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新三板验资报告范文模板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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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三板,验资报告

篇一: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中银律师曹英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

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X]13号)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

针对201X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X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也有列示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在上述规定中,有的人对“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当然包含,且依据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现实中,大部分公司为谨慎起见,在股改中仍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本律师认为:

“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为:

出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但出资证明文件的体现形式不限于验资报告这一种形式,打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出资证明文件的核验依据,至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列示的历次验资报告也可以用打款凭证予以替代。

结论性意见:

新三板挂牌股改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但如出具验资报告更具有权威性。

篇二:

新公司法验资报告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

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

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

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

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

所需资料:

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

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

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

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

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

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篇二: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

资报告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引言:

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

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

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

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

所需资料:

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

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

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

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

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上海祥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篇三: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中银律师曹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

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X]13

号)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

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

针对201X

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

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X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

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

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

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

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也有列示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在上述规定中,有的人对“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

句话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当然包含,且依据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必

须出具验资报告。

现实中,大部分公司为谨慎起见,在股改中仍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本律师认为:

“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正确

理解应为:

出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但出资证明文件的体现形式不限于验资报告这一种形式,

打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出资证明文件的核验依据,至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列示的历次验资报告

也可以用打款凭证予以替代。

结论性意见:

新三板挂牌股改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但如出具验资报告更具有权威性。

篇四:

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201X-7-114:

26)201X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对公司法所做的

修改,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源于201X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

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该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

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

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

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

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

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

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X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

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

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新公司法的实行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过,新公司的设立以及年检将发生一

定的变化,风险控制部在对交易对手、项目审核方面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

以下我们归纳了

新公司法及改革对项目审核、股权相关的信托计划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并提出了有待讨论的

问题。

不周之处,还忘大家指正。

一、项目审核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项目审核时提供的基础材料以及审核内容都

带来了变化,具体改变如下:

1、基础材料201X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交易对手的(除上述金融机构等),将不再提供验

资报告,其营业执照上也将没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

交易对手从201X年开始不再进行年检,无需提交企业年检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将

无年检戳记。

交易对手应提供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

产状况等,但目前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尚无详细规定。

2、审核内容

(1)、需加强关注实收资本的真实性的审查。

以往尽职调查、风控审核依赖验资报告来判断公司资本的到位情况,并常常以此为依据

作为公司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的参考。

特别是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此作为依据考察

所有者权益部分。

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

显示在营业执照上。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发起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发起人)

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不再限制公司

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

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实收资本问题只字未提。

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一贯以来是实行注册资

本认缴制及实收资本备案制相结合的,新公司法实行之后,实收资本是否需要备案尚不能确

定。

尽职调查时必须认真研究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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