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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骗税案例
篇一:
浅谈当前出口骗税成因及对策
浅谈当前出口骗税成因及对策
◆白涛林
出口退税政策在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外贸出口,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税收政策和管理的漏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就当前出口骗税的形式、成因进行分析,并从制度、管理方面提出防范、治理建议。
一、当前出口骗税的主要形式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当前,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形式有:
(一)以“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产品、不见供货方、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非正常交易活动。
不法分子常常以“委托代理出口”的名义,充当中间人,既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客户,又提供货源,并
。
之机。
部分生产企业受利益驱动,将外购的货物,或者虚购业务取得虚假退税凭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造成出口骗税的成因分析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最主要的原因是受利益驱使,利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漏洞,实施出口骗税犯罪。
(一)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
与数额巨大的退税利益相比,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取得或伪造相关单证骗取出口退税所支付的成本比较小,巨大的经济利益成为了引发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诱因。
(二)增值税制度的不规范。
出口退税制度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不尽相同,使得出口退税“少征多退”的现象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如何管理好专用发票上,“以票控税”成为了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成功实施有效防范和打击了假票、大头小尾等现象,掌握了企业发票流、资金流的运行状况,但税务部门无法通过“金税工程”了解企业真实的物流情况。
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不在专业市场进行货物交易而只购买专用发票,再从海关虚假报关骗取出口关单,最后再向退税部门申报骗税。
(三)出口退税制度不健全。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支持,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健全客观上为出口骗税行为提供了便利。
出口退税立法有待规范,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中有零星规定外,出口退税制度是以大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分别作出的规定、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文
件为依据而建立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约束性较差。
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均从本部门实际出发,所出台的政策关联性差,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弱化了出口退税制度,在制度上使出口骗税成为了可能。
(四)出口退税机制不完善。
完整的出口退税流程涉及海关、外经贸、税务等多个职能部门,但在目前的管理机制下,管理职权与责任过度集中在税务部门,其他部门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职责还不够明确。
相关职能部门的不同职责,使得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分割成了几个相互独立的环节,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缺失,让税务部门难以对货物出口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掌控。
在税务部门内部,由于负责征税与退税的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沟通渠道不够畅通,业务流程不衔接,岗责体系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了征、退之间的脱节,成为了骗税分子利用的漏洞。
(五)查处力度有待再加强。
目前,虽然对出口企业的检查年年开展,但由于相关政策不完善,在制度上对检查机构、程序、要求等未予以明确,导致对企业的检查不够彻底,致使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
在处罚手段上主要有停止退税权、罚款及刑事责任,相对于日益严重的骗税案件,处罚方式过于简单,量刑过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三、防范出口骗税的几点建议
出口骗税行为可以出现在出口退税业务流程的任意一个环节,哪个环节有漏洞,哪个环节就有可能诱发骗税行为。
只有从制度及管理上进行全面完善才能有效防范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骗税问题。
(一)规范现行增值税税制。
增值税制度是出口退税的前提和依据,只有完善了增值税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要着力解决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税收优惠过多的问题,减少税收流失,完整抵扣链条。
篇二:
出口骗税原因探析
【外贸】出口骗税原因探析
201X-10-11久益华瑞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通常出口国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己纳税款,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进口国再对该批货物在进口环节征税,从而使出口货物与进口国同类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增强其竞价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出口骗税原因探析
(一)个别税收制度安排为出口骗税提供机会
纵观己查处的骗税案件都与税收制度安排有关。
如采用配货配票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高退税率的政策,据调查,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为11%左右,因此,只要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大于11%,骗税即有利可图;采用出口服装、家具方式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政策;采用出口电子产品、太阳能电池进行出口骗税是利用了销售这些产品大多情况下不必为购买者开具发票,进而可以偷梁换柱实现骗税。
还有部分出口骗税案件是利用了部分地区性的“土政策”,如发生“807案”的潮汕地区,地方政府制定了出口货物给予税收返还政策;河北衡水枣强地区制定了对一般纳税人可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等。
增值税计税原理是环环抵扣、相互制约。
但是,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享有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存在,破坏了这种制约关系和抵扣链条,人为增加了管理难度,形成骗税的风险。
(二)征收部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监管不力
出口骗税行为离不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多数情况下,留抵税额就是出口退税额,所以虚增进项税额、做大留抵税额才能多退税款。
生产企业作为骗税“一条龙”中的上游企业为下游的出口骗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出现货物单价高或数量大,销售额突增等异常情况,监控这些异常应是征税部门的职责。
但是,征管实践中,征税部门通常关注销售额下降、税负下降等偷逃税预警指标而忽略了有关出口骗税的重要线索。
