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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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本单位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污染控制与消除、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生产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物资保障(针对单位环境危险源数量和性质,明确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安全保障、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等;

  (七)实施与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修订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方和本单位承担环境应急职责人员的通讯录、厂区平面布置图、环境敏感点一览表、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类型,广泛征求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编写。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编写,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条 以下行业企业为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

(一)电镀、线路板企业;

(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四)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单位;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

(六)医药(特指化学药品)制造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

(八)储存量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九)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企业;

(十)大型工业企业;

其他行业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新、改、扩建项目为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行业的,建设方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依据本细则组织编制(修订)、评估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突发多种类型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满足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重点岗位的环境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安全保障等内容。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预案可结合编制,应注重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上层应急预案应注明查询下层应急预案的途径。

环境应急预案应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临时应急预案应包括环境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与特征、预防措施、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环保行业学会或协会、企业代表、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市人居环境委应急管理部门、环保行业学会或协会、企业代表、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市或区环保主管部门、环保行业学会或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当各相关方没有合适的代表人选时,评估小组可增加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数量。

第十八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准备。

成立应急预案评估小组,落实参加评审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估的人员。

(二)组织评估。

评估程序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简介、环境应急预案介绍,评估小组提问和讨论,提出评审意见,编写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的评估应按要素进行,评估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修订完善。

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估意见,按照评估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评估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估。

(四)批准印发。

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估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评估时间、地点;

(二)评估人员和参与单位;

(三)主要评估意见,包括肯定的方面和需要修改完善的环节,并对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作出说明;

(四)评估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评估专家的管理

(一)专家条件

(1)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等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专业动态;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廉洁自律;

(3)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的技术规范;

(4)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化学工程等管理或技术工作10年以上;

(5)身体健康,能承担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二)专家资质

符合条件的人员采用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经市人居环境委审查并考核通过后,发放资质证书。

各专家可凭资质证书为环保部门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参与预案评估的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由市人居环境委按照本细则规定适时对外公布。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专家的权利

①接受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②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专家的义务

①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的专项管理规范;

②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③参加评审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或者预案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时,应主动声明回避;

④对可能了解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四)专家的监督管理

具备资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书面警告;

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②与被评审单位或预案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时,未主动声明回避的;

③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项目,评审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④泄漏在评审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能公开的内容的;

⑤收受财物,影响评审的客观、公正性的。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人居环境委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颁布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深圳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广东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颁布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人居环境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以“谁监管、谁备案”为原则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单位。

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市水源办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备案;

区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还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

企业应将备案申报材料和备案证书复印资料一套报企业环境监督主管部门备存。

负责备案的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市人居环境委报送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名称、产品、主要污染物种类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报举办地所在辖区的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环境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备案申请的预案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材料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受理证明》(见附件7),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审查表》(见附件8)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9);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不予备案的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由申请预案备案的单位修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原则上统一按以下格式编写:

备案受理单位发文文号+申请企业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

第二十八条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应急预案。

应在项目验收时,报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负责实施排污许可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单位,应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在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应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市、区环境保护监管单位应当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对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给予指导。

  第三十二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预案的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对周围公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以免引起恐慌。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主题;

(二)演练的时间、地点和参与单位;

(三)情景描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五)对是否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三年至少应修订一次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职能调整或管辖区域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演练过程发现预案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立即修订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本部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规模和技术发生重要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重新评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而不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市人居环境委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市管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由市级环境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区管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由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1.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表2.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表3.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表4.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表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表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和文本要求

备案管理单位负责填报类:

表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受理证明

表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式审查表

表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表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予备案告知书

表1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总则

编制目的

目的明确,简明扼要。

编制依据

引用的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充分有效。

适用范围

范围准确,包括地点和单位名称。

工作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和应急法规要求;

2.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

单位概况与环境保护目标

1.单位概况清晰明了;

2.周边1km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表述清楚。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

体系

1.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与工作机构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机构设置合理。

职责

1.明确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2.明确现场指挥机构的职责;

3.明确各应急工作机构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4.职责分配科学合理、没有明显缺项。

预防与预警★

环境风险分析

阐明主要环境风险和潜在事件的类型。

制度建设

明确需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岗位与制度名称。

隐患排查与整治措施

1.明确建立长效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机制;

2.落实隐患整治专项资金。

预警

1.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方式、内容和流程;

2.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3.明确解除预警的条件。

应急

响应

预案启动条件

1.明确宣布启动预案的责任人;

2.明确预案启动的条件。

信息报告

1.明确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2.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3.明确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内容和时限;

4.明确向事件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先期处置

明确事发岗位、部门进行前期处置以控制事态的规定。

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

1.明确紧急情况下分急响应决策的权限;

2.明确分级响应的程序与要求;

3.明确科学可行的现场处置措施;

4.清晰描述环境应急监测的工作要求;

5.明确人员救护程序;

6.明确专家在现场应急处置过程的作用。

现场指挥与协调

1.现场指挥者设立A、B角制度;

2.明确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机制;

3.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条件与措施。

信息发布

明确与外界新闻舆论信息沟通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应急终止

1.明确应急响应行动结束的条件和相关后续事宜;

2.明确发布应急终止命令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安全防护

明确应急处置人员与受影响区域群众的安全措施。

后期处置★

1.明确人员安置、赔偿、后期污染监测等内容;

2.明确事件调查的组织与内容、评估应急处置能力;

3.明确恢复生产的条件。

应急保障★

结合实际提出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条件。

预案管理★

1.规定应急预案演练与宣传教育的频次、对象;

2.明确环境应急工作的奖惩机制;

3.明确应急预案修订的时限与时机。

附则

规范名词术语、预案解释和实施日期等。

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预案清单等信息一目了然。

注:

“★”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

表2

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总则

1.预案目的明确;

2.清晰表述同类事件应急预案的适用对象;

3.能够清晰描述专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

环境风险分析★

1.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环境风险源;

2.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件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3.阐明污染物种类及产污环节。

预防措施★

1.针对特定种类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明确操作规程的监督机制。

隐患排查与整治

明确相应部门建立长效的针对性的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整治机制。

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1.预警及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2.明确各专项应急措施的实施程序;

3.针对特定种类的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力求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程序清晰、简单易行。

保障措施★

1.明确专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要求;

2.明确应急响应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明确的要素,专项应急预案可省略。

表3

现场处置预案要素评审表

2.清晰表述现场处置预案的适用对象;

3.明确现场应急组织形式及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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