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796160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61.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一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盖,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停风期间不得安排任何井下工作。

第一十五条主要通风机停风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必须安排专人检查瓦斯。

第一十六条不论停风时间长短,恢复正常通风时,必须按程序检测瓦斯,启动主要通风机后,必须有瓦斯员配合检查,控制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

第一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调整风叶角度或改变主轴转速,机电、通风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测风制度

第一十八条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

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巷,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第一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

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

第二十条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

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

第二十一条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第二十三条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通风报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科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大气压力,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晰。

第二十五条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日以报表形式报上级通风部门。

旬报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前报出,月报要在每月25日前报出。

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测风员应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四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各种通风设施的构筑要严格把关,密闭墙、挡风墙、风桥、风门、调节风窗等,都必需按规定构筑,严格把关,如存在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

第二十七条密闭墙为双层闭墙,在构筑时要四周掏槽,红砖构筑一律压泥,用土填实,抹面平整不漏风,决不允许干砖修筑。

第二十八条对工程质量不规范,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每月由通风科组织月底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局部通风管理由通风科负责。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护由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管理,当班瓦斯员、安全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瓦斯员负责风筒吊挂、连接、更换和修补等工作,确保风筒不漏风,减少通风阻力。

第三十二条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机离地不小于0.3m,局扇吸风口前不得有杂物遮挡,保证局扇吸入风量。

第三十三条局部通风机选型要满足通风需要,局扇风机均为对旋式,要求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开关,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由班组长、瓦斯员和电工同时在现场参加并在记录本上签字。

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

第三十四条风筒要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转弯必须使用专用拐弯风筒,风筒与局扇连接要有过渡节、自动切换节。

风筒吊挂要保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要严,无反接、无破口。

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米,确保风流的有效射程。

局扇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吸入风量的85%,且要满足通风需要。

第三十五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三十六条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要与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关停。

第三十七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三十八条因停电或检修电气设备局扇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要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风机。

六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局部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各科室工作职责

通风科:

建立局扇使用管理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的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

并在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要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解决,同时要建立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出严肃处理。

机电科:

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各生产队:

局扇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科同意。

局扇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他负荷,局扇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牌负责管理局扇,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扇正常运转。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使用局扇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扇,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

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

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

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第四十一条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四十二条其他局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和局扇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试验运转,合格后才允许下井。

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扇消音、水泡泥、爆破自动喷雾、净化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

七风筒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风筒要有专人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第四十四条风筒从出库、入井使用,出井入库全过程由通风工负责管理。

第四十五条在装卸、搬运时要小心,以防划破和口圈变形,要吊挂整齐,悬于巷道靠顶帮部,要避开运输设备的接触,逢环必挂。

第四十六条入井后暂不使用的风筒不乱扔,放于巷道中,要折叠整齐,放置于安全点。

第四十七条不用的和不能用的风筒必须及时出井回库,不得长期放置井下。

第四十八条管理人员因不负责造成风筒损坏或丢失,要依据损失价值和清节轻重,给于罚款和赔偿。

第四十九条对不爱护风筒,甚至故意损坏风筒的责任人,要给予罚款和处分。

第五十条对丢失和用于其他方面不能交回的风筒,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作出证明材料,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处理。

八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

第五十二条对中央变电所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地面变电所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第五十三条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中央变电所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第五十四条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定》规定时,方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第五十五条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五十六条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1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九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m时,地测科要对贯通巷道进行实地测绘,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时通知通风科,为通风科提供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资料,技术科长要编写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班前会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贯彻签字。

第五十九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技术科、通风科要及时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情况,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

第六十条通风科在掌握现有通风状况的基础上,提前预测贯通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通风系统的设施布置和材料准备工作。

贯通后,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一条掘进巷道相向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m,机掘工作面相距50m,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栅栏、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并保持正常通风。

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六十二条贯通工作面每班必须由跟班队长汇报准确进尺,技术科每天进行一次核对并及时填绘图纸,在相距小于3m时,必须由通风科长、班组长在现场指挥。

第六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工作面瓦斯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两个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只要有一处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工作,及时处理瓦斯,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在掘进工作面放炮。

放炮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警戒区域外。

第六十四条放炮结束15分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组织有关人员到掘进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等情况,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时,方可继续工作。

第六十五条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贯通巷道时,必须制定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十盲巷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凡是井下6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

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

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

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

不再使用的盲巷,由技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由通风科验收合格后,进行永久封闭。

第六十七条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打设临时密闭墙,永久报废巷道要打设永久密闭墙进行管理,密闭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密闭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第六十八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技术科和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后,方可允许工作。

第六十九条通风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十一密闭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密闭采用不然性材料构筑,严密布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第七十二条密闭前必须吊挂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施工说明牌、栅栏和警标。

