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企等各类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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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企等各类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
1.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
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金华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当具备条件
(一)在我县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制条件及基础设施,能保障研发中心建设发展的资金、人才等需要;
(三)曾承担市县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创新需求,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五)在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研发机构专职科研人员5-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50%以上;
(六)近三年无环保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5.申报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主办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5.主办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对培育、做强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6.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入选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或者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芯片与关键软件开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主攻的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三)原是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7.申报市级科技孵化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并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科技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1/2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8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
8.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且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7.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8.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9.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2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四)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为入驻团队(企业)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或与投资机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创业融资服务。
(六)拥有3名以上由投资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并实质性地开展相应工作。
(七)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
10.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
(二)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0个以上。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四)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五)众创空间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
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11.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高端创新载体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高水平研究的能力和基础。
引进对象应为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等,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望取得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开发战略创新产品,打造成为“高尖精特”创新载体。
优先支持引进建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的各类机构。
(二)研究方向聚焦重点领域。
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聚焦网络信息、高端装备、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生命健康、航空航天、绿色石化等重点技术领域,紧扣八大万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备相应的场地与人员规模。
创新载体应当团队式引进相应规模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和科研项目,引进人员中要有在国内外同专业、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
配备相应规模的工作场地、科研设施以及全职工作人员。
(四)创新载体应当实质性落地并运行。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做到人员团队到位、技术到位、科研设施到位,明确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在浙最少工作时间和连续服务时间等要求,确保创新载体真正落地运行并取得实效。
(五)具备科学合理的运营模式和考核激励机制。
创新载体应当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
共建各方应当明确约定责任义务,建立完善具有约束力的考核激励机制。
12.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需在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支持下已经过建设和培育,且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与已有省级重点实验室不重叠,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清晰,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相关申报条件。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3、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须是综合科技实力强,基础条件好,相关学科领域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对没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予以优先布局,不支持高校一个院系多个或重复建设。
(三)企业申报须是已建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并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础。
对符合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要求的予以优先支持。
对已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经费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安排财政经费支持仅给予授牌。
(四)依托单位在凝聚学科优势、汇聚科技资源、开展对外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等方面能力较强,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
申报工作实行全流程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