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助学管理Word格式.docx
《高职助学管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职助学管理Word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单项奖
1、文体活动奖;
200—600元/生、学期;
2、技能竞赛奖:
200—600元/生、学期;
三、各等级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从获得院特等奖学金者中产生,比例按上级的要求定。
从获得院奖学金的贫困学生中产生,比例按上级的要求定。
(三)学院奖学金:
1、特等奖
综合考核成绩在班级列前两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者,不超过系部学生总数的0.5%,如有超过,则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至低排列评定。
2、一等奖
综合考核成绩在班列前10%范围中评定,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5%;
3、二等奖
综合考核成绩在班列前25%范围中评定,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
4、三等奖
综合考核成绩在班列前40%范围中评定,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5%。
5、学习进步奖
参评学期各学科总成绩班级排名与上一学期各学科总成绩班级排名相比,名次前进5名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80%前、参评学期没有挂科,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5%。
单项奖包含两个类别,分别是文体活动奖与技能竞赛奖,对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各项文体活动或技能比赛前6名者,视竞赛活动组织方类别与获奖名次予以200-600元奖励;
1、国家Ⅰ级的第1名或一等奖,奖励600元;
2、国家Ⅰ级的第2、3名或二等奖;
国家Ⅱ级的第1名或一等奖,奖励500元;
3、国家Ⅰ级的第4、5、6名或三等奖;
国家Ⅱ级的第2、3名或二等奖;
国家Ⅲ级的第1名或一等奖;
省Ⅰ级的第1名或一等奖,奖励400元;
4、国家Ⅱ级的第4、5、6名或三等奖;
国家Ⅲ级的第2、3名或二等奖;
省Ⅰ级的第2、3名或二等奖;
省Ⅱ级的第1名或一等奖,奖励300元;
5、国家Ⅲ级的第4、5、6名或三等奖;
省Ⅰ级的第4、5、6名或三等奖;
省Ⅱ级的第2-6名或二、三等奖,奖励200元。
四、奖学金评定办法
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学院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统一在下学期初进行。
(四)同一学期内,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学习进步奖与学院奖学金中的特、一、二、三等奖学金。
(五)同一学期内,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奖励;
团体奖:
2-5人的团体按单项奖三倍的金额奖励,6-10人的团体按单项奖四倍的金额奖励,11-15人的团体按单项奖五倍的金额奖励,16人以上的团体不作奖励;
教务处已经奖励的不再奖励。
(六)学院奖学金评定要结合学期考核,由班级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按奖学金审批权限报批,由各系组织初评,经学生处审核公示,报学院审批,院长签发。
(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
五、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享受奖学金:
1、违纪受处分未解除者;
2、一学期无故缺课达6节以上者;
3、晨练一学期无故缺勤达10次及以上者。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起实施。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与管理细则
闽信息院学〔2017〕31号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真正落实,使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贫困生是指我院在校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经学生本人和家庭多方努力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机构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资助中心负责人及各系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系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由系总支书记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工作小组副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工作小组成员。
负责本系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专业导师、学生两委干部(5人)、学生代表(4人)等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民政部门建档立卡的经济困难家庭;
2、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4、父母年事已高或患有疾病、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等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
5、城镇居民户口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保障线,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且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
6、来自烈士或优抚的特困家庭;
7、来自老、少、边等贫困地区的特困家庭;
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贫困生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处分;
2、因主观上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有两门及以上考试(查)课程挂科者;
3、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较差,屡教不改者;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5、在校期间抽烟、酗酒以及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6、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家庭所在地最低保障线者;
7、未经批准欠交一年以上学费或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8、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9、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资格期间的。
10、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如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取消资助资格;
已获得贫困生资助的,应立即停止对其的相关资助。
第七条贫困生认定资助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特殊困难学生指家庭和本人经多方努力仍无力筹集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的学生;
困难学生指家庭和本人经多方努力仍无力筹集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费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和本人经多方努力仍无力筹集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学生。
四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辅导员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资助资格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贫困学生资助管理
第九条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上述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院系两级积极配合,认真开展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和跟踪调查工作,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院对贫困生资助实行动态管理。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销档次三种情况。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
各系要加大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交、减免管理办法
闽信息院学〔2017〕32号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的实施,使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多方努力仍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得到资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申请学费缓交、减免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遵守宪法,勤奋学习,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符合《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贫困资助资格认定与管理细则》(闽信息院学﹝2017﹞31号)文的规定。
第四条缓交学费的办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的时间和方法:
1、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可先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报到。
在一周内,填交《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按审批程序报批,待学院批准后予以注册。
2、二、三年级以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缓交学费的,注册时向系领取《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一周内按相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待学院批准后予以注册。
(二)缓交期限:
九月份注册的学生学费缓交期限不超过本年度的11月25日。
