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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实例文档格式.docx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

1、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含)以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A证);

2、项目经理资质叁级(含)以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9

12.1

投标有效期

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0

13.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由相应投标人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开户行:

市商行汇丰支行

名称: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账号:

78001012010010023280

11

14.1

14.2

招标答疑

现场踏勘

时间:

2008年2月1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地点: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

市大湖路63号

12

15.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标:

一式叁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13

20.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湘潭恒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室

(湘潭市大湖路63号)

2008年2月18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

14

22.1

开标

15

24

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估法(Ⅰ),依据湘建建[2007]102号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至第4项;

1.2施工临时用水、电:

施工临时用水、电已到位;

1.3上述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到湘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质量要求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3.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所有参加投标的企业及项目经理均须在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好投标IC卡后,方可参加投标;

3.4所有参加投标的企业应于投标截止前持投标企业IC卡和投标人员(项目经理)IC卡在湘潭市招标办办理好投标申请批复及投标资格备案手续;

3.5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企业职工,并具备前附表第8项所述要求的资质等级,投标时及施工中替换项目经理,须经招标人确认并在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3.6承担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企业职工,并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等级;

3.7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如果自身没有劳务资质,必须与有资质的劳务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意向协议。

4.现场踏勘

4.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发生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图纸

第四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6.2除本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招标答疑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3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设计图纸等文件,发现图纸等文件有误差,在答疑前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提出;

8.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且上述文件均应经湘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后有效。

8.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和投标报价二部分组成。

10.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格式附后);

10.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格式附后);

10.1.3投标汇总表(统一格式附后),并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0.1.4投标函(统一格式附后),并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0.1.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1.6营业执照(复印件)

10.1.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统一格式附后);

10.1.8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简历表(统一格式附后);

10.1.9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简历表(统一格式附后);

10.1.10安全生产许可证;

10.1.11劳务分包协议(统一格式附后)和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1.12投标人上年度企业经营、工程质量等情况和上年度、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说明。

10.2投标报价是招标人本次提供的工程量的价格体现。

投标报价应报平米造价。

本项目招标人依据湘建建[2007]102号文规定设置上限值为700元/㎡,在上限值以下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投标报价上限值,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

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11.2商务标文件采用明标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市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可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2投标人应在2008年2月18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必须从投标企业账户汇出;

账户信息如下:

13.1.3投标人必须凭交入投标保证金专户的银行进账单原件,到交易中心开具往来款收据。

13.1.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3.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2.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或被拒绝参加投标,且其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2.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市招标办备案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2.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依规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招标办备案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2.4对参加投标而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经招标办备案之日起5日内,凭招标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13.2.5对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并备案,凭合同备案表5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

13.3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投标企业在参加项目的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依法依规不予退还的,经招标办核准后,到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的划转手续,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13.4特殊情况保证金退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3.4.1因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拟退款单位应当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划款申请并加盖公章,经招标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上述13.2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3.4.2招标人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出具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后由交易中心办理;

13.4.3其他特殊情况退款须经招标办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13.5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3.5.1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导致项目重新招标的;

13.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3.53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阻碍开标会议的;

13.5.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协议;

14.招标答疑

14.1投标人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1项所述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招标答疑会;

14.2投标人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投标人编制有关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时所需的有关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4.3招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4.4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招标答疑会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招标人。

在招标答疑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非书面形式或未加盖公章的问题将不予答复;

14.5招标人在招标答疑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

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8.3款规定执行;

14.6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文件后,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并提交回执一份(加盖公章)。

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糊不清,以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规定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7未出席招标答疑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规定的时间、份数、制作要求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15.2投标函及商务部分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四)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及投标工程质量

16.投标报价

16.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15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考虑综合单价,今后不作调整。

16.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6.3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16.4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

16.4.1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图纸、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施工现场条件;

16.4.2湘建价(2006)330号文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价办法及及消耗量标准;

16.4.3预测施工期材料市场价格。

16.5投标报价计价说明:

16.5.1劳保基金应按规定标准计入投标报价;

16.5.2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标准;

16.5.3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当地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16.5.4消耗量标准缺项子目和缺项的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16.6投标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及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报价文件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函附表、清单报价文件封面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投标人单位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者,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在标书内应附有委托编制合同协议。

17.投标工期

17.1投标工期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要求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7.2投标工期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18.投标工程质量

18.1投标工程质量不得低于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投标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

18.2投标工程质量目标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19.1.1投标函和商务部分密封为一袋,在密封袋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文件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密封后,在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9.2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须知19.1款规定的,招标人将拒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持投标企业、项目经理IC卡验证后,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20.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六)开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2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项目经理持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

项目经理证书所在单位必须与投标人资质证书相符。

项目经理证书与资质证书上不符的也将被拒绝。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或中途退场。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

22.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2.3.1投标人未按规定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持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身份证及项目经理持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参加开标仪式的;

22.3.2项目经理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符,项目经理与资格审查备案不符的;

22.3.3投标函中出现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22.3.4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

22.3.5无投标保证金的;

22.3.6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意向协议的。

2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4.1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4.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的;

22.4.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22.5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22.6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评标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3.1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委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23.2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

23.3评标时,先根据招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再详细评审,对商务标进行评审计分,汇总计算,确定排名顺序。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写出评标报告。

23.4评标过程的保密。

23.4.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3.5本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评审和比较,本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24.评标原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将投标人按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拟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总得分出现相同分数者,则按报价得分高者优先确定为中标人;

如果总得分和报价得分均相同,则招标人从中自行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27.中标

27.1中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27.1.1中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要求;

27.2.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无违规、违纪的行为;

27.3如果中标人不能满足本须知27.2款,则招标人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其他的投标人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28.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本须知第27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29.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签发经湘潭市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31.合同签订

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1.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31.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2.付款方式:

按双方协定。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1、结算价格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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