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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法学专业学生孟翔

指导教师张益刚

摘要:

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形成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中国共产党历经曲折:

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无不包含中国共产党的印记。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党必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

深刻理解党在依法治国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对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2]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法治;指导;法的制定;法的实践

TheChinesecommunistpartyintheroleoftheruleoflawinourcountryprocess

StudentmajoringinlawMengxiang

TutorZhangyigang

Abstract:

Theruleoflawisthemaincontentofmodernpoliticalcivilization,politicalpartypoliticsisthekeylinkofmodernpoliticalcivilization.IntheprocessoftheruleoflawinChina,formingaboutconstructionofthesocialistcountryruledbylawtheory,thecommunistpartyofChinafrom“ruleofman”andturnsto“legal”,againfrom“legal”to“rulebylaw”,allcontaincommunistpartyofChina'smark.Theparty'sleadershipismainlypolitical,ideologicalandorganizationalleadership,intheprocessofpromotingruleoflaw,thepartymustplayaleadingcorerole.[1]thepartyisthecoreofourpoliticallife.Understandingtheconcretepracticeofthepartyintheruleoflawtotheimportantroleoftheruleoflawsmoothlyhasimportantsignificance.[2]

Keywords:

ThecommunistpartyofChina;Ruleoflaw;Guide;lawestablishment;Lawpractice

新中国成立后,四代领导集体积极探索中国法治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

实行依法治国,需要中国共产党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挥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作用,指导我国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真正做到成为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中流砥柱。

一、中国共产党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历史发展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先河[3]

1.建国初期在法的继承上对旧的法律缺乏辩证的扬弃[4]对我国法治产生消极的影响。

法的继承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存在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取和借鉴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

[5]对待旧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是否需要批判地继承,我党缺乏正确的认识。

在建国初期,在法的继承上对国民党旧法体系采取全面否定,对革命根据地法全面继承的方法。

1949年2月毛泽东批示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这样就没有正确地把握旧法与新法之间的联系,不能很好地吸收旧法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因素,给新中国的法治进程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2.重视法制建设的“形式法制”[6]治国方略,为中国法制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建国初期还是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1953年,实行最广泛的民主选举,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建立了各级人民政权组织;第二、1954年9月,亲自起草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第三、1954年,建立了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设置了人民的公检法司法机关;第四、加强立法,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会法等法律,还起草了新中国的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

但是这只能称为“法制”而不能成为“法治”,因为现代意义上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有效的制约和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

而毛泽东的法制建设只停留在表面化,是“文字上的法”,不可能超越执政党政策,因此可以概括为“形式法制”。

3.毛泽东晚年法制建设被禁锢于“人治”的沼泽地。

在“文革”的lO年中,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始终是“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虽未明文废止“文革”前制定的1954年宪法和一系列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名存实亡。

在这长达10年的时间只出台了一部1975年宪法,法的制定工作长期处于停顿状态,无法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阶段,毛泽东受“左倾思潮”影响,个人崇拜和领袖迷信日益膨胀,个人专断思想也日益滋长,不断破坏党的民主与法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他的个人专断与人治。

毛泽东逐渐背离了法制的正常发展轨道,越来越依靠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来达到他所追求的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目标,以致他终于抛弃了法律的束缚,实质上也否定了文革”前制定的法律,法制建设事业遭受到空前的破坏。

但是不能据此抹灭毛泽东同志对中国法制建设做出的贡献。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初步形成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

1.在理论上阐述我国需要法制建设,为我国的法治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在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7]。

这就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相互适应的方面是主要的、根本的;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搞“以阶级斗争为纲”。

这就决定了我们需要社会主义法制,而且能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论断还指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

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

”[8]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我们距离发达社会主义还很远,距离阶级、国家、政治、法律已经消亡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更远。

这也决定了我们不能不重视法制的地位,不能不发挥法制的作用。

这样,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是否需要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问题。

2.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论述,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1)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指出: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

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同时。

他又指出:

“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这是邓小平“有法可依”思想的开端,有力的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2)1982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上又提出“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的任务。

[9]1982年12月,通过了新宪法,这为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制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1987年,党的十三大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立法工作”的要求。

这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3)1982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上着重指出:

“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

这种状况必须加以坚决改变。

”所以,十二大强调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保证政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

[9]十三大进一步要求“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0]1989年邓小平重申司法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8]。

这表明邓小平初步阐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思想,初步了形成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式形成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

1.更新观念,开拓创新,真正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法制”与“法治”具有严格的区别。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静态的“依法治国”。

而“法治”则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是动态的“依法治国”。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法制”并不必然蕴涵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首次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同年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纳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之中,这使中国的法治有了质的飞跃,开始了从“以党治国”向“以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

在1997年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2.首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1]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首次。

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此,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和各项工作,都有了新进展,出现了新面貌。

3.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

江泽民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12]江泽民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将属于精神文明的“德治”与政治文明的“法治”相结合,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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