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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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单体支柱的领取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通过填报用料审批单领取单体支柱,物资管理科根据审批单进行统一发放。
井下使用的单体必须保证编号完好,上齐三用阀并封堵三用阀进液孔,下井前,必须在地面做好压力和性能试验,不合格品,严禁下井使用。
使用单位应把升入井的支柱编号如实记录交机电技术部备案。
否则,处罚发放人、领用人各50元/棵。
第十条单体支柱的使用
1、根据现场巷道高度,选择合适的支柱规格;
根据工作面顶板压力大小,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
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单位,在使用单体支柱前均应由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工进行有关单体液压支柱技术特征、构造、工作原理及使用操作方法为主要容的技术培训,现场单体支柱管理使用人员对以上问题不清楚的,每次对本人处罚200元,并挂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各100元。
专业资料.
3、第一次使用或修理后第一次使用的单体支柱,为防止漏气倒柱,必须将缸体的空气排放干净。
排放方法为:
反复注液、排液,直到排净为止。
4、支柱前,必须检查支柱的外形零件是否齐全,支柱有无弯曲、凹陷、缺爪和漏液等现象,有一项不合格不得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棵。
5、支护高度超过支柱最大允许高度时,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柱底部垫木板、矸石等临时措施支设,否则对相关人员记严重“三违”。
6、支柱移至预定支护地点后,要先用注液枪的乳化液把三用阀注液嘴的污物冲洗干净,然后将注液枪插入三用阀中并用锁紧套连接好。
7、支护支柱时,应注意:
(1)单体支柱应穿鞋带帽,垂直于顶底板,并有一定迎山角,迎山有力,使支柱处于垂直受力状态且不易推倒,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
(2)为了便于撤柱及搞好安全,支柱时要保持三用阀和顺槽平行,注液阀口朝向采空区。
(3)支柱与运输机械应有适当距离,避免撞坏油缸、手把体和三用阀。
(4)支柱顶盖的四爪应卡在顶梁花边槽上,不允许将四爪顶在顶梁上或顶梁接头处。
单体顶端刚性接触面需垫木片。
(5)注液枪用完后,应挂在支柱手把上,禁止将注液枪抛在底板上,禁止用注液枪砸三用阀,要防止注液枪管缠绕打结或被煤岩埋住,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6)禁止使用漏液或失效的支柱,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处理漏液的三用阀。
(7)支柱的柱距、排距、迎山角等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8)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栓防倒绳。
(9)支柱工用手抓支柱时,应使掌心向上,防止升柱过程中顶专业资料.
板掉落小块矸石砸伤手背。
8、使用中的支柱,不得超行程使用,活柱量小于200mm时,应及时回撤,更换支柱,以免压死支柱。
9、禁止用锤、镐等金属物体猛力砸打支柱任何部位,以免损坏支柱;
若支柱被压成“死柱”,只能采用挑顶或卧底方法取出,不允许爆破、锤砸或绞车拉拽。
10、回柱前要检查周围顶板,支架是否完好,如有断梁、缺柱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处理后方可回柱。
11、回柱要两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
回柱时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工作,要清理好退路,打好护身支柱,并告知在附近工作的其它人员。
12、当顶板来压和遇到其它险情时,要停止回柱,待处理后再回撤。
13、大面积悬顶和顶板压力过大时,不得人工回柱,应用绞车远距离回柱或用其他安全方式回撤。
14、回柱要严格执行八大要领:
一问(问顶)、二松(松悬矸)、三清(清后路)、四支(支好作业规程规定的特殊支柱)、五喊(喊附近人员注意)、六回(回支柱、顶梁)、七运(运出支柱、顶梁)、八竖(回出的支柱竖放)。
15、单体液压支柱卸载时,必须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远距离卸载,卸载时,必须由小到大逐渐卸载,待顶板稳定,支柱脱离顶梁后,方可快速卸载。
16、回撤下来的支柱,应顶盖朝上竖直靠放,不准随意横放;
若“三用阀”损坏,应及时更换,换下的损坏三用阀不得随意乱扔,统一管理,上井后必须以旧换新,否则丢失按照新柱阀原价处罚责任人。
17、支柱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准随意摔砸。
18、短期不用的支柱,应将柱液体放尽,封堵三用阀进液孔,防脏物进入,否则每根单体支柱处罚责任人100元。
19、为保护好柱子的光洁度,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段放炮时,必须将该段及上、下10m围的支柱用皮带保护好,并在皮带两头栓好专业资料.
