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营销违章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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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06】835号)

(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1】765号)

(5)《关于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

和<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

2.公司关于营销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包括:

(1)公司农电员工奖惩办法

(2)《电费滞纳违约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湘电用【2000】3号)

(3)《关于转发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电公司财【2004】404号)

(4)《湖南省电力公司限停电催收电费管理办法(试行)》(湘电用【2003】735号)

(5)《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试行)》(湘电公司营销【2006】1112号)

(6)《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发生当年新欠电费责任追究办法》(湘电公司营销【2007】273号)

(7)《关于印发公司<

供电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6】1391号)

(8)《关于印发公司<

供电服务调度规定>

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8】529号)

(9)《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手册》

(10)《关于建立95598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营销【2008】38号)

(11)《关于印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反事故措施的通知》(营销【2011】15号)

(12)《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湘电公司用【2003】902号)

(13)《关于贯彻实施<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的通知》(湘电公司用【2001】926号)

(14)《关于印发<

装表接电工作规程>

的通知》(湘电用【1999】60号)

(15)《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封印条码规范>

湖南省电力公司封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营销【2010】21号)

(16)《关于加强防范和查处电力营销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6】1194号)

(17)《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8】18号)

(18)《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特大营销差错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规定>

的通知》(营销【2007】40号)

(19)《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高损耗线路(公变台区)跟班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营销【2007】17号)

(20)《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

》(湘电公司营销【2012】174号)

(21)《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7】754号)

(22)《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9】19号)

(23)《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新功能开发管理办法>

的通知》(营销【2007】34号)

(24)《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电公司营销【2007】306号)

(25)《关于修订<

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电公司【2008】386)

(26)《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工作规程(试行)》(湘电公司营销【2010】647号)

(27)《农村供电所营销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一)(试行)》(农电【2011】132号)

(28)《湖南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湘电公司营销〔2012〕174号)

3.违反所在单位营销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本项所称“所在单位”,指受惩处员工所在的市电业局(以下简称“市局”)或其所属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局”)的业务承揽单位。

第六条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私自承揽电力客户受电工程。

【释义】本项所称“私自承揽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指未经三级及以上单位批准,员工以私人或集体名义承揽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获得利益的行为。

2.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

【释义】本项所称“内外勾结”,指以下几类行为:

(1)教唆、指导或帮助客户窃电、违章用电;

(2)私自(包括无工单)更改计量倍率、电价、分类电量核定数量(比例)等计量计费参数、计算公式(模板);

(3)私自(包括无工单)装、拆封印(锁),外借封印钳、向客户提供封印(包括专用于加封计量箱的一次性锁、计量箱锁);

(4)私自(包括无工单)处理窃电、违章用电、计量故障;

(5)私自(包括无工单)安装、更换、移动计量装置;

(6)私自(包括无工单)退补电量、电费;

(7)采用其他方式故意损害电力企业利益;

3.私自退补电量、电费或贪污挪用电费。

【释义】本项所称“私自退补电量、电费”,指未按《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试行)》(湘电公司营销【2006】1112号)相关规定,填写《电费退(补)款审批表》进行电量、电费退补的行为。

4.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或参与其它营利性活动且故意损害企业利益。

【释义】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或参与其它营利性活动故意损害企业利益”,指供电所人员直接从事第二职业或参股企业(含其它经营实体)且实施了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5.抄表人员私自请人代抄表。

【释义】本项所称“私自”,指未按《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规程(试行)》(湘电公司营销【2010】647号文件)履行审批手续即变更抄表人员。

6.未收取电费资金即对应收电费进行系统销账。

【释义】本项所称“未收取电费资金即对应收电费进行系统销账”,指电费资金未到达本单位银行电费专用账户前,即在营销系统对应收电费进行销账的行为。

7.人为造成台区总表计量不准,引起台区线损指标失真。

【释义】本项所称“人为造成台区总表计量不准,引起台区线损指标失真”,指人为调节电量、电费数据,致使线损、电费和均价等指标数据失真的。

重点有几个方面:

(1)变压器新装、增容后,不及时安装或更换计量装置;

(2)私自更改台区抄码、计量倍率;

(3)擅自变更抄表例日;

