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工作管理和计量工作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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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试样的制取

3.3.1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入厂,采购供应部门在入库前,开具原材料送检单交材料检查员。

送检单必须注明材料名称、数量、批号、存放地点及规格,并附有材料合格证明书。

3.3.2材料检查员接到送检单后,立即到现场查对,首先进行外观检查,各库要积极协助检查员取样,送化验室进行材料化验分析;

化验室必须按检验周期报出化验结果,交材料检查员。

3.3.3原材料取样必须按理化检验管理细则进行,钢材轴料的取样按以下要求进行:

3.3.3.1钢材轴料到货,生产技术部立即通知保管员和检查员到现场检查外观质量、标志、核对数量、批号等。

3.3.3.2生产技术部安排下料,车间按规定试验项目的试样,在1.5日内完成下料任务。

3.3.3.3检查员将上述试样分送有关部门。

化学成份试样直接送化学分析室;

低倍酸蚀试样和非金属夹杂物试样送有关部门,在当日内完成加工处理,然后送理化试验室。

机械性能拉力试棒由机加车间在当日完成加工后,由检查员送理化试验室。

3.3.3.4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材料状态的进公司轴料为一批,每种检验项目,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取样,试样必须清洁、均匀且有代表性,表面不许有油污、铁锈等。

所有试样要用锯床切割,不能用汽焊切割。

3.4检测要求

3.4.1外协、外购件进入公司,均按技术文件及协议中规定的材质标准进行测试验收。

3.4.2冶炼的各种钢种应按部标及国标要求,每炉浇注试块或试棒送炉前化验室进行化学成份分析。

每月抽样一次,按要求加工后送理化室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组织、晶间腐蚀等)。

3.4.3冶炼的灰铸铁、球铁等材质铸件按标准规定浇注试样加工好后送理化室进行理化性能测试,并按机械性能进行验收。

3.4.4冶炼的各种合金铸铁,每炉浇注试块送炉前化验室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并以化学成分为验收依据。

铸件以本体试点测硬度为验收依据,定期浇注试棒并按标准按要求加工后送理化室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化学成分、机械性能、金相组织、抗磨性能等)。

3.4.5有色金属(铜、铝)应每炉倒试棒或试块做化学成分分析,并定期浇注、定期试棒加工后送理化室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3.4.6若对分析数据有怀疑,可复查试块,不得另取试块复查。

3.5理化检测程序

3.5.1各送检部门应指定专人将试样送交理化试验室,并填写“理化分析委托单”。

外单位要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3.5.2有关科研、工艺试验或其它要求进行理化试验分析研究的试验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计划。

3.5.3集团公司内部有关子公司委托进行理化试验时,凭委托计划或协议执行,按周期试验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月末结算。

3.5.4理化分析报告单,一般由委托者到理化试验室自取,外单位凭理化分析委托单及付款收据索取。

3.6管理办法

3.6.1理化试验室按规定周期提出分析报告单,各专业组组长签字,外单位委托的分析报告单须加盖专用公章;

重要的理化分析报告单须主管部门领导审签;

理化试验结果仅对送检的试样(试棒或试块)负责。

3.6.2若委托者对原试样结果要求复查,须在收到分析报告单后的一周内提出。

3.6.3理化试验室在检测过程中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一份,以便查核。

原始记录、照相底片等一般不得外借、外带。

特殊情况需要借用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6.4非理化试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试验室或翻阅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

3.6.5送验试样由理化试验室保存一个月备查,出口产品保存两个月。

4.理化检测质量控制

4.1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测试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主管部门对理化检测人员应经常加强质量意识的教育,组织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化检验人员的素质。

4.2做好理化测试仪器的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4.3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方法。

达到化学计量的一致性、统一性。

结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开展检测新项目,改进测试方法,做到准、快、省。

4.4严格执行检测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遵守工艺纪律,健全理化检测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4.5所制得的分析化学样块或样屑,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

制样不合格,应重新制样。

4.6所选用的分析方法,必须满足该成分的允许差要求。

“工作曲线”应在各点分布中心。

“滴定度”必须做高低含量的相互换算验证。

4.7坚持“自查”、“互查”、“复查”制度。

4.7.1自查:

对于自己做过的试样,应该反复检查,并将结果记入“原始记录”中。

各次所得的试验结果不得“超差”。

4.7.2互查:

人与人、班次与班之间,要经常开展互查工作。

互查结果不得超差。

4.7.3复查:

理化试验室要经常复查各试验室、站的日常分析数据。

4.8理化试验室应定期对各种专业试验组进行技术抽查性考核,以保证出厂产品的内在质量。

4.9理化测试质量保证体系。

5.理化检验周期

5.1一般规定

5.1.1试样加工或一个测试周期内的数量,以本标准的工作量为准。

周期为报出分析结果的最长时间限度。

5.1.2试样为急件者,经委托单位与理化试验室共同协商,可按急件优先处理。

5.1.3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工作量仅指某一项而言。

若试样较多可根据来样的轻重缓急程度及操作者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安排,尽量满足生产上的需要。

5.2试样加工及理化检验周期。

5.2.1化学分析试样检验周期:

类别

序号

试样名称

分析项目

数量

周期

备注

原材料

1

生铁

C、Si、Mn、P、S

一天

2

废铁

3

铬铁

Cr、C、S、Si

二天

4

钼铁

Mo、S

5

锰铁

Mn、S

6

硅铁

Si、S

半天

7

膨润土

胶质价

一天半

8

黏土

SiO2、Fe2O3

Al2O3、CaO、MgO

二天半

9

石英砂

10

型砂

11

焦炭

水份、灰份、样发物、固定碳、S

12

煤粉

13

石墨粉

14

萤石

CaF、Sio2

钢材白口铁

15

普碳钢

C、Si、Mn、P、S

16

低合金钢

五元素加合金元素

17

高合金钢

18

白口合金铸铁

19

钢材轴料

铸钢车间炉前试样

20

碳钢中间样

炉前要求元素

10分

光谱

21

碳钢成品样

五元素加Cr

15分

22

合金钢中间样

要求元素

23

合金钢成品样

24

合金铸铁中间样

25

合金铸铁成品样

26

铜合金成品样

化学

铸工车间铸件样

27

灰铸铁试样

C、S、Mn、P、S

28

球墨铸铁样

五元素加∑Re,Mg

做五元素一天

29

合金铸铁

5.2.2金属材料物理机械性能检验周期:

试验项目

拉弯强度

不包括试验加工

抗拉强度

延伸度

冲击强度

布氏硬度

络氏硬度

2小时

显微硬度

扭力试验

晶间腐蚀试验

三天

5.2.3金相试样检验周期:

金相组织

夹杂物鉴别

低倍酸蚀

金相拍照洗印

四天

5.2.4失效分析检验周期。

应依据失效分析情况尽快报出结果。

5.2.5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理化分析周期,视分析情况报出分析结果。

6.理化试验设备管理

6.1仪器、仪表,必须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维修。

6.2对仪器、仪表进行定期保养,定期校正,定期由省市计量局进行鉴定,并领取鉴定证书。

6.3建立仪器、仪表“维修档案”,建立“故障登记”、“设备工作质量考查”制度。

6.4建立仪器、仪表的周、月季年维修和日常保养制度。

6.5按规定配置水电设施,不准超电压、超功率、超负载使用。

6.6超过使用期限或误差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仪器,发生故障要记录现象,并按顺序关机,及时报告班组长及维修人员。

计量工作管理

为加强计量管理,统一集团公司计量标准,保证量值统一,特制定本标准。

1.集团公司计量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1.1集团公司研发中心设计量中心。

负责下列工作:

1.1.1负责集团公司的计量监督和管理。

1.1.2负责全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控制和

检定(校准)、修理、测试、对外送检工作。

1.1.3负责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1.1.4编制计量管理文件和计量校准规范。

1.1.5编制计量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1.1.6负责全公司新购置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并统一编号、建帐。

1.1.7负责对各子公司计量部门的业务指导。

1.1.8负责集团公司计量人员和全体员工的计量业务培训以及计量

人员的资格认定。

1.2子公司(车间)计量室负责下列工作:

1.2.1负责本公司(车间)经计量中心授权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对)。

1.2.2协助计量中心做好本公司(车间)计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并负责计量器具送检工作。

1.3不设计量室的子公司、车间及其他单位、部门设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下列工作:

1.3.1配合计量中心做好本公司(车间、部门)计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2.计量标准器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2.1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建立,由计量中心提出,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

2.2计量标准器是实现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

根据生产经营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对已开展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建立的标准是:

三等量块标准装置;

千分表检定仪标准装置;

百分表检定仪标准装置;