第七十三条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

第七十四条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第七十五条密闭周边掏槽,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

在岩巷构筑密闭时,嵌入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0.2m;

在煤巷构筑密闭时,掏槽深度进入实体煤不应小于0.5m,掏至硬顶后再进入实体不小于0.2m。

第七十六条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摸面0.1m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

十二启封密闭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密闭巷道处于长期封闭状态,密闭内积存大量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而且密闭内巷道支护长久失修,会出现冒顶、片帮等现象。

由技术科和通风科编写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

第七十八条启封密闭前在较近的进风巷道内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密闭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要求。

回风流涉及到的范围内,机电设备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撤离人员。

第七十九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前要估算瓦斯的积存量,以便有效控制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

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限制风量,以减少向启封巷道送入风量,保持启封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混合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严禁“一风吹”排放。

第八十条启封密闭后,排放瓦斯工作应由外向里逐段进行,如遇到巷道冒顶、片帮时,应停止继续向前排放工作,由瓦斯员检查冒顶、片帮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进行巷道维修,待修好后继续向里进行瓦斯排放。

第八十一条排放瓦斯结束后,实现正常通风,经瓦斯员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由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时,方可送电恢复正常生产工作。

十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通风科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第八十三条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拆除和维护。

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第八十四条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

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通风科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第八十六条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

第八十七条通风科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检查工作,检查出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正常使用。

十四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

通风科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第九十条通风科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

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第九十一条我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第九十二条我矿每年12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第九十三条我矿大修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瓦斯管理

一瓦斯检查制度

第九十四条瓦斯员的配备

1、瓦斯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

新上岗的瓦斯员必须由操作熟练的瓦斯检查员带领实习一个月,方可单独工作。

2、按照生产班次,工作面数量以及巡回检查工作量大小,合理配齐配足瓦斯员。

每个回采工作面每班要配备一名瓦斯员;

每个掘进工作面或相邻的平行作业的工作面,根据工作量每班配备一名瓦斯员。

3、每个班应至少配备一名巡回瓦斯检查员,保证全方位覆盖,执行巡回瓦斯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通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熟练操作瓦斯检测仪器,会检测瓦斯,能胜任瓦斯员的工作。

第九十五条瓦斯检查仪器的管理、配备使用

1、光学瓦斯测定仪是煤矿瓦斯检查的主要仪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为瓦斯检查的辅助工具。

2、光学瓦斯测定仪根据专人专台的原则配备,并按规定配足备用光学瓦斯测定仪。

3、矿领导、科室负责人、队干、班组长、及特殊工种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4、瓦斯仪器要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管理,定期检测瓦斯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完好性。

发现仪器有问题,必须及时修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和鉴定。

5、瓦斯员每班出井后,必须将仪器交通风科检验,发现有误或测量不准确,应立即更换,带病瓦检仪和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使用。

第九十六条瓦斯检查

1、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2、巡回检查瓦斯员按照规定的检查路线、地点、时间和次数进行检查,并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3、每班巡回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巡回瓦斯员要认真填写瓦斯巡回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4、巡回瓦斯员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不同瓦斯浓度所应采取的措施。

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在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并通知调度室、通风科值班领导,组织处理。

5、巡回瓦斯员要在每班升井后,将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科审阅。

6、每班组织生产前,瓦斯员要提前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

7、瓦斯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手册上和工作面瓦斯公布牌板上。

8、瓦斯员要负责本班本工作面局扇风机管理和风筒的吊挂。

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排放。

9、瓦斯员要做好一班三汇报、三对口和三对照工作,数字准确无误。

10、每班升井后,瓦斯员要填写瓦斯日报表。

11、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地点为:

回采工作面应设置在距安全出口处20米以内;

掘进工作面应设在距工作面20米处。

二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九十七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有三年井下采掘作业经验、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十八条必须经常组织瓦斯员培训,每年复审1次上岗资格。

复审前,必须进行1次全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九十九条学习岗位职责管理范围内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技术安全措施。

第一百条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负责检查本区域内通风、防尘、防火、安全检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负责规定分工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排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瓦斯检查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工作点若发生临时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撤人、切断电源,设置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

若临时停电局扇停风,在瓦斯不超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按规定启动局扇保持正常通风;

若停风时间较长或瓦斯超限,由瓦检员在进口处设置坚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三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矿井每年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通风科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领导小组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协调和平衡,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一百零九条鉴定时间选择在每年瓦斯涌出量最大生产正常的月份(七月或八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上旬、中旬、下旬各选一天(中间间隔10天),为瓦斯鉴定日。

第一百一十条在鉴定日内,分早班、中班、夜班三班进行测定;

早班为8点,中班为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