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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工作人员乙勒索而给予乙100万元钱,但甲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甲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而非行贿罪未遂。

如果甲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成立行贿罪既遂。

当然,无论甲是否成立行贿罪,本案中乙都成立受贿罪,属于索贿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C选项说法错误。

④乙盗窃丙价值5万元的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属于直接正犯。

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而为其望风,但未发现任何异常的,甲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也有帮助故意,乙也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甲的帮助行为并未对乙的盗窃行为提供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帮助效果,按照共犯从属性说,不能将乙的违法行为归属于甲,甲的行为属于帮助未遂,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CD

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以杀人故意砍乙,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

后来乙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的,甲没有采取真挚有效的努力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乙从国外归来,送给多年好友甲一块金表。

甲怀疑其是赝品,便花言巧语欺骗丙,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丙。

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

甲以诈骗故意实施了诈骗行为,偶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故成立诈骗罪未遂

C甲使用暴力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强行猥亵了乙,并趁乙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的暴力行为与拿走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贪污100万元的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贪污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故成立诬告陷害罪未遂

【解析】①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甲在杀人以后,给乙伤口放纸巾的行为不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甲的行为不属于中止行为;

因路人发现乙而将其送往医院救活的,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A选项说法正确。

②甲主观上误以为自己出售的是赝品表,而〃谎称"

为名表并以名表的价格出售的,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

但客观上甲出售的的确是该款名表,不可能骗取他人财物。

因此,即使甲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但其行为不可能侵犯他人财产,甲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而诈骗罪未遂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一定实施了诈骗行为,即可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B选项说法错误。

③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压制乙女的反抗,意图抢劫乙的财物,经乙哀求后甲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抢劫行为,未能实现抢劫财物的实害结果,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甲另其犯意,又对乙女实施了猥亵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

甲趁乙不注意之际,违背其意志而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取得了乙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

由于甲取得财物与之前甲实施的暴力行为无关,不属于"

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

在本案中,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与盗窃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

④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且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当然,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诬告陷害罪,以诬告行为达到了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既遂标准,不要求司法机关事实上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甲诬告乙贪污100万元,足以使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实上检察机关初查后才发现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故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既遂。

【答案】BCD

3.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是公司法务,在审查公司合同时,发现对方当事人诈骗财物而未及时提出,致使公司被诈骗的,甲成立合同诈骗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B甲发现乙意图跳楼自杀,遂大喊"

快跳啊,我一会还要上班〃,乙深感世态炎凉,遂跳楼自杀的,如果认定乙自杀属于违法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C甲对乙说"

如果你将保管的丙的电脑据为己有,我负责给你出售"

,乙将电脑据为己有后交给甲销售的,即使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赃物犯罪,也要认定甲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D甲明知乙绑架婴儿丙后向其家人勒索财物,仍然答应乙为其喂养并照顾婴儿日常起居的,甲成立乙绑架罪的帮助犯

【解析】①作为公司法务,甲在审查公司合同时,发现对方当事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甲负有及时提出并阻止的义务,但甲能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义务,致使公司被诈骗的,甲成立对方当事人合同诈骗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此外,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知道甲帮助自己的合同诈骗行为,甲单方面以帮助故意实施了帮助行为,并起到了物理的帮助效果,属于片面的帮助犯。

②帮助犯中帮助行为的内容,包括物理性帮助

(有形帮助犯,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无形帮助犯,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

如果认为乙的自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认为自杀者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负刑事责任,但甲通过现场助威、鼓舞、打气的方式促使乙自杀,帮助乙实现了违法行为的,也应当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③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丙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甲教唆乙实施侵占行为,并购买乙侵占的财物,触犯侵占罪的教唆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以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因为既然甲成立财产犯罪的共犯,就不再认定同一财物的赃物犯罪。

C选项说法正确。

④帮助降低法益侵犯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乙成立绑架罪,属于直接正犯。

甲明知乙绑架婴儿丙仍然答应乙为其喂养并照顾婴儿,虽然客观上也对乙控制婴儿丙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助力,但甲的行为主要降低了婴儿面临的生命、健康危险,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

4.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

B司法考试中考生甲雇请乙为自己替/考的

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乙财物的

D甲明知乙销售伪劣商品而购买的

【解析】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实施刑法禁止的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①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成立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成立重婚罪。

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甲成立破坏军婚罪;

但乙与甲同居的行为不成立破坏军婚罪,不成立重婚罪,即乙的行为不是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故乙与甲不具有共犯关系。