检定游标器具标准器组;

检定测微量具标准器组;

角度规检定装置;

直角尺检定装置;

水平仪检定装置;

光滑量规检定装置;

样板直尺检定装置;

交直流电流、电压、功率及电阻表检定装置;

三相电能表检定装置;

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

衡器检定装置;

二等铂铑10-铂热电偶标准装置;

温度二次仪表检定装置。

3.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3.1计量检定室的环境条件应达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3.2非计量部门人员不得随意入内,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室内者,须经负责人同意换鞋后进入。

3.3一切易燃材料(如汽油、煤油、乙醇、纸等)有专人负责,分类储存,妥善保管,并设有防火措施。

3.4工作间要避免产生碰击、震动、灰尘以及温度和湿度的剧烈变化,不得在工作室高声喧哗、喝水、吸烟、进餐,进入恒温间要换鞋。

3.5严防计量器具、仪表等锈蚀,不准用手直接接触量块、仪器研磨工作面和光学仪器的镜头。

3.6工作场所、工具箱内要保持清洁有序,放置合理,文明生产。

3.7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4.计量器具的购置入库。

4.1计量器具的配备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型号、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数量等),经计量中心会同归口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采购。

4.2凡生产关键工艺需要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中心会同工艺部门根据产品的工艺性能要求,计算测量能力指数Mcp值,合格计量等级符合评审标准与相应的Mcp值基本一致,确定购买精度等级及生产厂家,未经计量中心审核的量具不予入库、检定及周检。

4.3计量器具到公司后,首先由采购部门进行数量和外观检查,然后送计量中心进行检定,不经检定一律不准入库。

4.4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中心统一编号、上帐、填写入库合格证。

采购部门凭入库合格证办理入库手续。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中心填写检定结果通知书,采购部门按此办理退货手续。

4.5自制量具,须经计量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能入库(或交付使用)。

5计量器具的发放领用:

5.1凡调换报废的计量器具时,必须有计量中心签发的报废单才能调换。

5.2凡领到计量器具的部门,需到计量中心进行登记,刻写部门编号,安排检定周期,方准使用。

5.3凡调剂出公司的计量器具,要把计量器具的名称、测量范围、精度等级、公司编号等及时通知计量中心消帐。

5.4新设备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要通知计量中心参加验收,以便将设备带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安排检定周期。

6.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6.1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要建立台帐、帐物相符并设专人负责,年末与计量中心进行核对。

如有人员调动、增减,要随时填写“计量器具变动通知”,以便安排周期检定计划。

6.2计量中心每月26日前将下月周期检定计划下发有关单位,以便送检。

6.3严格执行周期检定计划,周期受检率100%,各单位按周期计划送检。

对超周期不送检者,计量中心首先发送检督促通知书,同时停止使用,限三日内送检。

特殊情况无法送检者,使用者应将计量器具送到车间计量室或工具室保管并标识,使用前进行检定。

6.4检定计量器具时,要在没有进行任何修理或调整的情况下,按规程进行检定做好记录,并填写历史记录卡片。

因损坏等原因无法先检定的,可以在修理后,再进行检定。

6.4.1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填写检定证书或粘贴合格标识,注明有效期,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6.4.2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员填写修理单,同时填写“计量器具失准记录”,转修理人员修理。

6.4.3经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由检定人员重新检定,合格后按6.4.1执行。

6.4.4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由组长填写报废单,交使用单位,作为领取新计量器具的凭证。

6.5计量器具送检时,必须有检定证书或合格标识,长度计量器具要放在盒内送检,防止搬动期间失准。

6.6计量标准器和本公司尚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在用计量器具,按周期送上级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测试。

送检由计量中心负责,也可委托使用单位办理。

6.7经上级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中心统一粘贴合格标识,检定证书随计量器具存放。

不具备存放条件的,由计量中心存放。

7.计量器具的失准控制

7.1计量器具在检定时发现示值不合格,检定员填写计量器具失准记录,交质检人员重新按有关标准评定已检验和试验的有效性,并采取纠正措施。

7.2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发现不合格,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失准记录,重新按有关标准评定已检验和试验的有效性,并将计量器具送计量中心调整或修理,修后经检定合格,签发检定证书方可使用。

8.计量器具的报废与降级使用

8.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老化、磨损等造成计量器具不堪使用时,由车间计量室或工具室负责人向计量中心说明情况,经检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8.2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报废时,由使用保管者写明情况,明确责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计量中心办理报废手续。

