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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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文档格式.docx

考虑城区内建筑施工场地的特殊情况,为简化计算,在城区内可按工程基价直接费的1.2%扩大系数包干使用,其余区域则原则上按实计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②.采用预拌砼的工程,其砼输送泵或泵车输送的砼量达到单位工程现浇砼总用量的40%以上时,可按基价直接费的0.6%扩大系数包干使用。

九.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

脚手架料、模板(包括组合钢模板、滑升钢模板、木模、支撑、夹具等)和中小型机械的25公里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3.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含脚手架、模板)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运距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十.本基价表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项目计算。

十一.本基价表中“建筑物檐口高度”是指:

“脚手架”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檐口标高为准;

“建筑物垂直运输”和“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以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起吊点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标高为准。

十二.本基价表已列出常用砼强度等级和砂浆配合比,如基价项目与设计不符时,可按“砼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调整。

十三.本基价表中所采用的水泥标号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标号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四.本基价表中砼的粗骨料是以碎石编制的,如实际采用卵(砾)石时,可按“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

粗骨料的粒径规格,是按各种构件断面综合考虑的,实际采用的粒径规格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五.本基价表中砼和砂浆制作的砂是按特细砂编制的,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的损耗在内。

如应工程要求必须采用细(中)砂时,其配合比及材料消耗量应依据市建研院试验治疗进行调整。

十六.本基价表砼项目注有“半”字者为半干硬性砼;

注有“低”字者为低塑性砼;

注有“塑”字者为塑性砼;

注有“稀”字者为稀砼。

十七.使用预拌砼的现浇构件,不分构件类型和所处部位,不分构件使用砼的强度等级、塌落度以及骨料的类别和粒径,一律按使用预拌砼的构件工程量,以砼及钢砼分部“预拌砼及振捣养护”项目为基价,编制工程预(结)算,计取费用。

十八.预拌砼的实际价格(包括砼搅拌、搅拌输送车运输费,发生砼输送泵或砼输送泵车时,也应包括在内)与预拌砼的基价价差,应列入单调材料价差。

十九.凡使用砼输送泵或砼输送泵车的工程,其工程工程垂直运输费乘以系数0.95。

(20.基价表规定凡使用砼输送泵或泵车输送砼的工程,其砼输送泵或泵车输送的砼量,达到整个工程现浇砼总量40%以上的,工程垂直运输费乘以0.95,否则不乘以0.95系数)

二十.本基价表中构件的运输和吊装项目中,不包括道路的修整工料和机械;

土石方和构件运输项目中,不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的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项目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不得应道路条件不同而修改项目。

二十一.本基价表中不包括工具用具性的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如砼振捣器、切割机及锯片等。

该项费用按规定已纳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工具用具使用费”的项目内。

二十二.各种铝合金门窗、钢门窗、彩板门窗、不锈钢门窗、塑料门窗、和防盗门、防火门、冷藏库门、卷闸门、保温门、变电室门等,以及防静电地板、天棚吊顶的铝合金龙骨、轻钢龙骨,玻璃幕墙,均以本基价表确定的基价为基础,土建单位收取5%的总包费和配合费用,列入工程预(结)算按实计算项目内。

(7.总说明第22条的适用范围:

为贯彻建筑工程总承包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肢解发包工程的规定,少量特殊工程经征得总包方同意后,可委托分包。

总包费和配合费用只适用于允许分包的少量特殊工程。

总包方按分包工程:

土建工程按基价直接费的5%收取总包和配合费;

装饰、安装工程按基价人工费的20%收取总包费和配合费。

其职责范围为:

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垂直吊运等)

二十三.楼地面和装饰工程中块料面层所列的“装饰石材”,系指花岗岩板材、大理石板材、汉白玉板材。

二十四.本基价表中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基价项目内。

二十五.基价表中注有“×

×

以内”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2.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均按定额基价标准取费)

(4.基价表未包括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5.因环保部门规定而收取的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6.临时设施费的主要材料摊销量:

临时设施的主要材料摊销量按每万元临时设施费摊销:

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3.25t、标准砖16.68千匹。

本摊销量并入工程材料用量内,进行材料价差单调)

(8.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调整:

①.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允许调整价差,计入按实费用栏。

②.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由建设单位交款时,则施工单位按表计量,合同中未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基价表内单价计价退还建设单位;

合同中已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合同中内水电单价(含价差)退还建设单位。

由施工单位交款,则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实际交费单价减去基价表内单价调整水电差价。

⑧.未安装水、电表时,土建工程其水费按基价直接费的0.7%,电费按基价直接费的0.8%;

装饰、安装工程其水费按定额人工费的3%,电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退还建设单位。

(10.现行包干费中未包括的:

(1).一月内停水、停电在工作时间16小时内的停工、窝工损失;

(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工窝工在8小时/月以内的损失;