(三)出口业务实际掌控权旁落他家
出口业务包括货物报关出口、资金往来结算、退税等环节。
退税作为出口业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由出口退税部门把关,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关键环节一一报关出口和资金往来结算,分别由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同时,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出口企业的日常征管也由征收部门负责,退税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出口信息、单证的审核。
也就是说出口退税业务实际掌控权不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这种权责不匹配的制度设定,必然造成查处骗税工作效率低下,打击骗税行为不力。
(四)退税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与出口骗税形势发展不相匹配
近年来骗税分子采取的“一条龙”作案手法是建立在有组织领导、信息高度共享基础上的,而与之博弈的退税管理部门却处于孤军作战、信息孤岛的状态,难以与之抗衡。
省以下(含省级)的退税管理部门受管辖权制约无法获取“一条龙”联合骗税的所有企业的信息,无法查清案件。
即便是利用函调方式,借助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资源和优势,也难以真正实现退、征部门“齐抓共管”。
另外,当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货物己报关离境。
即便审单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将出口商品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以低退税率或不退税商品代替高退税率商品进行报关出口,也只能从外围取证,很难取得出口业务虚假的直接证据。
这种事后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给税务机关的查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税务部门缺少退税管理的有效手段
在分析出口骗税案件成因时,海关监管不严常被认为是成因之一。
如海关对出口货物抽验率低,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骗税的侥幸心理;查验能力有限,给不法分子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可乘之机等。
笔者认为,海关的问题固然是客观存在的,而退税管理部门基本丧失对退税前出口企业的管理,是更为重要的成因。
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参与出口退税前的管理。
二、生产企业出口骗税的手段分析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货物骗税,采用的手段与应退税额的计算密切相关,主要围绕虚增留抵税额和虚增免抵退税额。
如少计、不计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虚增进项税额;以次充好、以低报高虚提出口货物单价;将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申报为出口退税货物;将出口退税率低的货物申报为退税率高的货物;将非视同自产货物申报为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货物;错误计算保税进口料件计划分配率或未按实际分配率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当生产企业的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而按留抵税额退税时,可能采用少计、不计销售额或虚增进项税额的方式骗取退税。
此时应结合增值税发票系统数据分析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当生产企业的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而按免抵退额退税时,可能采用虚增免抵退税额的方式骗取退税。
此时应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货物的单价分析,结合企业耗水电情况进行货物的数量分析,监控该企业是否采用虚提货物单价或虚增货物出口数量的手段骗取退税款。
三、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税制根除骗税政策诱因
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时限。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照买价X13%计算进项税额,但是政策并未明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时限。
鉴于其自开自抵、虚开发票风险极大的特点,建议从税收政策层面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于开具当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实施这一税制安排,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项下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的填报数据,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实时进行监控,从根源上降低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的风险。
(二)强化征管环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提升征管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的认识,树立整体意识。
同时,结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或增值税防伪税控抄报税子系统)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按受票方进行汇总统计,了解纳税人的客户群体,重点关注交易次数较少且金额较大的发票,并进一步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若存在疑点,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下游税务机关,追踪发票流向,并最终确认该链条上的企业是否存在出口业务,是否存在出口骗税嫌疑。
改变退税管理部门单向发函请求协查的模式,建立双向交互式协查模式,更能有力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三)采取“征退一体”管理机制,由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实施日常税收管理
篇三:
治理我国出口骗税的对策
治理我国出口骗税的对策孙玉栋原创|201X-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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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出口骗税增值税制度
一、我国当前出口骗税的主要特点
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与间接税制有着必然关联的税收政策,在发挥中性税收作用和推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方面,已经并正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出口骗税的存在,不但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巨额损失,弱化了出口退税的杠杆作用,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扰乱正常的经贸秩序,妨碍税收法制的正确贯彻实施,损害了我国税收管理的国际形象。
当前在出口骗税的手段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骗税环节扩散化。
如果说骗税早期还存在“敏感货源地”、“敏感行业”、“敏感口岸”的概念的话,那么现在逐渐形成“遍地开花”的趋势。
在沿海地区骗税猖獗的局面得到逐步扭转后,内陆各省的偷骗税活动开始增加,形成骗税活动向内陆蔓延的趋势。
2.骗税单证“合法”化。
以前骗税分子大多通过伪造或涂改退税凭证来骗取出口退税,现在骗税分子申报退税的单证大多数是通过非法手段从执法部门套取的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单证。
如通过人为控制出口报关单的票面出口金额,规避海关出口查验监管,套取表面真实而实质虚假的报关单。
3.骗税手段隐蔽化。
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