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年审及现场检查工作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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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运营满两年,并且在此期间未有控股股东变化等重大变更事项的,优先考虑。

1.玉米品种申请人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

4.最近三年内(若企业设立不满三年,自企业设立开始计算时间)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没有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库容要求:

1.玉米品种每个分库散粮库容不得低于10万吨,最低保证库容不得低于5万吨。

2.玉米品种仓库的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优先考虑。

3.其他品种分库库容、最低保证库容和仓库占地面积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和公布。

4.某一分库同时申请交易所2个(含)以上品种、或者申请时该分库已经是其他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或分库的,交易所酌情降低最低保证库容的要求。

(五)分库应当具备必要的计量、通讯、消防、通风、除湿以及物流(如铁路专用线等)、装卸作业等满足仓储业务需要的设施。

(六)分库应当具有完善的商品存储管理制度。

商品存储管理制度应包括日常入出库、保存、日常检查、风险应急预案等。

(七)分库应当具备良好的物流运输条件。

(八)分库的计量设备包括汽车衡、散粮计量称等。

分库的计量、检验等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按时完成审核、校验,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九)分库的库房、仓房等仓储设施的墙面、屋顶应干燥、无渗水、不漏雨,地面应干燥、无鼠洞。

(十)分库最近三年内(若分库设立不满三年,自分库设立开始计算时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重大纠纷、重大诉讼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十一)分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仓储管理经验。

(十二)具有经营相关品种仓储业务两年以上经验的分库,予以优先考虑。

(十三)具备ISO质量体系证书、CMA\CNAS检验认证的分库,予以优先考虑。

(十四)具有相关品种交割业务经验,是其他交易所交割仓库,处于主要的生产地、消费地或贸易集散地,所在地相应品种现货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分库,予以优先考虑。

(十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集团交割仓库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关于总部的申请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总部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总部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总部公章。

4.如果已办理上述三证合一的,需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总部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总部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交易所认可的财务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说明。

(三)对分库管理的证明材料:

1.对分库的交割业务管理制度,加盖总部公章。

2.对分库交割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名单,加盖总部公章。

3.与分库的业务授权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总部授予分库办理交割业务、分库收取仓储费、开具仓储费发票等内容。

第九条关于分库的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如有);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如有);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如有)。

4.如果已办理上述三证合一(如有)的,需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

(二)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1.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记事栏或附记)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

2.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加盖分库公章;

3.有铁路(码头)专用线的,提供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

4.消防安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

5.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油罐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

(三)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分库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交易所认可的财务证明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或总公司情况说明。

(四)分库仓房平面图、货位图,加盖分库公章。

(五)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仓储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

(六)分库内部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若分库设立不满三年,自分库设立开始计算时间)相关品种中转量的说明材料,包括中转量最大的前10位客户的客户名称、中转量信息,加盖分库公章。

(八)最近三年(若分库设立不满三年,自分库设立开始计算时间)分库仓储量的说明材料,包括每年的仓储量、各品种仓储量等,加盖分库公章。

第一十条总部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填报相关表格:

(一)申请成为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的函,加盖总部公章;

(二)集团交割仓库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总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XX、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2.总部与其拟设立分库的关系:

包括股权关系、合作关系等;

3.分库的运输条件及装卸能力,包括所有分库的地理位置、相互距离、主要接出货方式、有无自有码头、至最近港口距离、码头最大靠泊能力、码头泊位数、有无铁路专用线、至最近车站距离、库内专用线数量及长度、周边高速公路情况、不同运输条件下的日发货及接货速度等;

4.分库的计量能力,包括计量设施种类、规格、数量及年审情况等;

5.分库是否具备相关品种的检验能力,有检验能力的,说明可检验指标、检验周期、收费标准及检验设施情况等;

6.分库的库容情况,包括所有分库的总库容、拟提供的最低保证库容;

7.分库租赁情况,包括各分库土地使用权人、库房或生产线所有者、是否租赁、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

8.分库周边区域相应品种的现货生产、消费、物流情况说明,作为该区域分库设立的参考资料;

9.集团交割仓库是否具有期货交割业务经历,有相关经历的,说明涉及的品种及期货交割业务开展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一十一条总部申请设立集团交割仓库时,汇总总部和分库的申请材料后,统一提交给交易所。