8.3对于高精度的、贵重的、关键的和成批计量器具,须经有关部门会签,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8.4已报废计量器具,送计量中心由检定员在计量器具表面做报废标志,撤出历史记录卡片,并注明报废和销帐。

8.5由于磨损和误差较大,经修理后达不到精度的计量器具,允许降级使用,做好降级标记,填入历史记录卡片,并填写降级使用通知单,交有关部门降级使用。

8.6凡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根据生产、科研对计量器具精度的要求可进行合理调配。

9.计量器具丢失、损坏的赔偿

9.1丢失、损坏计量器具,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无法查清责任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赔偿。

9.2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后,责任者应及时报告计量室或工具室,并填写“计量器具损失通知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下列人员接受处罚:

子公司人员报本公司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

其它部门人员报计量中心主任。

9.3子公司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或计量中心主任根据计量器具的价值,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情节和态度,做出处理决定。

但计量器具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9.4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后,所在部门工具室或计量室,凭“损失计量器具赔偿通知单”,以及“计量器具变动通知”到计量中心办理销帐手续。

9.5责任者在接受处罚后,凭“计量器具报废(丢失)通知单”办理计量器具领用手续。

9.6丢失计量器具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原价×

折扣率(50~100%)。

9.7损坏赔偿标准

9.7.1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赔偿金额=原价×

折扣率(10~100%)。

9.7.2尚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修理费×

折扣率(5~50%)。

9.8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减轻或免除处罚应有书面证明材料。

9.9丢失、损坏计量器具的责任者或部门,在接到赔偿通知单的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逾期不办,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9.10不准私自外借计量器具,如外借发生丢失、损坏,按现价的1~1.5倍赔偿。

9.11如发现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后,隐瞒不报从严处理。

10.计量器具的保管和使用

10.1所有计量器具应明确使用保管者,并保养好计量器具,对已达到周期检定期限的计量器具,应主动向子公司计量室或工具室提出送检。

不准超周期使用。

10.2保管中的计量器具不得和磨料放在一起,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不得随意拆卸另用。

10.3保管中的长度计量器具,必须涂油,预防锈蚀。

10.4对于仪表的铅封印记和仪表的红封标记,如发现私自拆封者,计量部门应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10.5计量器具如保管不善引起锈蚀,检定人员应向保管者发出“通知单”,若丢失、损坏,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10.6计量器具在使用期间,计量人员每月到现场抽查1~2次,如发现检定证书或标识丢失、超期使用按规定处罚,未在计量中心登记,无合格证,停止其使用。

违者造成质量事故,由使用者负责。

11.计量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

11.1各种计量仪器、仪表必须建册,建挡,技术资料齐全。

11.2仪器仪表的使用,必须在检定周期内,不得带病操作。

11.3仪器仪表存放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温度、湿度、照明、防尘、防震等要求,专人管理及使用。

11.4仪器仪表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严禁自行拆卸修理。

11.5仪器仪表要定期保养,除班后擦好外,每周要将测杆、测头、导轨、工作台清洗一次,每月利用一天进行保养,一年大清洗、检查一次。

12.质量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识管理

12.1检定员在检定工作中,其检定记录应完整、清晰,不准随意涂改或用符号代替数字。

12.2检定员在填写检定证书时,应完整书写检定结论,检定日期,有效期及检定人员签名,不准使用符号、代码。

12.3计量器具的标识要认真填写,保持完好,发现损坏、脱落要及时报告计量部门,否则由保管使用者负责。

12.4计量部门各组每月26日前将月周检完成情况汇总后报计量中心存档。

13.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

13.1计量技术资料及计量法规等资料,每年由计量部门提出购买计划,归属计量部门保管的技术资料要在技术档案室备案,专人保管。

13.2因工作需要借阅技术资料要登记,按规定日期送还,长期借用须经领导批准。

13.3公司内自行设计、应用、改造等技术项目,经上级计量部门验收后所有资料交计量中心备案。

属企标、规程、检测方法,报上级计量部门批准备案交计量中心存档。

13.4有效的文件和资料要盖“受控”章,无效的盖“作废”章。

14.计量检定员

14.1计量中心和各计量室根据需要配备计量检定员若干名。

14.2计量检定员应从经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新选聘的计量检定员,须经计量中心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各计量部门选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协助计量检定员工作,经过6个月实习,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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