对已办缓交学费的学生,到期应及时交纳学费,若确实无法足额缴交的,应先缴交欠费额1/2的基础上,办理延长缓交手续,但延长缓交期最迟不超过下一年度的5月15日。
否则,将视同不缴费情况处理,注销其注册。
(三)审批程序:
1、各系对申请人填交的《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由系主管领导审批签署缓交学费的意见。
2、开学两周内,各系将材料汇总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缓交学费的复核结果,并通知财务处和教务处办理注册相关手续。
第五条学费减免的办理审批程序:
(一)学费减免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作中确保政策公开,减免资格审查严格、透明、公正,审查结果公示公开。
2、实事求是、统筹协调的原则。
既要考虑学生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过度资助。
3、应缴尽缴、从严控制的原则。
积极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贷款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严格执行减免的标准和条件,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和奖学金项目,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努力学习去解决实际困难。
4、先缴费后申请的原则。
即使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须按时缴纳学费等规定费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之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和程序提出减免申请。
个别特殊情况者应出具有效证明,按照学生学费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二)学费减免的条件:
取得贫困生资助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
1、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2、学生本人患病住院或家人重病住院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3、烈士、优抚的特困家庭学生;
4、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勤工助学、义务劳动者;
3、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二)学费减免级别及比例:
1、一档:
学费全免(以6000元为限),受享人数控制在校生总数的0.5%;
2、二档:
减免学费一半(以3000元为限),受享人数控制在校生总数的1%;
3、三档:
减免学费三分之一(以2000元为限),受享人数控制在校生总数的2%。
学费减免级别及比例总控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使用。
(三)申请时间及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在班级认定小组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申请人缓交学费后,各系可受理减免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0日。
系于每年3月20日前汇总,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
(四)审批程序:
1、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并签署评议意见;
2、辅导员签署核查意见;
3、系初审并签署意见,提出拟减免级别,在班级、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反映情况进行分析审查,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审,核审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反映情况进行分析审查后确定上报学院;
5、学院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闽信息院学〔2017〕34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职业国家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2号)和《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与管理细则》(闽信息院学﹝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申请条件: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积极参加学校义务劳动和社会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学院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条件。
二、助学金的类别、等级和金额
(一)国家助学金:
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每生每年4000元,评定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
每生每年2500元,评定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二)特殊困难补助:
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或学生本人遇特殊情况,生活陷入困境,需社会、学校帮助解决的。
须提交专题申请报告,专题研究解决。
三、助学金评定办法:
1、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申请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先进行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获得资助资格的同学才给予补助。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即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分别评定一档、二档国家助学金。
5、申请时间:
各系受理助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0日,逾期申请转下一年度办理。
系于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统一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6、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职业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并在本学期或本学年系及以上的文体活动、职业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中表现良好,受到同学和老师的肯定,获得表彰的同学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
7、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生资助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将初评意见报系认定工作组成员进行审核,系审核结果(享受等级、金额),经所在班级和系公示三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汇总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评定,提交学院批准。
(3)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备案。
四、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每学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
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造表,财务处把补助金额存入学生的校园卡。
五、各系在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调查。
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又无力解决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
特别要注意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的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的问题,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六、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闽信息院学[2007]12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一、工作职责与要求:
1.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人负责。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与银行建立联系,共同指导受理学生的借款申请。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与合作银行为贷款学生提供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文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4.获贷毕业生离校后,签署贷款合同的负责人、见证人和辅导员负责逐年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所在工作单位定期联络沟通,掌握借款人去向以及家庭情况并报告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以每半年联络一次为宜。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经办银行的联系、联络、协调等管理工作。
5.各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处理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主要负责学生申贷前期工作及获贷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采集、档案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贷款的数额、对象、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
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成绩较好,能够以较好的成绩完成学业。
(5)本人和家庭经多方努力仍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符合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程序:
1.申请贷款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6)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7)《督促还款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