总部申请增设分库时,仅需提供本节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关于分库的相关材料。

第一十二条集团交割仓库无需提供担保单位。

第一十三条集团交割仓库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节设立程序

第一十四条交易所拟设立集团交割仓库时,可根据市场需要,在交易所网站、期货行业媒体、仓储行业媒体以及相关地区媒体等公开发布征求信息。

第一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交易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三日内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一十六条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就相关证件、文件原件进行验证。

第一十七条交易所可以对拟设立的集团交割仓库征求投资者意见。

第一十八条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总部和分库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总部与交易所签署《XX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协议书》;

(二)总部提供授权给分库办理交割业务的业务授权书;

(三)办理数字证书,总部数字证书权限包括复核和查询,分库数字证书权限包括业务办理和查询;

(四)备案指定办理期货交割业务总部承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和分库经办人的授权书及专人签字;

(五)备案签发标准仓单所需的各种印章;

(六)总部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或现金保证金;

(七)总部和分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八)提供分库的结算银行及账号的书面材料;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一十九条总部和分库办理以上事宜后,交易所正式发布设库通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节重大事项变更

第二十条总部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XX;

(三)变更股东或股权结构;

(四)变更总部与所设分库之间股权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部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债权、债务承继关系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总部公章;

(四)变更名称的银行保函;

(五)重新签署的《XX商品交易所集团交割仓库协议书》,变更名称后总部授权给分库办理交割业务的业务授权书;

(六)按照第八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总部变更注册XX、股东或股权结构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二)按照第八条第

(一)、

(二)款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总部与分库之间股权关系或合作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加盖总部公章。

第二十四条分库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分库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三)债权、债务承继关系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分库公章;

(四)维持变更名称前入出库费用水平的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分库公章;

(五)总部授权给变更名称后分库办理交割业务的业务授权书;

(六)总部出具的同意继续作为交割分库的批准文件;

(七)按照第九条第

(一)、

(二)、(三)、(四)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总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和提供材料。

分库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交易所和总部报告和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认为总部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引发风险时,可视情况对集团交割仓库总部和所有分库采取以下临时性措施;

交易所认为分库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引发风险时,可视情况对该分库采取以下临时性措施:

(一)暂缓办理交割预报;

(二)暂缓办理仓单注册;

(三)暂缓办理全部交割业务;

(四)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总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仍符合设立标准的,集团交割仓库总部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交易所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分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仍符合设立标准的,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集团交割仓库总部和分库办理相关事宜后,交易所正式发布集团交割仓库总部和分库重大事项变更通知。

第五节暂停、取消及恢复

第三十条总部暂停、取消和恢复是指所属集团交割仓库总部及所有分库的暂停、取消和恢复。

(一)总部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该集团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

1.年审不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2.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3.出现较大经营风险的;

4.泄密并造成不利影响的;

5.管理不善,分库出现与客户串通作假,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及虚假占用库容等情况;

6.出现重大诉讼的,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总部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该集团交割仓库资格:

1.年审不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且交易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

2.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

3.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层对期货业务不重视的;

4.总部净利润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若设立不满三年,自设立开始计算时间);

5.泄密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6.出现重大诉讼的,且交易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

7.被暂停交割业务后,未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8.向交易所申请放弃集团交割仓库资格的;

9.相应品种现货市场情况发生改变的;

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总部被暂停交割业务后,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交易所可视情况恢复其交割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三十一条分库暂停、取消及恢复条件

(一)分库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该分库的交割业务:

5.出现交割质量纠纷,且经查实属分库责任的;

7.发生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失窃等重大安全事故、企业或法人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法律纠纷、货物被查封扣押等事件;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分库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该分库的资格:

4.分库净利润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的(若设立不满三年,自设立开始计算时间);

5.被暂停交割业务后,未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6.泄密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7.与客户串通作假,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及虚假占用库容;

8.多次出现交割质量纠纷,且经查实属分库责任的;

9.总部申请放弃该分库资格的;

10.相应品种现货市场情况发生改变的;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分库被暂停交割业务后,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交易所可视情况恢复其交割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暂停总部或分库业务的,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暂停通知。