A选项中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dai/ti他人或者让他人dai/ti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成立dai/ti考试罪。

dai/ti他人考试的人(ti考人)与让他人dai/ti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通常是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属于共同正犯。

当然,如果一方不成立犯罪,则不具有共犯关系。

B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③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具有共犯关系,但不能成立彼此犯罪的帮助犯,而都属于实行犯。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完全存在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形。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乙财物的,甲成立行贿罪,乙成立受贿罪,二人具有共犯关系。

C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④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属于片面的对向犯,刑法明确规定只处罚销售一方的行为,而购买行为本身不属于行为禁止的违法行为。

购买者即使主动请求卖主出售给自己,无论数量多少、单价如何,既不能按照分则法条认定犯罪,也不得按照总则法条认定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即单纯购买行为无罪。

因此,甲、乙二人不具有共犯关系。

D选项中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BC

5.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为贩毒者乙寻找购买毒品的吸毒者的

B甲被裹挟参与乙组织、策划的聚众斗殴的

C甲参加了乙组织、领导的kongbu活动组织的

D甲假装跳楼引起乙等人围观,扰乱交通秩序的

①贩卖毒品罪属于片面的对向犯,仅处罚贩卖一方的行为,而不处罚单纯购买的行为。

甲为贩毒者寻找购买者的行为,帮助乙实现了贩卖毒品的违法事实,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甲是帮助犯,乙是正犯。

当然,如果甲只是为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属于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如果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A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②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共同犯罪。

按照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成立犯罪。

甲被裹挟参与乙组织、策划的聚众斗殴行为,乙属于首要分子,成立聚众斗殴罪;

甲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原则上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故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B选项中甲、乙不成立共同犯。

③刑法第120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必要共犯,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成立犯罪,分则条文为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不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

甲参加了乙组织、领导的恐怖活动组织的,乙成立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甲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具有共犯关系。

④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属于聚众类型的犯罪,但刑法仅规定首要分子成立犯罪。

聚众中的"

众"

,事实上也是实施扰乱行为的主体,只是刑法没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甲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采取假装跳楼的手段,吸引众人围观的,虽然客观上引起了多数人的聚集,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与交通秩序,但围观的人并不是被聚集起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人,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他围观者的行为更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答案】AC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共谋次日去盗窃财物,但乙因故未到现场,甲独自按照计划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甲、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B甲、乙在山上玩耍时将一石头推下山,碰巧将一路人砸死的,只有认定甲、乙成从共犯’才能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入死亡罪

C甲(17周岁)、乙(15周岁)共谋去某仓库盗窃财物,甲、乙各盗窃1万元,即使乙不成立盗窃罪,甲盗窃的数额应该是2万元

D甲、乙共同受雇于某毒贩,各自运输500克海洛因共同乘坐一列火车回到某市,甲、乙成立运输毒品罪,数量皆为500克

【解析】①甲、乙共谋共同盗窃财物,乙因故未到现场,甲按照计划独自盗窃财物的,甲、乙属于共谋共同正犯,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因为甲按照甲、乙共谋的方案实施盗窃,乙为甲盗窃事实的实现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应当适用"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的原则,将甲盗窃既遂的违法事实归属于乙。

当然,如果甲超出甲、乙共谋的内容和计划而实施其他盗窃行为的,不能将其归属于乙,乙不负刑事责任。

②甲、乙共同推石头砸死路人,甲、乙二人的行为与路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共同过失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如果承认共同过失行为成立共同犯罪(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使路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甲、乙二人,甲、乙主观上都存在过失的罪过心理,故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不承认共同过失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原理),则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判断其是否成立犯罪,甶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二人都实施了过失的违法行为,二人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见,无论是否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本案都可以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原理,甲、乙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违法层面),属于共同正犯。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共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即应将甲、乙共同盗窃的2万元归属于甲、乙。

乙仅有15周岁,对盗窃行为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成立盗窃罪(责任层面);

甲17周岁,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盗窃罪既遂,数额2万元。

当然,因甲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④2015年5§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甲、乙虽然受雇于同一雇主运输毒品,但彼此之间没有相互配合、掩饰,不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追究刑事责任。

D选项说法正确。

7.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医生甲为杀死患者丙而开了某药物,护士乙发现该药物可能致人死亡,但仍然为丙注射,致使丙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

B甲指使乙抢劫财物,但隐瞒了对象是救灾物资的事实,乙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的,甲成立抢劫罪加重构成的间接正犯,乙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的直接正犯

