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长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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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校长选拔任用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其余中小学、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教体局党委管理。

第六条区委组织部、教体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校园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

(三)能坚持以人为本,爱护尊重师生,注重全面提高师生素质,注重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带领师生建设学习型学校。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五)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须具有大学专、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应分别具有高级、中级以上的教师职称。

接受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六)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

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七)选拔学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提拔为副校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中层正职任职三年以上、或者中层岗位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提拔为正校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副校级岗位二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特别优秀的干部可破格提拔。

(八)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九)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命

第八条校长(含副校长,下同)的选拔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命等程序。

第九条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学校园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参加推荐大会的人数须超过本单位在职在编总数的五分之四。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推荐工作须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

(二)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前,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职数配备、职位空缺、班子建设的结构要求等情况,公开拟配备职位资格条件、推荐程序与方法,公布符合条件干部的基本情况、近3年年度考核等情况。

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组织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考察学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考察单位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及个人人事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学科及年级负责人、考察对象所负责工作的相关人员。

学校人数不足20人的,一般应全部安排谈话;

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考察学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7.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向局党委报告。

(三)对南溪二、三、四、五中,南溪职中正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测评和考察工作,将按照区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一)教体局党委和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二)教体局党委及班子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党委及班子成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教体局党委及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教体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局党委及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应得到较多群众的拥护。

拟提拔为校级干部的,干部考察民主测评的优秀、称职得票率须达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十二条任职

1.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局党委及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拟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

由教体局与受聘校长(含副校长)签订聘任合同。

4.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上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的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意见,并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区教体局党委任命。

第四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中小学校长(含副校长,下同)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

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及聘请招聘专家组成员。

(二)发布招聘公告:

在宜宾市主要媒体及宜宾人事网站公布拟公开选拔校长的职位和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及公开选拔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三)接受报名:

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四)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五)竞聘演讲:

参加竞聘对象进行竞聘演讲,由招聘专家组成员对竞聘对象进行评价。

(六)面试:

由招聘专家组成员组织竞聘人员进行答辩,并给予评价。

(七)民主测评:

竞聘对象为本系统干部的,应组织进行民主测评。

(八)组织考察:

根据演讲、面试成绩和测评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九)任职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任职管理权限,确定拟任职人选,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竞聘对

象为本系统干部的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任命与聘任: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教体局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签定聘任合同。

新聘任校长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五条可根据需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组织校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建立校园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新任校园长必须写三年任期规划,教体局审核认可其规划后与新聘任校园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促使校长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职能,努力工作,实现目标。

校长上任后首先要向全体教职工陈述自己的任期目标。

任期届满时对校长的考核考察,以校长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权重。

第十八条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由局党委或由市、区委组织部与教体局联合组织考核。

试用期考核主要考核任职一年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

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教体局党委对校长工作的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参加培训、年度考核等情况,均应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对在学校园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教体局将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的办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作为或违规违纪校长予以必要处理。

1、免职:

因年龄到岗或在任期内发生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情况,应予免职。

2、辞职:

校长因为自身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现职或难于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由本人提出辞职报告,经同意后可以辞去校长职务。

3、引咎辞职:

在任职期限内,任职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应引咎辞职。

(1)学校出现重大政治事件;

(2)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3)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在学年度全校教职工民主评议中,评议校长不称职人数占实际参评教职工数的30%及以上,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数之和在40%以上;

(5)校长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实行任期制。

校园长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三条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时,由教体局党委统一安排任期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实绩考核、教育教学质量考核、专项工作考核、民主测评等,考核主要有述职、测评、考察谈话等环节。

(一)述职由各单位全体校级领导分别就该任期的工作情况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进行报告。

参加述职大会听取述职报告的教职员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五分之四。

之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教职员对述职者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包括校级领导成员;

(二)考察谈话主要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谈话对象包括考察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学科及年级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考察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班子的考察材料包括任期以来,学校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班子团结情况等,存在的主要问题;

班子成员的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聘期届满考核应在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进行。

考核及测评的结果应反馈给被考核人。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校园长、副园校长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

当年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总有效票三分之一的学校领导干部,一般定为当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当年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总有效票二分之一的学校领导干部,一般定为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三)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凡通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必须解聘或免职;

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教体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必须解聘或免职。

(四)对任期内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基本称职、不称职票率超过总有效票二分之一的学校领导干部,一般不再续聘领导职务。

第六章任职培训

第二十五条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的素质。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非学历培训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

第二十六条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2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在职校园长应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接受培训是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校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的需要,不定期举办校园长高级研修培训;

品牌学校的校长应参加校长高级研修培训。

第二十九条对现有不具备本科学历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应通过各种培训途径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鼓励具有本科学历的校长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直属单位正副校长、正副园长、正副主任等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体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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