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8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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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82Word下载.docx

第二十一条应聘中高级职务教师均应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

具有下列情况可免试外语:

持有效TOEFL成绩550分以上、GRE成绩1800分以上、IELTS(雅思)成绩6.0分以上者;

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

或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医科被SCI收录);

或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第二十二条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大学英语部、体育部、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

应聘讲师和助教职务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者在助教岗位工作3年后,方可应聘讲师职务岗位;

具有博士学位者在讲师岗位工作2年后、具有硕士学位者在讲师岗位工作5年后,可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

副教授(副研究员)在本岗位工作5年后,可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

第二十三条应聘高级职务岗位者应有本岗位要求学科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在本学科有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

有必要的日常科研经费;

正式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在本专业已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各级职务岗位聘任具体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十四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任职年限、学历的限制,按学校破格条件申请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破格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章聘任组织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估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职责:

1.领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

2.确定学校专业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组织成员名单;

3.审定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4.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每年招聘各级职务岗位限额;

5.审批教学、科研单位自筹经费浮动岗位及破格增岗限额;

6.受理复议申请;

7.协调和处理各级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人事部,负责各级职务聘任和职务晋升的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由11-13名教授(研究员)组成(含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院党委书记任副主任。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职责:

1.领导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职务晋升工作;

2.审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确定学院每年招聘高级职务岗位限额;

4.申请自筹经费浮动岗位及破格增岗限额;

5.审定岗位聘任任务书;

7.协调和处理院系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三)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中,中青年教授(研究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50岁以下专家应占一半以上;

学院聘任分委员会成员中兼任各级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40%。

(五)教师聘任的回避制度。

各级聘任委员会组成成员与候选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应聘候选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请求,但国内最有影响的专家以及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回避,且请求回避的同行专家一般不得超过3名。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及学科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提出本单位应聘教师各级职务岗位限额,学校按每年应聘计划进行审核后,网上公布全校各学科招聘各级职务岗位情况及聘任条件,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聘任程序

(一)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聘任条件;

(二)接受应聘者申请;

(三)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

(四)采取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五)教授会议评议表决,差额提出候选人选;

1.教授会议由各学院在职全体教授(研究员)、可以指导博士生的副教授组成。

学院在职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的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议。

2.教授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最低不得少于15人),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3.有两个以上学科门类的学院可按学科门类召开教授会议。

(六)同行专家对高级职务候选人进行评议;

(七)学院聘任分委员会评议表决,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

(八)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决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时间为一个星期);

(十)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人选,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应聘高级职务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教授(研究员)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破格应聘正高同意票达到到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申请应聘副高职务的应有3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人)、正高职务的应有5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时的主要参考意见之一,如同行专家有2名以上(含2人)评议结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聘任条件,原则上对申请人不予表决。

第三十条中初级职务的聘任程序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

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核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额的限制,经校长特批,报聘任委员会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六章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教师职务聘任应由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助教(研究实习员)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一次;

讲师(助理研究员)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原则上最多续聘二次;

副教授(副研究员)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原则上最多续聘二次,续聘二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

教授(研究员)首次聘期为四年,续聘期四年,续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

对各学院的杰出人才,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直接签订无限期聘任合同。

第三十四条应聘武汉大学高一级教师职务岗位,每人每个聘期内只能申请二次。

第三十五条各类各级新聘教师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转到合适的职务岗位或转人才交流中心或调离学校。

(具体条款见《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三十六条各类教师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变更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二)正式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学校所有岗位工作的;

(四)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道德败坏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请假外出超期15天以上者、或出国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以上者;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事宜,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七条受聘教师应在受聘期满之前30天内,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续聘申请;

教师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学院(单位)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

学校在3个月内必须给与答复,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复议。

学校未批准辞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职责。

第三十八条部分教师随着自身条件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应聘其他教师或非教师岗位,签订相应岗位聘任合同。

第七章聘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不同职务岗位的教师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核定及业绩成果等考核要求不同。

教师工作任务的核定及考核应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校核定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聘任期满,各学院根据《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和《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考核暂行办法》对各级职务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各学院(单位)对考核工作要加强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学院(单位)应定期对无限聘期的教师进行考核,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可转到其他岗位工作,也可以降低职务级别聘用,但须签订新的岗位聘任合同,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教授和副教授必须承担一门以上本科生课程教学,对无教学经历、教学工作量不够和教学质量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受聘5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可在国内外专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对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每年超额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休学术假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各单位将每年安排休假的教师名单报学校人事部备案。

