

  

(二)计划用水管理情况普查。

  计划用水管理情况普查主要包括: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户覆盖范围,取用水户上年度用水总结、取水计划申请报送情况,用水计划下达文件、时间等,新增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情况以及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年度用水计划调整情况和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现象等。

  (三)地下水取水工程普查。

  按照《**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xx〕72号)要求,开展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机井以及农业用水机井普查登记工作,填报机井普查登记表。

  (四)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普查。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普查,主要调查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征缴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梳理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原因,分类制定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方案,提高取水计量率,保证对取水行为进行有效计量和控制。

  (五)水资源水资源费征缴。

  水资源征缴和专项执法及监督检查情况调查,主要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进行梳理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法规,调查统计依法依规应征缴和实际征缴水资源费的情况。

  (六)专项执法及监督检查情况普查。

  水资源专项执法及监督检查情况普查,主要对辖区内取用水户取用水、安装计量设施、报送相关材料以及及时缴纳水资源费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厘清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宽、松、软问题。

  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  

(一)切实强化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1.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

  对于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1)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把关。

报告书关于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和取退水影响论证等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量分配方案,满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标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不得新增取用地下水,退水要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等。

  

(2)严格规范报告书审查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审查、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实施并联审批等国家精简行政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时限要求,合理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规范报告书审查意见,禁止弄虚作假、乱收费、越权审查等。

  2.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计量监控设施管理。

  

(1)规范核发取水许可证。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水审批文件批复的取水量、水源、用途、取退水地点等应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符。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完整并规范填写取水许可证和登记表信息,实际取水人、取水水源、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用途等应与取水许可证(含登记表)载明的条件相符。

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和登记表应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取水许可台账。

  

(2)严格延续取水许可。

  按照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用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用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并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主要内容应与取水评估结论相符;

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不得存在取水许可证到期没有延续仍继续取水、实际取水超过许可水量的情况。

  (3)狠抓取水计量监控设施管理。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切实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1.进一步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根据《**省节约用水条例》,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设区的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上(含)的用水、节水用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都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畴。

  县(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2.进一步严格用水计划申请和下达。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及生产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取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向取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并定期考核。

新增取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超计划用水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3.进一步规范用水计划调整程序  取用水户的年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核准同意。

  取用水户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取用水户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取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取用水户。

  (三)切实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做到应收尽收。

对不及时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入库。

  对于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确需自备水源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前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xx〕304号)关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不低于同类城市供水价格的60%”的要求,征缴水资源费。

对于尚未制定相应水价标准的地区,应尽快制定出台,并严格执行。

  取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要有关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切实强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水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公布检查结果,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水资源专项执法和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三、强化保障措施,夯实水资源管理基础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落实水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水生态环境保护短板的必然要求。

各地应按照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针对《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对20xx年度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和《**省审计厅关于20xx年第四季度水资源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的报告》提出的相应问题,制定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找准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不断提高水行政主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培训,提升基层水资源管理业务水平。

  要加强对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培训和指导,提高全省水资源队伍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

继续加强与地区沟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各地配合省里统一安排,高效完成辖区内工作任务,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省水利厅将于6月底开展水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年底前省水利厅将开展年度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保障水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专项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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