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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港口法》(18题)

1.《港口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2.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港口法》。

3.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4.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7.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9.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1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2.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13.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4.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5.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16.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8.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4题)

1.《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1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5.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17.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18.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条例。

1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0.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题)

1.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3.沿海10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4.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5.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6.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8.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9.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0.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1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12.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1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4.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

15.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港口危货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1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7.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8.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1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0.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16题)

1.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3.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5.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

6.港口经营人应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档案材料,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8.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9.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

10.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1.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关于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13.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4.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5.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16.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8题)

1、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5.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16题)

1.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

2.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

3.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4.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5.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合格的“交工验收报告”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6.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7.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8.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9.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0.《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1.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12.港口设施试运行经营的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13.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4.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15.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八)《消防法》(12题)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4.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0.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8题)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雷管编码打号。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

6.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

7.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8.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8题)

1.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5.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6.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8题)

1.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2.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最强。

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

5.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6.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7.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8.禁止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题)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8题)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5.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6.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企业。

7.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8.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8题)

1.企业必须落实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2.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4.企业必须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5.企业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

7.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8.企业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

(十五)《港口设施保安规则》(10题)

1.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2.《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3.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4.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3级最高.

5.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7.《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8.《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9.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10.港口设施保安单位周界围墙高度不少于2.5M。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法》(12题)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10.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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