C法官甲告诉乙"

麻雀是四害之要消除四害,保护粮食"

,但麻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乙遂捕杀了大量麻雀的,甲成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间接正犯

D公司经理甲以本公司需要周转现金为名,指使乙向银行骗取货款,承诺三个月后归还,但甲随后携款潜逃的,乙成立骗取货款罪,甲成立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解析】①故意利用他人的过失违法行为或者意外事件实现违法事实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护士乙发现药物可能致使患者死亡,仍然为患者注射药药,致使患者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直接正犯。

甲虽然意图利用护士杀死丙,主观上就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但客观上甲对致使丙死亡的违法事实并未起到决定性作用,而是起到引起了乙致使丙死亡的作用,即仅起到了教唆行为的效果。

甲的行为属于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认识错误,因间接正犯的故意也符合教唆犯的故意,甲的行为在教唆犯范围内一致,故应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②行为人对加重犯中的加重要素必须要求故意时,被利用者对加重要素缺乏故意,则利用者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乙客观上抢劫了救灾物质,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乙未认识到自己抢劫的是救灾物质,乙仅承担抢劫罪基本犯的刑事责任,属于直接正犯。

甲故意利用不知情的乙抢劫救灾物质,从而实现了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违法事实,甲对此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应成立抢劫接罪加重情节的间接正犯。

B选项书佛啊正确。

③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非法捕杀麻雀的行为属于刑法禁止的违法行为,乙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动物的违法行为,但乙听信了法官的言论,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而且属于不可避免的违法行为认识错误,故乙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利用乙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实现了非法捕杀珍贵动物的违法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④在目的犯中,由于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

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

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乙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锒行货款,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乙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故乙仅成立骗取货款罪,而不成立货款诈骗罪。

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利用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乙骗取银行货款,实现了货款诈骗罪的违法行为,甲成立货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①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基本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刑法就发生了较基本犯罪结果性质相同的更严重的结果,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只是法律为其创设了更高的法定刑而已。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

虽然生命法益包含评价了身体健康法益、对生命侵犯的事实也能评价对身体健康侵犯的事实,但是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二者可谓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是特殊法条。

②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都是侵犯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侵犯的是狭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是广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条竞合关系,强奸罪是特殊法条。

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为此创设了更高的法定刑;

但是强制猥亵、侮辱罪并未规定相应的内容,因此,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果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③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要求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换言之,只有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才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了乙,即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但是乙自己跳楼自杀,属于乙自担风险的情形,其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故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④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要求抢劫行为与致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或者强行取财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甲将仇人丙杀死与甲抢劫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对乙成立抢劫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BD

9.丙正在杀丁,甲发现后对乙喊"

快打死丙〃,随即二人抜枪射击丙,丙因心脏被两发子弹击中而死亡,其中一发子弹还将丁打死。

事后查明,甲当时知道丙正在杀丁,为阻止其行为而开枪,但乙不知道丙正在杀丁。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打死丙的行为都成立正当防卫

B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打死丁的行为都成立正当防卫

C无论按照什么学说,乙打死丙的行为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D无论按照什么学说,乙打死丁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

【解析】甲、乙二人共同向丙开枪,致使丙死亡,甲、乙二人的死亡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丁的死亡而言,甶于甲、乙共同实施开枪行为,无论是甲开枪致使丙死亡,还是乙开枪致使丙死亡,都应将丙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即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丁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

①丙正在实施杀丁的不法侵害行为,甲客观上针对丙实施了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无论按照防卫意识必要说还是防卫意识不要说,无论按照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甲打死丙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②甲将丙打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甲的同一行为将丁打死,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评价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导致丁死亡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的正当性并不因为导致第三者的死亡而丧失;

观点二认为,甲导致丁死亡的行为属于风险转嫁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观点三认为,甲导致丁死亡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原则上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甲在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针对没有不法侵害的丁实施了"

防卫"

行为。

观点四认为,甲导致丁死亡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因为在丁遭受生命威胁的紧急危险时,不能期待甲不侵害实施该行为,故即使认为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也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刑法理论上的通说是观点三,即认为甲打死丁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③乙打死丙,客观上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丙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缺乏防卫意识,故乙打死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如果坚持防卫意识不要说或者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甚至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或者行为无价值论中二元论的观点,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丙正在实施杀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其生命不受法律保护,乙缺乏结果无价值,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④乙开枪打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将丁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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