第三十三条对于恢复总部或分库办理交割业务的,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恢复办理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对于取消总部或分库的,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正式发布取消通知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总部或分库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年审

第一节年审材料

第三十六条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关于总部的证明材料:

(一)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第八条第

(二)款规定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分库管理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关于分库的证明材料:

(一)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的分库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第九条第

(二)款规定的分库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三)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库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四)分库须提交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单》及保险标的清单的复印件,加盖分库公章。

第三十八条审查对象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部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XX、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以上情况与获得集团交割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二)分库库容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三)分库运输、装卸、计量、检验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四)分库租赁情况,包括各分库土地使用权人、库房或生产线所有者、是否租赁、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

(五)集团交割仓库期货交割业务开展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期货业务规则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审查对象应当提交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审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节年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分库将材料提交给总部,总部汇总后统一提交给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年审工作由年审工作小组负责。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对集团交割仓库年审的周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向审查对象发布年审通知,审查对象应当汇总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要求的全部材料,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对审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查对象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以进行比照审查。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就审查对象的资质风险情况进行评议,评定总部和分库是否符合年审要求。

第四十七条所有年审底稿均应由年审人员、年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年审材料至少5年。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年审意见作为暂停、取消总部和分库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可根据年审意见,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暂缓办理交割预报;

(三)暂缓办理仓单注册;

(四)暂停交割业务;

(五)取消集团交割仓库或其分库资格。

第五十条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暂缓办理交割预报、仓单注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

交易所将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恢复或暂停交割业务、取消集团交割仓库或其分库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现场检查

第一节检查方式

第五十一条现场检查包括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每年对存在实物交割的农产品分库及其总部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第五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对分库及其总部进行专项检查:

(一)期货商品集中、大量入库;

(二)期货商品可能发生质量风险;

(三)检查对象可能出现经营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外聘审计、法律、仓储等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节检查内容

第五十五条现场检查时总部应向交易所提供以下各类单证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企业内控相关制度;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六条现场检查时分库应向交易所提供以下各类单证和资料:

(一)日常台账记录、存储、保管、养护记录;

(二)入、出库单据、检重单据、检件单据或现货购销合同;

(三)现货仓储合同;

(四)检验单据、检验报告或免检申请资料;

(五)分库土地证、房产证;

(六)保险相关单据;

(七)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

(八)消防安全证明;

(九)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油罐等)的年度检定合格证书;

(十)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内控相关制度;

(十二)应急预案相关制度;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现场检查分库还包括期货商品数量、质量、期货商品所有权以及仓库日常管理等事项。

(一)交易所核查检查对象台账的期货商品数量与交易所的期货商品数量是否相符。

(二)交易所根据某仓(垛或罐)期货商品的件数、净重、体积、容重、密度等指标,估算期货商品实际数量,并检查是否与检查对象台账中该仓(垛或罐)的期货商品数量相符,检查比例不低于该仓库仓单量的10%。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核查该仓(垛或罐)期货商品的单证或资料,对期货商品重新过磅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数量检测。

(三)交易所每年应当对各检查对象的期货商品数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四)交易所根据检查对象提供的检验单据或检验报告,核查期货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比例不低于该仓库仓单量的10%。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抽样进行质量检测。

(五)交易所根据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现货仓储合同,核查合同中的客户名称与仓单注册客户名称是否相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期货商品的运单(铁路、公路或船舶)、提单、现货购销合同,进行核查。

(六)分库日常管理检查的事项包括:

仓储设施与库容库貌;

样品陈列室、各种标识及张贴公示内容;

交割商品业务单据及记录情况;

仓库证明材料及经营情况;

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节检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对总部和分库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在交易所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要求立即准备检查所需的单证和资料。

第六十条交易所分别对总部和分库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一条在总部现场检查时,听取检查对象工作情况汇报,核查被检查对象按照第五十五条要求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在分库现场检查时,听取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汇报,核查检查对象第五十六条要求提供的单证和资料,检查第五十七条所列的内容。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详见附件),并由交易所检查部门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

第六十三条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以下事项:

(一)积极配合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交易所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

(三)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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