(4)其它认定的指标调节行为。

8.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未经营销系统实时流转。

【释义】本项所称“实时流转”,指系统流转时间与纸质工单时间相差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对外出作业时间超出5个工作日或批量新装、轮换,且工单传递不会超结算周期形成营销差错的情况下,该环节系统流转时间与纸质工单时间差不受5个工作日限制。

外出作业人员返回办公室具备操作营销系统条件后,则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营销信息系统(单位分管领导对该项业务作业时间及安排应进行审批并有相关记录)。

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业务未正确填写系统工单或填写不全,造成客户电量、电费计算错误的,视同“未经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流转”。

对新报装客户具备受理条件的,未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的,视同“未经营销系统实时流转”。

9.员工用电不按规定计量、交费。

【释义】本项所称“员工用电”,指农村供电所员工家庭用电。

10.未按规定对客户欠费实施停(限)、送电。

【释义】本项所称“规定”,指《湖南省电力公司限停电催收电费管理办法(试行)》(湘电用【2003】735号)及《关于印发<

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规程(试行)>

释义》(营销【2010】34号)等相关规定。

限停电通知书应采取直接、第三方或公证方式,提前七天送达客户。

存根联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重要客户限停电通知书应同时报送电力管理部门。

正式停电前应核实交费情况。

对专变客户正式限停电前30分钟应再次通知客户。

对重要客户应通过录音电话进行通知。

客户交清电费,对专变客户恢复送电在4小时内;

对其它客户恢复送电,实现远程停复电的在6小时内,未实现远程停复电的在24小时内。

11.未及时处理故障报修、客户投诉、举报等业务,引起优质服务事件。

【释义】本项所称“未及时”,指接到报修电话后,故障抢修人员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限规定:

城区4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地区2小时,特殊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客户投诉或举报处理时限:

投诉在5天内、举报在10天内答复。

12.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作业。

【释义】本项所称“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作业”,指未按《农村供电所营销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一)(试行)》(农电【2011】132号)的规定,固化员工行为、固化业务流程。

13.公司认定的其它行为性严重违章。

【释义】本项所称“公司认定的其它行为性严重违章”,指公司在违章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危害影响大、需要加大打击力度的行为性一般违章,经过一定认定程序后,可以补充界定为行为性严重违章,并且按照“补充界定”→“公开发布”→“整改规范”→“违章查处”的程序来实施。

作出此规定是因为农电营销服务反违章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界定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

【释义】本项所称“三指定”,指对高压供电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供货厂家(产品)的行为。

2.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释义】本项所称“政府部门”,指市(州)级及以上物价部门。

3.未按规定对电量电费退补、抄表例日变更、计量计费参数变更、客户欠费停(限)电进行审批。

【释义】本项所称“规定”,指《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工作规程(试行)》(湘电公司营销【2010】647号)。

4.供电所连续三个月当年电费回收率低于98%。

【释义】本项所称“当年电费回收率”,指月末营销系统关账时当年累计实收电费(不含陈欠电费)与当年累计应收电费的比值。

5.未对高损台区和高损线路采取降损措施。

【释义】本项所称“高损台区”,指累计线损率为18%及以上的台区或累计线损率为负的台区。

本项所称“高损线路”指累计线损率为10%及以上的公用线路或累计线损率为负的公用线路。

无上述情况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定义高损台区或高损线路。

台区和线路的线损率以营销系统的数据为准。

采用的降损措施应有文字记录,如跟班稽查情况(线损综合分析情况)、降损方案及具体降损措施实施情况、责任落实与考核情况等。

6.将轮换、网改表计用于业扩新装业务。

7.未签供用电合同即送电、供用电合同到期未续签、未按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释义】本项所称“供用电合同”,指供用电合同和用电安全协议。

本项所称“规定”,指《关于修订<

的通知》(湘电公司【2008】386号)。

8.经济技术指标弄虚作假。

【释义】本项所称“经济技术指标”,指供(售)电量、电费回收率、线损率、抄表例日执行率等指标。

本项所称“弄虚作假”,指通过授意、指使、强令所属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虚假经济技术指标信息,套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

9.电价执行不正确。

【释义】本项所称“电价执行不正确”,指未按市(州)级及以上物价部门颁布的电价文件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同电价执行不正确:

(1)未按规定收取力调电费。

(2)未按规定执行基本电费。

(3)未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客户分类用电定比定量管理办法》(营销【2009】47号)规定对客户分类定比定量开展核定工作。

