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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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到财务处交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对于执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经所在院(系)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必须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方可注册;

如果因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学生不能如期贷款,学校应设立绿色通道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

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各院(系)在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学生处上报学生报到人数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原则上除开卷考核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第十条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平行记录的方法。

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100-9089-8079-7069-6059-0

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绩点4.03.02.01.00.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式中:

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式中:

第十一条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应采用期末考核成绩或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的考核计算办法。

考试改革课程,须提交考试改革方案。

具体办法,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凡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由课程所属单位提交改革方案,院(系、部)领导审核批准,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

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

第十三条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含缓考),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补考不及格(含作弊、违纪、缺考)者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重修课程按学分交纳重修费。

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应当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

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随补考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应予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申请免修者,须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不批准免修。

免修者需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备案。

任选课不能免修,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体育课和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辅修制。

凡申请辅修者,须经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的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入班学习。

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持学校准考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计入,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计入学籍。

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与试题有关的资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

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18岁以下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转出、转入院(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并按规定向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出当年按原录取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转入后,下一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生录取审批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二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四年(含休学);

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年(含休学);

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七年(含休学)。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条升级: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且不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未达到第三十八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四年;

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年;

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七年);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四十二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河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九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18岁以下还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院(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院(系)办公室,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院(系),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院(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本人。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原《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涉及学籍问题,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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