各单位享受学术假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

第八章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聘任委员会负责有关教师职务聘任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

教师在职务聘任、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可书面向各级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意见经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评议组)正副主任(正副组长)核实后决定复议或不复议。

第四十三条学校人事部门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接受有关申诉与投诉,并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执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有关处理决议。

第四十四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五条申诉人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处理的决议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由7-9名具有高级职务(正高不少于五分之四)的专家组成的德育教师职务岗位聘任评议组,负责受理德育教师职务岗位的评议与推荐。

德育教师的岗位设置、聘任条件及聘任程序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可以在学校按照岗位需要,工作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十八条现任教师(指在本办法生效前在职)在本办法实行后,经考核合格,原则上按现职务级别转入新的教师职务岗位。

其职务聘任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实行。

第四十九条在本办法实行时,现任助教可以有一至二个聘期;

现任讲师及副教授(副研究员)可以有一至三个聘期;

现任教授(研究员)可以有一至二个聘期。

第五十条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一、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二、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主题词:

人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04年11月24日印制

打字员:

熊良平校对人:

张启明共印50份

附件一: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一、正常聘任条件

第一条应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努力,团结协作,学风端正,身体健康,任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

第二条能够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应聘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助教(研究实习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研究实习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能够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

(三)承担1门辅导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并且完成一定的教学辅导任务。

(四)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讲师(助理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讲师(助理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辅导1门以上课程并承担部分主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任务72学时(含实验学时、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上,助理研究员要完成教学任务36学时以上。

(三)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助理研究员2篇),并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其它教学参考书至少1部,具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能力,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副教授(副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副教授(副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5年以上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

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以上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

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大英部、体育部及个别特殊学科的教师,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教学基本要求:

聘任各类岗位的教师在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教学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聘任各类岗位的教师必须系统、完整地独立主讲过1门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聘任基础教学型岗位的教师(简称基础教学型教师)基础课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200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3/4。

3.聘任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教师(简称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72学时以上,其中文科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3/4;

理、工、医科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2/3;

临床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1/4。

4.聘任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总教学工作量在平均每学年24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2/3。

(三)科研基本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且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具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经验,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能力,并根据工作需要全过程协助培养过一届合格硕士生。

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教学型副教授

(1)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由学校认定,下同)。

(2)除具备

(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教学、教材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学校教学奖一等奖;

②主持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至少1项。

③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至少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④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

2.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

(1)文科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其中在权威期刊(由学校认定,下同)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译著至少1部。

理工医科基础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SCI、EI、ISTP,下同)收录论文至少1篇;

理工医科应用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5万元、医科3万元以上)至少1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至少10万元。

临床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收录论文至少1篇。

基础研究型与应用研究型的认定,由学院聘任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研究工作的性质进行审定。

①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含教材、译著,下同)至少1部;

②获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到帐经费)至少1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理工医科至少5万元、临床至少3万元、文科至少1万元;

④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⑤理、工、医、临床教师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取得转让费至少10万元;

⑥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20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许可的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⑦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3万元,且研究成果被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副研究员

(1)文科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在权威或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者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刊物、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并在重要出版社(学校认定,下同)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至少1部。

理工医科基础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收录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1篇SCI收录论文;

理工医科应用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10万元以上)至少1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至少20万元。

(2)除具备

(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至少1部;

②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学校教学奖一等奖;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理工医科至少5万元、文科至少1万元),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理工医科至少15万元、文科至少3万元;

④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⑤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20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许可的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⑥理工医科教师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取得转让费至少15万元;

⑦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5万元,且研究成果被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教授(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教授(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工作。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对大英部、体育部及个别特殊学科的教师,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

近五年来必须系统、完整地主讲过本科生主要课程(主干专业课或主干基础课)1门达2次以上并主讲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任现职以来最近五年的教学工作量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教学型教师的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200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3/4。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72学时以上,其中文科教师课堂授课(含讲座)不少于3/4;

理、工、医科教师课堂授课(含讲座)不少于2/3;

临床教师课堂授课(含讲座)不少于1/4。

3.科研为主型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在平均每学年24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2/3。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有长期(至少5年)的、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基本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根据需要作为指导教师培养指导过一届合格硕士生或指导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1.基础教学型教授

(1)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核心期刊至少2篇),其中至少有2篇教学研究论文;

同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至少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①获得省部级教学、教材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三等奖至少2项;

②主持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承担项目经费至少2万元。

③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学术专著1部。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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