10.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严重违章、一般及以上营销差错和供电服务事故、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释义】本项所称“四不放过”,指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11.公司认定的其它管理性严重违章。

【释义】本项所称“公司认定的其它管理性严重违章”,指公司在违章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危害影响大、需要加大打击力度的行为性一般违章,经过一定认定程序后,可以补充界定为行为性严重违章,并且按照“补充界定”→“公开发布”→“整改规范”→“违章查处”的程序来实施。

第八条未界定为行为性严重违章和管理性严重违章的违章,属一般违章。

【释义】本条是对一般违章的界定。

第三章稽查规定

第九条市局营销稽查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农电营销反违章的责任部门,负责农电营销服务违章行为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明确了农电营销服务违章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供电所自查自纠,县局、市局自行稽查,公司稽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释义】本条明确了对违章的分级查处原则。

第四章下岗及经济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发生违章未造成后果的,按以下原则处罚:

1.供电所发现的违章,由供电所按规定自行考核处理。

2.市局、县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3.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交由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公司农电工作部。

4.各单位稽查发现并已按规定处理的违章,公司不再另行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未造成后果的违章进行分级查处的规定。

5.市局、县局稽查发现违章处理不到位的,公司一旦发现将按本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稽查发现的一般违章,每次(在一次稽查中同一人发生的同一种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给予违章者50元的经济处罚。

6个月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同一农村供电所被公司查处五次以上一般性违章,给与农村供电所所长及分管副所长300元经济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稽查发现的一般违章的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稽查发现的第一次违章,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1个月的处理,并处5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处300-500元经济处罚;

员工在6个月内发生第2次严重违章时,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处500-1000元经济处罚;

员工在6个月内发生3次严重违章时,给予违章者内部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处1000-2000元经济处罚。

2.市局、县局被公司稽查发现的严重违章,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服务违章处罚实施规定(修订)》(湘电营销【2009】55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分管副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

【释义】本条第2项明确了对市局、县局被公司稽查发现违章次数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实行连带处罚。

【释义】本条明确了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责人的连带处罚。

本条所称“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是县局业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市局业务主管部门,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稽查发现的第一次违章,给予违章者处内部下岗1个月的处理,并处5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和连带处罚;

责任人在6个月内发生第2次严重违章时,其内部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并处500-1000元经济处罚;

责任人在6个月内发生3次严重违章时,内部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并处10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因违章造成营销差错或服务事故的,除按本规定有关违章惩处规定惩处外,需按照本单位农电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释义】本条明确了对违章同时造成营销差错或服务事故的惩处。

第十七条公司检查组或其它有关人员在基层单位稽查时,被稽查单位向稽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稽查的,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撤职或下岗3至6个月的处理。

【释义】本条明确了被稽查单位不配合公司稽查时对其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违章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参加学习。

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

【释义】本条明确了违章下岗人员的离岗培训及培训时限。

培训时间包含在下岗时间之内。

第十九条下岗时间2个月及以上的,如下岗期间学习认真、服从安排、表现良好的,下岗时间过半,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可提前复岗。

【释义】本条明确了违章下岗人员提前复岗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下岗人员离岗学习期满后,应参加跟班劳动。

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经本部门同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合格后,安排上岗。

【释义】本条明确了违章下岗人员离岗学习期满后至重新上岗期间的有关管理事项。

本条所称“跟班劳动”的时间,包含在下岗时间之内。

第二十一条员工下岗期间执行内部下岗工资标准。

【释义】本条明确了员工下岗期间的工资标准。

下岗期间农电员工执行本单位农电内部下岗工资标准。

员工受到下岗处理的同时受到经济处罚的,对其经济处罚可视其实际收入状况采取一次性扣罚(缴纳)或分月扣罚(缴纳)方式。

分月扣罚(缴纳)的,须在三个月内实施到位。

第五章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以下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1.私自承揽电力客户受电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责成本单位业务承揽单位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农电员工奖惩办法、农电营销服务违章处罚实施规定。

【释义】本条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应参照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

【释义】本条明确员工下岗后,应与下岗前一样履行本职工作(参加下岗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未予明确的,按照农电员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在农电员工奖惩办法中已作统一规定而本规定中未单独予以明确的,按照农电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明确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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