挂钩,皮带必须挡住活柱体,不使用皮带遮挡严禁放炮。
20、严禁用支柱代替其他起重工具起重物体。
21、支柱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抽查2%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必须加倍抽查,如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必须全部上井检修。
2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经过顶板压力观测,作为编制“规程”和支柱选型的依据
第十一条单体支柱的回收
1、各单位使用的单体支柱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在更换下来或维修周期到期后2天组织升井;
各单位工作地点存放的单体支柱不再使用时,应在2天组织升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对升井回收的单体支柱,必须经机电技术部支柱管理员的鉴定,按物资管理科保管员指定的地点分类存放,并开具入库验收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3、物资管理科存放的支柱实行挂牌管理,牌上注明“备用”和“待修”字样,且注明规格、数量。
4、升井支柱所缺零、部件,经机电技术部鉴定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1.5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5、使用单位每丢失一颗单体支柱,经机电技术部确认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1.5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机电区长各100-300元。
第四节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现场支柱的管理
1、使用单位应成立专门管理小组,具体落实支柱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支柱使用安全;
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跟班区(队)长对所跟班次负全责。
2、单体支柱现场实行喷号管理,字体规格为:
“300*200”,综采队喷“白”色,采一工区喷“红”色。
3、使用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柱,整齐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无水地点。
工作面必须配有足够的注液枪。
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使用单体支柱的工作面每班应设有支柱管理人员,负责支柱的清点,检查支柱支设质量,更换失效的三用阀,处理一般故障等。
支柱管理人员应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必须交清支柱数量、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做到书面交接,有档备查,否则对交接人每人处罚100元。
5、支柱正常使用时不允许承受侧向力,贴帮柱与煤避距离应大于0.2m,严禁戗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阀上。
6、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
7、除三用阀外其余零件不允许在井下拆卸拆卸更换和修理,否则对责任人每次处罚200元。
8、井下不允许存在无三用阀或柱头孔未堵的支柱,否则每颗支柱处罚责任人100元。
9、井下搬运支柱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车辆,轻拿轻放,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以免支柱损坏和丢失。
10、现场安检员应协助所在区队抓好支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支柱完好,支护有效,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每次处罚安监员200元。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单体支柱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推移机头、机尾以及打上窜下滑单体时,要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1)所有操作人员在扶柱或升柱的时候,必须将单体支柱用麻绳或其它可靠锁链栓牢。
升柱时缓慢供液使支柱顶紧,暂停供液,待所有人员撤到5m以外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后,再由支架工进行远距离供液。
(2)调整液压支架时,支柱严禁打在液压支架的立柱上,必须有防止单体支柱崩出的可靠有效措施,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部在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操作和观察。
(3)支柱支设或回撤时,必须认真观察分析支柱受力可能倾倒的方向,做到心中有数,严禁盲目蛮干。
(4)单体液压支柱与金属接触处,要垫木板进行防滑处理。
2、使用单体支柱作特殊使用时,除严格执行本使用规定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单体支柱损耗考核管理
1、使用单位应每日上报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做到准确无误;
对于当班丢失的支柱,由跟班区长负责落实到班组、人头,无法落实到班组、人头的,由跟班区长负责。
2、机电技术部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应每月统计一次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
对失修支柱,由机电技术部统一安排修理维护;
对于丢失的支柱和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支柱,由机电技术部月底负责统计考核,当月结算。
第五节检验和维修
第十五条维修总则
1、机电技术部负责落实支柱的日常修理及大修工作。
2、除三用阀可在井下更换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维修。
3、维修后的支柱应按规定进行检验,任何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许下井。
第十六条日常维修
1、升井支柱首先应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检查支柱是否损坏、故障部位及原因。
2、日常损坏或有故障的支柱应及时维修。
3、日常维修主要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清洗、更换橡胶密封件等。
第十七条大修
1、支柱除日常维修外,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大修周期:
支柱2年,三用阀1年,注液枪1年。
2、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体,改制支柱,全面检查零部件专业资料.