(3).建筑工程在交工前的成品保护费;

(4)材料的代用(不含钢材)等内容为简化计算:

现规定采用扩大包干办法,包干系数按基价直接费的1.5%计算。

该费用列入“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11.渝建价发[2002]14号文规定按以下执行:

明确指出我市现行土建、市政、园林、房屋维修、装饰,安装等定额及《砼及砂浆配合比表》的工程的砂浆和砼配合比都执行此文,并按文件规定调其基价)

(12.土建工程项目及装饰工程项目由同一个土建施工单位施工时,仍执行《99重庆市基价表》,基价表缺项时可套用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子项基价进行换算,基价换算方法:

人工费按装饰定额子项工日消耗量乘以18元/工日:

材料费由装饰定额子项的未计价材料消耗量乘以99年《重庆市材料价格基价表》相应材料基价与装饰定额子项的计价材料费之和组成;

机械费仍按装饰定额各分部系数计算,经换算的工、料、机组成的定额基价列入土建定额直接费,按土建工程计取相关费用)

(13.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外墙面砖成品的抗粘接实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挖孔桩基础的抽芯、桩的破坏试验及具有合格证的其它材料成品、半成品发生的多次重复性检验(试验)费用按以下计算:

检验合格者,按实计算,列入“按实计算费用”栏内)

(14.特殊工程类别划分:

工程类别实行建设工程类别核定制度,特殊工程类别由市造价管理总站统一核定)

(15.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实物,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按以下退价:

甲供材料到施工单位指定堆放点(仓库),甲供材料费的扣除应根据提供材料的数量及预算书编制的材料价格确定,并扣除合同价下浮比例及乙方仓管费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退还给甲方)

(16.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履约过程中由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或购买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材料结算时按以下结算:

(1).由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采购(包括定价)或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预(结)算时,可不再执行因承接工程时的上浮和下浮比例。

(2).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在市外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指该种材料本市能保质、保量供应的),在办理材料结算时,除不再执行上浮和下浮条款外,还应另按指定部分的材料总价款加收材利,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5%、设备2%。

(17.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为:

三材按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按3%,设备按1%计算。

甲供材料设备,其采购及仓管费施工单位按以下计取:

甲供材料运到乙方指定材料地点,甲方收取采购仓管费1/3,乙方收取2/3)

(18.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按以下执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属国家强制执行行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应按照渝建发[2002]167号文规定执行)

(19.“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第四条规定按以下执行:

其增加脚手架系数并入其综合脚手架基价子项内,并收取各项费用)

(成品排烟道安装执行相应砌块定额子项——定额综合解释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一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设计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1.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设有变形缝的,变形缝面积计在低跨)

第二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三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有顶盖的相应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的内边线加宽250mm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空间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和有顶盖的天井,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室外楼梯,室内楼梯、大厅多层平台楼梯、地下楼梯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面积。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提到的围护结构,栏杆、栏板不算围护结构)

第十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高度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和独立柱两面有墙的雨蓬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三面利用建筑物围护结构设置的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其层高超过2.2m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和高度大于2.2m的橱窗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挑廊、走廊、檐廊定义:

挑出墙外作为主要通道的廊叫挑廊:

挑廊下底层或通廊下底层设有400mm以上高度阶沿,且作为主要通道的廊叫走廊:

单层建筑出檐下设有400mm以上高度的阶沿,且作为主要通道的廊叫檐廊)

(14.有柱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按如下原则计算:

a.阳台单柱支撑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阳台双柱支撑者,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设计为全封闭的阳台,封闭窗另行发包,承建主体的施工单位,计算建筑面积按设计图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盖无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的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走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在建筑物内作为主要通道的挑廊、回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室外楼梯、按其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7.挑出墙外的楼梯休息平台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9.利用挡土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按挡土墙上口的内边线加250mm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建筑物底层设置单跑楼梯,楼梯踏步突出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底层部分设卷闸门者,按主体结构外边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13.结构、技术转换层其高度超过2.2m时,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其层数和高度进入总层数和总高度内)

(15.设在楼层内的无围护结构的活动场地,按其结构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一条.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二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和利用地势砌筑的室外梯道。

第三条.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屋面上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四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

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五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六条.单层建筑物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七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它

第一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上述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一、说明:

(一).一般说明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

定额

分类

普氏

土壤及岩石分类

天然湿

度下平

均容重(kg/m3)

极限压碎强度(kg/cm2)

用轻钻孔机钻进1m耗时(min)

开挖方法及工具

紧固

系数

(f)

