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等级分类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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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未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装置的;
未安装、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
6.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7.巷道贯通、串联通风、排放瓦斯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随意停电停风;
随意拆开风筒;
风筒距离超过规定;
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私自破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5.矿井反风设施、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
反风设施、装置达不到完好的;
6.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7.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
8.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
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
瓦斯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没有治理措施和预案的。
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2.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配备、设置的;
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4.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没有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抽放瓦斯设施不符合《规程》和《规范》要求的;
6.有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的。
1.瓦斯抽放未按规定施工、操作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等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使用瓦斯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未采取措施治理的;
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和造假等行为的;
9.安装、使用各类传感器不符合《规程》、《规范》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
煤尘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
3.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2.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
3.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4.无防尘水开机割煤的;
打干眼的。
火灾
1.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治理措施和预案的;
2.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1.束管检测、注浆、注氮系统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
3.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4.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1.井下符合烧焊范围的作业地点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或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
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管理的;
3.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
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2.放炮员不按规定配备、管理的;
3.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的。
1.放炮母线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放炮拉线距离不够的;
放炮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放炮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3.有瞎炮、残炮未及时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4.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三级信号、三保险”放炮制度的;
5.火药、雷管混装、乱扔乱放、私藏的;
6.违反规定携带炸药、雷管上井的;
7.放糊炮、明炮或炮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不足放炮的。
水害
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2.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
3.开采受高承压水威胁严重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开采上限的;
5.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
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1.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2.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
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3.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批复规定的;
5.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监测或水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
7.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年度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1.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物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
2.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
3.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
4.各类防治水工程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
5.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6.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7.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
8.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
9.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10.探放水不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孔口闸阀的。
运输
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未按标准规定设置运输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
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2.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
制动装置失效的;
3.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
超挂车辆;
不使用保安绳的;
4.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
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5.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
摘挂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6.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规定的;
7.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1.8m的;
8.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9.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装置设置不全的;
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
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
11.一处矿车3辆连续无防脱销装置的;
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
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4.小绞车回头轮不按规定固定的。
15.小绞车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
16.无措施运送超宽、超高、超重、超长物料或偏载严重的。
机电
1.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3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2.提升系统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
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
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
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
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的;
3.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
4.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
5.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安设不全的;
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不按期校验或不起作用的;
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
8.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9.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
10.皮带运输机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1.电气设备和电缆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配备和试验的;
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阻燃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
13.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
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
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
14.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
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耙装机无照明的;
15.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
16.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
17.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8.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19.转载机未按规定设紧急停止装置或不灵敏可靠的;
20.雨季前未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
21.采煤机、综掘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22.综采工作面面前作业不停刮板运输机的;
