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的建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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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做好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扩充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及项目立项报批和资金落实等相关工作和手续。
如:
勘察没出来,不能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要求,并遵循“经济、实用、必须”的原则,投资概算一定要依据初步设计测算,项目预算一定要依据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编制。
(责任单位:
发改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预算控制,审计提前介入项目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预算控制,建议:
一是在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发改委初审前,发改委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并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或专业造价中介机构对投资概算进行复核。
同时规定,如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二是实行我市鄞州区、杭州湾新区等地推行多年的项目预算审计提前介入,实行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类审计,如:
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中心负责审计,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审计中心委托专业造价中介机构协审。
审计局、发改委、造价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3、严格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或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发改委和其他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
4、严格控制项目不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审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应由招标人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召集公共资源交管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属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改委)
5、推行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代理行为和质量与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挂钩。
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加强联动,将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代理行为和代理质量与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挂钩。
(责任单位:
住建委等行政监督部门、交管办、建设单位)
6、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备案)统一受理、提前会审和公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窗口,统一受理审查(备案)事项,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标人在备案前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改和财政、审计等专业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并推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建设单位、交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
7、明确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控制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
招标控制价一般为项目预算价(或下降一定百分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价规范规定计算,不得随意上调,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建设单位、各行政监督部门)
8、推行各行业使用标准示范文本。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浙江省或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省内无示范文本的,应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本行业的示范文本,并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工作。
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
各行政监督部门)
9、推行资格后审。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批准后,可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其标准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10、推行行业统一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制订本行业全市统一的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工作。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或技术标合格制的合理投标价法;
对技术复杂并有特殊要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批准后,可采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
11、推行招标公告统一发布、招标文件网上免费浏览,减轻企业负担。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简要信息,详细信息应当在免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现场统一发布。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查看。
建设单位、公共资源交管办)
12、推行电子招投标,减少招投标和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遏制串标围标和评标不公现象。
通过电子招投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网站实行招标文件以不记名方式下载和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实行投标保证金网上缴退,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选聘,网上开标、评标和电子辅助评标。
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方案的相似度分析,以及对投标文件编制设备和上传IP地址等信息的相似度分析,发现串标围标线索,打击和遏制串标围标现象。
同时对专家打分结果进行倾向性和离散度分析,加强对专家评标不公的管理。
13、规范投标保证金缴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推行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支付。
在市招标投标协会实行投标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和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账户集中缴退制度。
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
14、严格投标人的市场准入和投标要求。
落实《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119号),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受到限制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且处在处罚期的,以及5年内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受到限制。
上述规定招标人应作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资格审查必要条款,实行“一标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投标人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外,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社保关系的应当保持一致,且社保金缴纳不少于3个月,并在执业标准范围内开展业务。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确需更换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不能低于原项目主要负责人。
15、推行评委行为“一标一评”制度和标后评估制度,实行专家评标现场视频直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否决投标等行为的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言论等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并实行专家评标现场视频直播,推行评委行为“一标一评”制度和标后评估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和考核,对工作责任心差、履职能力弱、打分故意畸高或畸低的专家实行约谈、淘汰制度,并追究相关责任。
16、严格控制业主代表评委数量。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采用抽签方式,最多委派1名具有评标能力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招标人代表应当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资格条件。
17、不记名公开每个专家的评分和评标报告。
招标人在公示预中标人候选人的同时,应公开评标报告,以及被否决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否决原因;
实行技术标打分或排名的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不记名公开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分。
18、公开中标候选人业绩及奖项评分。
对投标人有业绩或者奖项要求等与市场准入条件和评标得分有关的项目,应当公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得分的业绩或者奖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和地址、建筑面积、合同金额、奖项名称、获奖时间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19、推行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探索“评定分离”办法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有条件的可探索“评定分离”办法,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20、规范投诉、举报的处理。
实行投诉受理窗口式办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线索和证明材料。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必要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以投诉人的失信行为记录其信用档案。
投诉处理结果应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
对招标投标具体事项的举报,涉及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涉及招标投标具体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异议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
受理部门对于反映事实不清、线索不详或涉及依法必须保密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建立投诉(举报)件快速协调处理机制。
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对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多个部门业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投诉(举报)案件,在法定时间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牵头部门协调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举报)案件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同意后作出中止调查、继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快速处理意见,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作出处理决定。
21、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中标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抄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审计局。
有补充合同的,也要抄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审计局。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合同未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和财政局备案通过的,财政资金可不予拨付,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2、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建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检察、市场监管和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串标围标、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出借资质、违法挂靠或以他人名义投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检察、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依法认定有上述违法失信行为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记入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上述违法失信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和认定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扣除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
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管局)
23、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合同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应组织合同当事人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将人员设备配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变更、违法分包等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评价情况,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公安、检察、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各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24、实行企业信用评价与招投标办法挂钩。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联合制订行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办法,并与行业工程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相挂钩。
同时,及时将各行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汇集至市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25、严格控制项目标后设计和概算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设计规模、标准和概算的,除了监理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外,业主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突破额度累计在500万以上或原概算10%以上的,应由原项目审批部门初审后,提交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原项目审批部门)
26、推行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决算价全程公开。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立专栏,对每一个国有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和审计决算价实行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并建立监督机制,引入人大、政协代表协助监督。
不按要求公示的,项目不得评优,财政部门后续结算工程款不予支付。
建设单位、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委、公共资源交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