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修改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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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1190629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北流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张兆亭

电话:

电话:

68686783

传真:

传真:

686895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储银行天津静海县支行

帐号:

帐号:

100391337690010003

邮政编码:

301600邮政编码:

301602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月日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

当合同文件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适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条例、文件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八套,含竣工图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此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须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

接受、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功臣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此条

7、项目经理

恽绍森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

(1)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

(2)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接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4)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5)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办理完。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6)款,并在2013年3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013年3月12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执行,如需委托给承包人做以下工作时,发包人需要将有关的保护工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据此执行;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可执行《通用条款》第8.2条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此条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4款执行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2013年3月12日前7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接到后7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的规定。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分部验收,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条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建筑[2011]1382号以后的政策性调价(规费、税金及人工费除外);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在2013年3月以后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

地下障碍物处理、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由甲方代表提出,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合同双方按照天津市[2008]年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并随着工程进度同期调整合同价格。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15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约定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份,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础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20%,主体完工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的工程款,扣留5%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全部付清。

根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2008】1045号文)的规定计取,围挡费用包含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列在工程量清单中。

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专列、专款专用,含在总价中,但不参与竞价。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执行市建委【2004】1351号文件及建筑【2005】625号、991号文明施工工地措施费用的规定。

工人工资按静建【2007】1号文件【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通知】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置。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约定中间交验的范围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如违约由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款,如违约由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款,如违约由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劳务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经发包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约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伤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其他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四份

47、补充条款未尽事宜,招标文件有规定的照招标文件执行,未规定的双方另外协商。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跨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

4229.98平方米

4229.98

框架

服务大厅1:

2层,服务大厅2:

3层,食堂:

2层

11906290

2013-3-12

2013-10-15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

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时间

供应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保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为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无约定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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