砂壤土

腐殖土

泥炭

1500

1600

1200

600

尖锹

0.5-0.6

轻壤土和黄土类土

潮湿而松散的黄土、软的盐渍土和碱土

平均15mm以内的松散而软的砾石

含有草根而密实腐殖土

含有直径在30mm以内根类的泥炭和腐殖土

掺有卵石、碎石和石屑的砂和腐殖土

含有卵石或碎石杂质的胶结成块的填土

含有卵石、碎石和建筑碎料的沙壤土

1700

1400

1100

1650

1750

1900

尖锹(少数用镐)

0.6-0.8

肥料土其中包括石炭纪,侏罗纪的粘土和冰粘土

重土壤、粗砾石、粒径为15-40的碎石和卵石

干黄土和掺有碎石卵石的自然含水量黄土

含有直径大于30mm根类的腐殖土或泥炭

掺有碎石或卵石和建筑碎料的土壤

1800

1790

尖锹(30%用镐)

0.81-1.0

含碎石重粘土,其中包括侏罗纪和石炭纪的硬粘土

含有碎石、卵石、建筑碎料和重达25kg的顽石(总体积10%以内)等杂质的肥粘土和重壤土

冰碛粘土,含有重量在50kg以内的巨砾(含量在总体积10%以内)

泥板岩

不含或含有重达10kg的顽石

1950

2000

用尖锹并同时用镐和撬棍

开挖

(30%)

1.0-1.5

含重量在50kg内的巨砾(总体积10%以上)的冰碛石

砂藻岩和软白垩石

胶结力弱的砾石

各种不坚实的片岩

石膏

2100

2600

2200

<200

<3.5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爆破来开挖

1.5-2.0

凝灰岩和浮石

松软多孔和裂隙严重的石灰岩和介质石灰岩

中等硬变的片岩

中等硬变的泥灰岩

2700

2300

200-400

3.5

用风镐的爆破法挖

2-4

石灰石胶结的带有卵石和沉淀岩的砾石

风化的和有大裂隙的粘土质砂岩

坚实的泥板岩

坚实的泥灰岩

2800

2500

400-600

6.0

爆破开挖

4-6

砾质花岗岩

泥灰质石灰岩

粘土质砂岩

砂质云片岩

硬石膏

2900

600-800

8.5

6-8

严重风化的软弱花岗岩、片麻岩和正长岩

滑石化的蛇纹岩

致密的石灰岩

含有卵石、沉淀岩的渣质胶结的砾岩

砂岩

砂质石灰质片石

菱镁矿

2400

3000

800-1000

11.15

8-10

白云石

坚固的石灰岩

大理石

石灰岩质胶结的致密砾石

坚固砂质片石

1000-1200

15.0

10-12

ⅩⅠ

粗花岗岩

非常坚硬的白云岩

蛇纹石

石灰质胶结的含有火成岩之卵石的砾石

石英胶结的坚固砂岩

粗粒正长岩

1200-1400

18.5

12-14

ⅩⅡ

具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和玄武岩

片麻岩

非常坚固的石灰岩

硅质胶结的含有火成岩之卵石的砾石

粗石岩

1400-1600

22.0

14-16

ⅩⅢ

中粒花岗岩

坚固的片麻岩

辉绿岩

玢岩

坚固的粗面岩

中粒正长岩

3100

1600-1800

27.5

16-18

ⅩⅣ

非常坚硬的继粒花岗岩

花岗岩麻岩

闪长岩

高硬度的石灰岩

坚固的玢岩

3300

1800-2000

32.5

18-20

ⅩⅤ

安山石、玄武岩、坚固的角页岩

高硬度的辉绿岩和闪长岩

坚固的辉长石和石英石

2000-2520

46.0

20-25

ⅩⅥ

拉长玄武岩和橄榄玄武岩

特别坚硬的辉长辉绿岩、石英石和玢岩

>2500

>60

>25

2.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界,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地下常水位为准。

3.本分部项目内,均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4.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

(3.超过300m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或断面法控制,确定自然标高和设计标高以及应挖或填的高度,以便挖填至设计标高,称为竖向布置挖、填土方)

5.凡图示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槽底宽在3m(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为基坑。

6.凡不属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挖孔桩土石方,为平基土石方。

(二).人工土石方

1.人工挖土方、挖地坑、地槽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遇挖湿土,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

2.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0m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

3.地槽、地坑土方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项目乘以系数1.4;

深度超过8m者,按深6m项目乘以系数2。

4.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是按人工编制的,实际运输方式不同时,不作调整。

5.人工挖孔桩如遇流砂、淤泥时,另行处理。

(1.人工挖淤泥、流砂定额深度已综合考虑,不得计算超深用工。

不执行挖湿土系数)

(2.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6.支挡土板项目是按密撑和疏撑综合编制的,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7.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8.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9.人工摊座和修整边坡,只适用于炮开平基、地槽、地坑石方工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基底摊座和边坡修整。

人工凿石平基、地槽、地坑不计算摊座项目。

10.人工土、石方如遇钢砼基础需剔除时,按相应的人工凿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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