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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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

贴、剪,不得擅自以粘和阅读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

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

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

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

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2.

(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

和使用注使用技术场所。

且不标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

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

限制和特殊要求;

别使用的特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

识;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

带和像形图;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

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

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

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

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

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

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

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3.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

中文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以功能描述词

语和剂型表示。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其住所

电话、传真等。

系政编码、联和生产地的地址、邮

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

品批号包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

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质量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

批记农药登能、作用特点等。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

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

对象。

使用方法包括施药时期、次数和方式等。

用药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

示。

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100

的制剂量表示。

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

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4.

第十八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时期、最多使

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

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

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的

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

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

标识和剧毒字用样、标识和高毒别个级别,分”“”“”““”

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

注。

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

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

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5.

第二十条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

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

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

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

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

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

疗措施等内容。

后的急救和治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

的注意事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温度、湿度、通风

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

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6.

第二十三条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

带表示。

志标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

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

杀虫螨、软体动(”“

色和红剂字样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杀物剂用虫剂”““)”“”

带表示;

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

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

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

杀虫杀菌剂/“”

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农药种类的描述”“/

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四条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扫描识别农药名

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像形图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

品安全使用措施当根据产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

像形图应

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

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

业获奖和荣誉称号。

注企形,不得标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独立标签,不得与

标签。

或者使用同一农药共用标签其他

第二十八条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毫米。

1.8

第二十九条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

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应色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

间位置显著标出;

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

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

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

写。

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

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

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

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

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

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

8.

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

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

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

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

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

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

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

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

当醒目标注。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

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使用者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

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

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9.

(三)夸大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

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

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保证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

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

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使用范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

注其不得标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

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

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

业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

请重新核准。

部申当向农业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

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10.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

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生产或者委

书。

说明继续使用原标签和托加工、分装时不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农业2007

品产办法》同时废止。

现有说明书管理和部颁布的《农药标签

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根据本办法修改或重

新核准。

自年月日起,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

和说明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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