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3、大修时应更换所有橡胶密封件、塑料件,注式支柱还需要更换工作液。
第十八条技术要求
1、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应选用有资质的定点厂家产品,并由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自制零件(包括外协件)或改制零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3、支柱焊缝开裂或渗漏需要补焊时,焊缝应符合MT112标准中5.3.6、5.3.7条的规定。
4、零件修复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油缸径公差和直线度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一级,如图纸规定油缸径公差为H10修复时按H11检查。
(2)油缸工作行程,孔表面不允许存在锈蚀和麻坑。
(3)活柱直线度、外径公差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两级。
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图纸要求降一级。
(4)活柱表面修复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表面无凸出部位,表面允许留有轻微凹坑或划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必须有镀层覆盖,不露基体。
(5)所有零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对于因拆卸、保管不当而造成变形、擦伤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装配。
(6)零件配装前应仔细清洗,严禁用棉纱或棉织物擦拭密封面。
(7)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组装。
(8)维修好的外注式支柱,应将腔乳化液放尽。
三用阀注液孔用塑料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9)支柱维修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放置,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空气干燥的室。
第十九条检验
1、支柱检验项目主要有支柱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安全卸载阀开启压力;
卸载手柄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卸载速度的快慢,卸载时作用力的大小以及零件是否齐全、有无机械损伤;
外观有无漏液现象,专业资料.
外表防腐处理是否完好。
2、检验项目分全检(每根支柱都应检验)和抽检。
3、检验方法应符合MT112标准中第6章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密封试验时待压力稳定1min以后开始考核。
4、检验项目及性能要求见下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性能要求
检查类别
备注
1
操作性能
升柱
外注式
无卡柱,限位装置可靠
√
泵压15—20MPa
注式mm/每摇一次
15高度1.4米以上支柱≥10
米以上支柱≥高度1.2
泵缸80mm支柱
降柱
mm/s外注式
降柱速度:
100mm缸径支柱≥3063~80mm缸径支柱≥50
√
—
注式Mm/s
1.4米以上支柱≥251.4米以下支柱≥15
初撑力,kN
1.4米以上支柱≥701.4米以下支柱≥60
外注式支柱不作此项
2
安全阀
开启特性
流量为20~40mL/min时,开启值不小于0.85倍额定工作液压,不大于1.1倍额定工作液压
压力—时间特性
流量为90~110mL/min时,测得阀的流曲线应满足:
在安全阀额定工作液压的85%~110%区间,曲线全长压力波动值不大于额定工15%
作液压的
0
每条曲线滥流总量为1L关
密封性
85%不低于安全阀额定压力的
高压密封
额定工作液压密封压力≥0.85不允许压降a.2minb.4h不允许渗漏
√0
—
低压密封
2MPa,密封压力为不允许压降a.2minb.4h不渗漏
3
单向阀卸载阀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不允许压降a.2minb.4h不允许渗漏
注式支柱卸载阀不单独检验外注式支柱可与安全阀一起检验
2MPa,密封压力为a.2min不允许压降不渗漏b.4h
4
支柱密封性能
密封压力≥0.85额定工作液压a.2min不允许压降b.4h不允许渗漏
可与安全阀一起检验
密封压力为2MPa,
低压密封
a.2min不允许压降不渗漏b.4h
√0
5
高压焊缝强度检验
2min倍额定工作液压下保压1.5不得渗漏
√
重新补焊或修复的高压焊缝
6
注液枪焊缝强度检验
1.5倍泵站额定工作液压下保压2min不得渗漏
7
清洁度
支柱,mg/根
70
60,起重最高一根≤平均≤
mg/三用阀,根
10
≤
注:
1、表中“√”表示该项目全检;
2”表示该项目抽查。
、表中“0
单体支柱报废第六节
报废条件第二十条
1、超出支柱使用寿命。
、使用期凡不能修复、改制;
经修复、改制仍不能达到维修标2的均应予以报废。
准;
支柱维修费超过原值1/2、支柱以一根活柱、一根油缸两件作为一根统计报废数量。
3、报废的支柱应集中堆放,定期统计上报。
4、支柱报废有机电技术部提出申请,经物资管理科、审计部、5企业管理部、财务部等单位组织鉴定后报矿和集团公司批准。
则第七节附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