23.在耙斗行程内有人而开机或开机时有人行走的;
24.耙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而耙装的;
25.综掘机停机切割头不使用防护罩或不落地的;
26.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未查出而继续使用的。
顶板
1.有冲击地压威胁,而没有切实可靠措施生产的;
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2.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工作面无作业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的;
3.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公司验收的。
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Mpa)达不到18Mpa的;
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
¢100mm达不到11.5MPa,¢80mm达不到12MPa;
普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
¢100mm达不到6.5MPa的,¢80mm达不到10Mpa;
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11.5MPa);
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
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
3.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
4.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
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
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
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的;
5.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的;
6.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3m未回撤;
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m未回撤或回撤后未支密集截柱的;
7.支架顶梁与顶板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
9.高档普采工作面伞檐长度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
0.25m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综采工作面伞檐长度超过3m,宽度超过0.5m未处理的;
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
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
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打设地锚)或支设压柱(打设地锚)不合格的;
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
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
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
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
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
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
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
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
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连续两排锚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
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的;
17.巷道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
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
18.巷道三岔门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措施加固的;
19.喷浆厚度达不到设计规定或20m以内有两处超过设计厚度2倍以上;
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0.3m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
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离层情况进行检测的;
23.现场没有锚杆拉力计或锚杆拉力计失效的;
24.现场没有锚杆角度仪或不能使用的;
25.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6.连续2处抠密集支柱的;
27.空顶作业的;
28.更换截齿和滚筒在其上下3m以内有其他人员工作时,不护帮护顶或未设防机组下滑措施的;
29.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30.新开门口前不对门口进行加固支护或开门口后没有临时支护的。
其他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量不足的;
2.“三下”开采设计未报批或未按批准的采、留比组织生产的。
3.采区、采掘工作面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持证到期未复训及复训没有证件证明的;
5.酒后上岗作业的。
1.井口不执行检身制度或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不严的;
2.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上岗的。
附件2
地面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管理
1.无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或不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厂(网)点有关安全生产证照不全的;
3.不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1.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2.安装、改造、检修、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的;
3.化工厂、重点防火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源,无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的;
4.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1.化工厂区内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安全作业证或安全作业证执行不规范的;
2.消防设施设置不全或未定期进行检验的;
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4.一般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5.对列入安全整改单的问题到期未整改的。
电气安全
1.属一级用电负荷,没有实现双回路电源的;
1.生产主设备超过服务年限或列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仍用于生产的;
2.大型电气设备电气保护系统整定值不符合规定,不做周期性预防试验,造成保护失效或误动作的;
3.供电系统中无检漏保护装置或检漏保护装置失效的;
4.各类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
5.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静电设施的;
6.变电所、配电室的建筑结构、设备安装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无安全通道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产品或工艺的。
1.过流保护装置整定值过大不起保护作用的;
用铜(铝)线代替熔断丝或三相熔断丝规格不一致的;
2.无停送电作业管理制度;
无电气设备作业规程或检修规程的;
3.主要变电所、配电室未按规定配置合格的绝缘工具、灭火器材、检测仪器、放电接地设施及警示标志、防护栅栏、供电系统图、模拟操作盘等保安设施的;
4.变电所、配电室、配电箱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防火防爆防泄漏
1.重大危险源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2.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又无补救措施的。
1.没有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器、消防设备(高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泡沫装置、水幕、自动消防、消防通讯报警、可燃气体探测仪等)、防雷、防静电及防误操作设施的;
2.生产车间、仓库及其他生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易燃易爆固体、液体、气体储仓、储罐密封不严、溢漏或距离其它建筑物、火源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无检测报警装置的;
4.易燃、易爆、易挥发固体、液体储区通风达不到规范要求,易形成易燃易爆源的。
1.生产车间无消防通道、无平安门或消防通道堵死、平安门无法开启的;
2.氧气站、乙炔气站、易燃易爆物储仓储罐、地面火药房、有毒物品仓库等未悬挂警示标志或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3.消防器材未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性能检验更换的;
4.防爆生产车间不按规定设置防爆设施或已设置但失爆的。
安全防护
1.建设施工及日常生产相对高度2m及以上的工作场所(如设备的操作平台、坑池上面的平台等)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栅栏、挡板等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起重行车没有可靠的过卷保护、紧急断电开关或过卷保护、紧急断电开关失灵的。
1.高速旋转的设备(如离心机、砂轮、大型风扇、电锯等)或部件(传动齿轮、传动皮带、传动链条、联轴器、液力偶合器等)没有防止人员触及的防护罩或防护罩不起作用的;
2.运动机械的运行极限位置(如行车、窑车),无限位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灵的;
3.起重钢丝绳没有定期更换或无定期检查记录,过卷保护和紧急断电开关无日常试验记录的;
到规定标准或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2.气体压缩机、压力容器无超温、超压、断水、断油、盛装失控等安全保护装置;
工业管道跑、冒、滴、漏危及安全的;
3.安全阀、防爆板、阻火器、呼吸阀、水封、真空破坏器等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失灵、超出有效使用期的。
1.使用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有明显变形、裂纹、倾斜、异常震动、异常声响或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值的;
2.工作中的压力容器的操作区、易损件区无警示标志、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防腐层、绝热层、阻射层等保护层没按工艺要求配置或在使用中破损不全的;
4.化工生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没有按规定要求涂色和设置安全标志的;
5.不同介质的储气瓶,混装、混放或未按规定要求涂色和定期检验的。
劳动安全卫生
1.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产生中间体、副产品等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而无有效防护设施的;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高湿、低温、易燃易爆、粉尘、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源,对人体的危害超出国家标准或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3.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场所中,未制定发生事故时的疏散通道和急性中毒、伤害的抢救应急措施的。
1.有毒有腐蚀性危害的特殊化工行业未按行业规定在生产现场配备急救药品、急救化学品及特殊防护器具(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安全带、担架等)的;
2.凡有粉尘产生的地点,没有合格的除尘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给工人配备防尘口罩的;
3.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有害气体发生源与主要风向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